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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或子女抚养案件的执行中,往往涉及到一方当事人需把子女交给另一方抚养的问题,即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调解协议,未成年子女将与一方当事人共同生活。随着民法通则的贯彻实施,指定监护人的案件也会涉及这个问题。对于涉及子女人身的民事案件能否强制执行?应该如何强制执行?这是基层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遇到的一个十分普遍又非常棘手的问题,在此略谈一点不成熟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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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执行难”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的突出问题,其中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因争抢子女(未成年,下同)而产生的执行问题便是诸多“执行难”中的一大难题。如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判决,将子女交给对方当事人,随其共同生活受其直接抚养,并以各种手段转移、藏匿子女;有的还采取威胁甚至武力手段从对方当事人处强行将子女抢走。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对方当事人按照判决结果将子女交给自己直接抚养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否立案执行?能否强制执行?这类涉及子女人身的抚养乃至监护的强制执行问题,世界各地的法律规定虽然不尽一致,但明确可以强制执行的也不乏其例。在我国,法律对此尚无具体、明确的专门规定,因而法学界争议较大,执行人员也往往意见不一。笔者认为,目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执行案执行,并有必要从进一步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安定团结、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一些有益的做法,在立法上加以明确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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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所作的离婚判决,或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往往要求实际上已经抚养子女的离婚当事人一方,把子女交给另一方抚养。在审判实践中,许多当事人能够按照法院的要求,把子女交给另一方抚养。但也有一些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无故推拖,甚至转移隐藏子女,拒不履行。当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执行问题的认识和做法尚有争议,致使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人身的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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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子女只随一方生活,另一方因此而给付必要的抚育费.此后,由于种种原因,带孩子一方不愿再带孩子,或者未带孩子一方要求带孩子而诉至法院,法院将这一类案件的案由确定为:“改变抚养关系”.仔细想来,如此确定案由实则词不达意.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的养育和生活上的照料.父母离异后,子女随一方生活而另一方给付必要的抚育费,事实上双方均在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无论随哪一方生活,父母都与子女给终保持着抚养关系.“改变抚养关系”则是指子女与父母一方的抚养关系的终止,与另一方建立新的抚养关系,显然,这种案由不能明确反映当事人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或母方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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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探视权的设立,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视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和子女定期保持往来,及时充分地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增加与子女的感情沟通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子女因家庭破裂而遭受的不幸,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修改后的婚姻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阻挠探视权行使的一方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但新《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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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二审离婚案件中,有时遇到被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不服上诉后,经二审审理,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但双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上,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对这种情况,二审法院一般采取有两种做法:即:依法判决离婚,同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终审判决;或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同时建议改判离婚。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做法都有缺点,不宜采用。前一做法明显剥夺了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部分判决的上诉权。因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自然就不会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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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雪玲 《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0,(1):16-2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比例也随之增多。但是离婚解除的仅仅是双方的配偶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离异而消失。父母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然应该共同负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抚养费的给付,确保子女在物质上得到满足,维持其正常的生活、学习需要。婚姻家庭纠纷中主张探视权或因探视权受侵害而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现探视权的案件明显增多。所有这些关于离异家庭子女的抚养问题,都需要立法给予明确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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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轮流抚养的产生近几年来,在离婚诉讼中关于独生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早已成为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一些婚姻当事人为“争养”或“拒养”子女而闹得你死我活。这严重地影响了法院的审理工作,并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文从探究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争养”、“拒养”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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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探视纠纷的现状及建议刘亚林探视纠纷,是指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母方或父方)及其他人(如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阻碍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探视子女,从而引发的纠纷。面对不断增多的探视纠纷,法院处理情况不尽如人意。一、法院对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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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对父母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纠纷的处理蔡贵堂近几年来,由于离婚案件不断上升,加之一些地方户籍管理不严,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情况不断增多;对方诉诸法院,要求恢复子女姓氏的亦随之增多。据某县法院不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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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父母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纠纷的处理□蔡贵堂一近几年来,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不断增多,对方诉诸法院,要求恢复子女姓氏的亦随之增多。对此,法院能否受理,以及怎样处理,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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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其子女究竟随哪一方生活,这往往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焦点,特别是在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这类纠纷就显得更加突出、尖锐,在审判实践中,也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妥善处理在新形势下纷繁复杂的抚养纠纷,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夫妻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工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由此可见,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到影响,更不会终止。这是由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婚姻法这一规定的精神实质,在于加强父母对于女抚养教育的责任感,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致于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则认为,离婚后子女跟谁生活,就是谁的子女,与对方无关,甚至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有的人还认为,既然子女跟对方生活,就是与自己脱离了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于是便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特别是对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等就更是如此。上述这些看法,明显地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是对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严重误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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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还有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赋予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权、物品的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实务中,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申请执行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大量存在。在处理结果上,有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有的则作出实体判决,造成同案不同判,影响法治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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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以及思想观念的不断改变,当代人们权利义务观念的增强,对探望权越来越重视,已经将其与抚养权放在了一样的位置。针对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或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制度的确立,为人民法院审理探望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如何正确行使呢?本文对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其相应对策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