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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部门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合法性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行政处罚法》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与《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仅具有执行性立法权限的规定相矛盾,也与《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部门规章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内容不一致。设定行政处罚是重要的立法行为,应当符合统一的立法体制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从法制统一角度而言,应当修改《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并通过国务院进行规章清理逐步取消部门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保留其行政处罚规定权,从而使行政处罚的设定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李林 《中外法学》1991,(5):43-47
<正> 在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的立法制度中,为了充分表达民意,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保证立法质量,均广泛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尽管西方学者对立法听证制度的看法至今尚不统一,但他们普遍认为,这种制度在立法实践中是不可或缺的,是与民主宪政相联系的、能够满足现代立法要求的重要手段之一.总的来讲,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利多弊少. 一、立法听证制度的概念立法机关实行的立法听证制度发端于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审判制度,是随着司法听证制度的广泛使用和不断发展而逐渐移植到立法机关来的.听证(Hearing)本意为诉讼上应听取他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也就是说,法院在审查事实或法律问题时,要以公开举行的  相似文献   

3.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建立了听证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我国卫生行政执法就要施行这一陌生的法律制度,因此有必要认真学习、研究,加深理解。1 听证的概念与意义1.1 听证的概念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指明了旨在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的听证程序的法律要件:一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即将受到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之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是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二是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有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相似文献   

4.
听证会是立法法规定的一种新的立法形式。根据立法法第34条和第5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法律案、国务院在起草行政法规时,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立法听证制度。从制度渊源看,立法听证制度发端于西方国家,是立法机关为协调各方面政治利益而采用的一种立法方式。通过多年的实践,西方国家已对立法听证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运作机制。而在我国,立法听证还处于探索阶段,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与实践运作。为此,本文拟结合国外立法听证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对立法听证制度作一些探讨,以求对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实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杨胜 《法制与社会》2011,(3):162-164
规范和完善立法听证制度,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入手:改变立法听证工作的启动模式,将启动立法听证程序的选择权赋予利害关系人,增强听证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权利保护的思路出发,原则性地规定听证客体,规范听证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范围;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听证会前的听证准备工作,增强听证工作内容的系统性与针对性;从保障听证参与人相关权利的角度出发,完善听证程序的相关具体措施,统一并规范听证程序;从发挥听证会功能的角度,规范听证报告的制作并明确其使用要求,以增强听证效力。  相似文献   

6.
在切实推进依法改革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以适当扩大地方立法权限为重点进一步优化立法权限配置,实现地方事权与立法权相匹配,对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并为地方先行先试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当前应当从四个方面优化立法权限配置,一是设立不同层次的法律保留事项,适当扩大地方性法规在基本制度实施方面的空间;二是进一步扩大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的权力;三是除全国性事务外,中央立法应当为地方立法留有必要空间;四是为保障地方依法改革,应当明确法律授权地方立法的程序和范围。  相似文献   

7.
法制的发展,促进了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行政主体执法也更加规范。随着规范性文件的增多,法律词语上表述不统一,立法意向不明确等问题逐渐凸显。作为安全生产重要的执法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各项文件必须在立法目的和表述上保持一致,才能做到执法统一、做到保持法律的权威性。文章从"责令"及其后缀的表现形式入手,结合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法,对"责令"词义及其立法本意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8.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范围的缺陷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行政听证范围立法上的缺陷主要表现在范围上的狭窄和表述上的模糊,究其原因有文化上的不相容、程序上的公正与行政效率的矛盾、听证理念的错位、听证制度的不完善和立法技术上的缺陷。如果仅从立法技术上考量,建议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来确定听证范围,听证的范围可扩充到听证申请人所有权利被疑受侵犯的领域和行政主体的所有行为。  相似文献   

9.
《立法法》的颁布和施行 ,对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规范立法活动 ,促进法制现代化建设 ,推进依法治国 (包括依法行政 ) ,都必将发挥重要作用。行政立法活动应当受到法治行政原理的各种约束 ,包括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法律的法规创造力原则等等。而且将有关一定事项的具体内容 ,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来制定具体规定 ,不应是概括性、抽象的委任 ,而应是个别、具体的。受委任的行政机关也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目的、范围。  相似文献   

10.
我国在《立法法》中引入听证,是立法民主化的表现。它为公众提供了参与立法的平等机会。这无疑对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遗憾的是,由于《立法法》在规定听证时,太过简略,立法是否举行听证实际上完全可由立法机关单方面自由裁量定夺。值《立法法》颁布三年之际,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立法法》中听证规定的缺陷,希望引起人们对此问题的关注,以期立法听证可以得到更加全面、真实的实施。  相似文献   

11.
新修改的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3款首次明确肯定了地方补充性立法的法律地位,标志着国家立法机关对待行政处罚领域地方补充性立法态度的正式转变。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这一规定,在规范层面完善了行政处罚领域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关系的结构;在功能层面扩大了地方立法权限,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当认真对待地方补充性立法所面临的合法性困境。这一困境在诸多现实情形中有着鲜明体现,需要进行细致梳理和分析。“领域说”“事项说”“行为说”试图廓清“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范含义,进而纾解这一困境,但由于它们都持有形式化的标准,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明确地方立法权限的作用,实际效果有限。明确地方补充性立法的权力边界,应当构建一种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相统一的合法性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2.
完善听证制度,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听证主持人独立的法律地位、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申请人听证的程序性权利、听证笔录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制约功能、听证瑕疵及其后果等方面,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以促进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法。  相似文献   

13.
“听证”一词,首先出现在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而首次将听证制度引入立法程序则是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其中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海关总署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2月1日公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相比较而言,《暂行办法》的规定其操作性是增强了,但是,在“海关听证受理的排除性条件”、“海关听证主体”、“海关听证举证责任”、“海关听证笔录”等方面的规定却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文针对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从法理和海关实际相结合的角度进行了阐释与检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5.
我国社团立法的现状与展望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社团立法虽已取得一定成就 ,但因存在立法思想有所偏差、立法滞后于社会现实、立法的权威严重受政策左右以及立法层次较低等问题 ,社团畸形发展 ;完善社团立法不仅是经济发展提出的挑战 ,而且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精神文明 ,甚或规范海外社团的活动的迫切要求 ;应当以社团与国家之间的和谐为指导思想 ,循序渐进地建立有机统一、多层次的社团法律制度 ,并注意完善鼓励和支持社团发展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照本规定进行听证。  相似文献   

17.
王爱民 《河北法学》2001,19(5):73-78
有效地立法监督是保证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论述宪法、组织法、立法法对立法监督制度的规定。主张完善我国中央对地方立法监督制度,应当实现从主动审查到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并存、以被动审查为主的转变,并在被动审查中采用审判程序或听证程序。  相似文献   

18.
金光明 《政法学刊》2005,22(3):90-93
公安行政处罚要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应当体现了案卷排他性原则,即将听证笔录作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唯一依据。这是对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19.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听证程序的实际操作与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正确运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意义(一)可以使行政机关在做行政处罚时,注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收集证据、严格依法行政;(二)由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促进行政机关和卫生监督员提高执法水平;(三)有利于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四)有利于卫生部门在制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过程中,更符合实际、更加科学、更加符合法理要求,也更适合于卫生工作的实际执法需要。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节听证程序第三十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首次将听证列入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这是我国保证行政权利公正的一大进步。但是,听证程序在保证行政权利公正行使的同时,也有加大行政机关财政支出、占用大量人力、影响行政效率等负面作用。因此,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听证制度采取了既积极引用,又适当限制的态度。实践中,由于对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听证的适用范围理解发生偏差,使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适用听证程序和对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的审查中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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