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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法学理论普遍认为,被继承人不是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这种流行的看法混淆了狭义上的继承行为和继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不符合继承立法的基本精神与原则,也不符合各国继承法律的具体内容。被继承人不仅是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而且还是其中最重要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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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4):110-113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我国家庭规模小型化,人口、家庭成员关系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施行至今的《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规定已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的实际需要。与国外相关法律规定相比,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于狭窄,关于继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应将孙子女、外孙子女纳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将丧偶的儿媳和女婿规定为适当分得遗产人,增补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第三顺序继承人,灵活规定继承顺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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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的重要内容,于2001年11月1日在国家杜马通过,2002年11月14日经联邦委员会批准。法典用一编共五章75条对继承权进行了规定,其基本内容是遗产范围的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扩大、遗嘱自由的重申和限制、遗产的接受和管理、特殊形式遗产的继承权等。了解俄罗斯的继承法律制度,将对我国继承法的修订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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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9(1):56-61
我国台湾地区继承法律制度较为完善 ,且海峡两岸在民族传统、风俗人情上共通之处颇多 ,因此 ,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之际 ,考察台湾继承法的特色、把握该法精神的基本点颇具意义。从宏观上考察 ,台湾继承法具有市民法思想和社会法思想并行导入、债权人利益和继承人利益兼顾保护、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并重、血亲继承主义与配偶继承主义共存等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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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忽视了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利益保护。虽然有代位继承制度 ,但不足以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利益。借鉴国外继承立法的有益经验 ,参考国内有关专家的相关理论 ,我国继承法应确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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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忽视了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利益保护.虽然有代位继承制度,但不足以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利益.借鉴国外继承立法的有益经验,参考国内有关专家的相关理论,我国继承法应确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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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导刊》2015,(1)
<正>英·《经济学人》·11月22日中国现在使用的《继承法》诞生于1985年,那个时代离婚和再婚不常见、跨国婚姻几乎没有,人们只有寥寥的不动产、汽车或有价财产。传统习惯对于继承例如林木、家畜、家禽等财产很明确,但对于新的概念例如知识产权、域名和数码照片等显得力不从心。虽然,在2003年《继承法》有过修正,但某些定义还是存在模糊。近些年,拥有复杂财产所有权的中产阶层快速涌现,使得遗产纠纷更加棘手,无法可依使得纠纷更难以解决,中国独生子女政策加剧遗产继承复杂现象。除此外,中国正逐步走向全球化,某些合法继承人可能居住在其他国家,或者拥有其他国籍身份,这也使继承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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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大陆居民办理继承台湾居民在台湾的遗产,需了解下面有关内容: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大陆法律有关规定及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下: 1、配偶为任一顺序继承人。 2、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胎儿)、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以亲等近者为先,可代位继承。 3、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等)。 4、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等)。 5、第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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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的设计没有兼顾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人的合理诉求。应该从立法上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继承制度,以此放开对农土使用权继承的身份限制,这既符合《物权法》、《继承法》以及房屋特点的内在要求,又符合我国耕地保护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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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中的“继承方式”一节,由于概念多,内容多,法律条款又抽象,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教学中我以案例为先导,提出疑问,使学生产生深厚的兴趣,在急切地寻求答案的心理趋使下随我进入新课学习。这样教学,使学生既掌握了继承法的基本知识和内容,又增强了法律意识,达到了教学目的。具体教学过程如下: 教师:同学们,通过学习,我们了解了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但这还不够,有关继承的许多问题我们还不清楚,请同学们先看一个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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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死亡后,曾有法院判决可以继承财产,但不能继承股东身份。《公司法》第76条却采用“继承股东资格”字样,其本意是既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也保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然而,股东资格不是《继承法》上财产,不可继承。面对继承法律冲突,与其诉请法官司法救济,不如上书请求全国人大修订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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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继承法实行共同继承规则,继承开始后,遗产归继承人共有。在遗产共有问题上,罗马法主义主张遗产共有为按份共有,日耳曼法主义主张遗产共有为共同共有。在我国民法上,自《继承法》至《民法典》的民事立法上都没有明确遗产共有为何种类型的共有。通过体系解释规则,基于共有类型、遗产共有存在基础、遗产应继份以及遗产分割方法等分析,我国民法上的遗产共有应定位为共同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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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小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3):58-60
我国作为"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国家,在现实中存在区际继承法律冲突。法定继承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共三个方面;遗嘱继承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立遗嘱能力、立遗嘱方式和遗嘱解释共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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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 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包括对 于所有权、债权、债务和法律规 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 我国继承法对可以继承的公民 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做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公民生 活的多样性,有的场合,继承人对某 项财产是否有继承权,不易分清,在 实际执行中容易产生这样或那样的 误解和偏差。为此有必要弄清楚哪 些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以便更 好地行使权利。那么哪些内容不应 在遗产范围之内呢? (一)遗产不应该包括被继承人 与他人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所有的 财产部分。在继承中,共有财产可能 是被继承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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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起纠纷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由于被继承人徐老汉所立的遗嘱为打印件,且当事人无法证明该遗嘱系被继承人本人打印,又无其他见证人签名,法院因此认定该遗嘱无效。徐老汉和刘某育有两子一女。儿子成人后,徐老汉相继为他们盖了房子并按农村习俗分家另过。后来,徐老汉的女儿出嫁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