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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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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至2人,并明确了人大主席、副主席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此后各省依据新的地方组织法修订或制定了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条例或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是加强乡镇政权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乡镇人大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通过去年底今年初的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各地都依法选举产生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当前,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乡镇人大工作,亟需做好"三到位"的工作。  相似文献   

2.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江西省高安市委、市人大常委会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乡镇人大的组织建设,及时推出新举措。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人大的组织建设,促进乡镇人大工作健康、稳定地发展,使乡镇人大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高安市委、币人大常委会党组把配齐配好人大干部作为加强乡镇人大组织建设的中心环节来抓。市委及时批转了市人大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人大组织建设的报告》,决定为全市24个乡镇各配备一名人大专职副主席。宜春地委对高安这一基层政权建设的新举措十分重视,把  相似文献   

3.
浅议乡镇人大主席如何开展工作□张守纪何恩来1994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这是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乡镇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举措。但是,...  相似文献   

4.
8月2日我省某报头版报道的《罗田严处滥伐林木涉案人员》一文中,记者两次将大河岸镇人大副主席称为“镇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是疏忽大意?抑或不懂法律规定?发生这样的法律常识错误,实属不应该!我国宪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第1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  相似文献   

5.
笔者认为,乡镇人代会应该听取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这是因为:一是贯彻落实相关法律精神的具体体现。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为乡镇人大的常设机  相似文献   

6.
喻中 《人大研究》2002,(10):22-23
一、乡镇人大主席及主席团的法律地位  依照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的规定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职的主席及副主席一至二人 ,他们在人大闭会期间的职责有两个方面 :“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 ,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选举主席团 ,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并负责召集下一次人大会议。《地方组织法》的这种制度安排 ,是否可以理解为 :乡镇人大主席或主席团就是乡镇人大的常…  相似文献   

7.
目前,不少乡镇在召开人代会时,依葫芦画瓢照搬上级人代会的议程,如安排听取乡镇人大工作报告。这种做法十分不妥。理由有四:其一,没有报告的主体。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乡镇设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其常设机关。而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的正是其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乡镇人民  相似文献   

8.
李伟 《人大研究》2003,(7):24-24
目前 ,一部分乡镇人大主席被乡镇党委安排分管政府工作。从表面看这是乡镇党委的信任和重用 ,其实 ,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应当引起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乡镇人大主席不宜分管政府工作的原因 :一是违反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地方组织法》规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 ,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职务。因此 ,乡镇人大主席如果在从事权力机关工作的同时 ,又分管政府部门的工作 ,则违反了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 ,因而是不合法的。二是颠倒了人大与政府的关系。根…  相似文献   

9.
根据有关规定,3万人以下人口的乡镇不设人大专职副主席,故定南县的岭北镇等5个乡镇不设人大专职副主席。为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该县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党组名义向县委提交报告,建议推荐岭北镇等5个乡镇的党委专职副书记作为镇人大副主席候选人,提交新一届镇人民代  相似文献   

10.
《公民导刊》2012,(4):20
有的乡镇人代会,安排了听取人大主席作人大工作报告的议程。有人认为,《组织法》只规定了乡镇人代会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没有规定听取人大工作报告,此举于法无据。有人认为,法律规定,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  相似文献   

11.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设置及其闭会期间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沿袭过去的习惯,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称谓,其工作方式,乡镇人大的牌子、印章等问题,尚未完全改变过来,须在实践中予以规范。一、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宜再称之为常务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在地方组织法第3次修改前,乡镇人大根据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通常称其负责人为人大主席团常务主  相似文献   

12.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机关。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活动日益规范,会议质量不断提高,发挥的作用愈来愈大。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乡镇人大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监督不力;有些基层党组织对乡镇人大在干部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因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乡镇人大的建设,影响了乡镇人大作用的发挥。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使乡镇人大真正履行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乡镇人大的建设。一、合理设置乡镇人大组织机构《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14项职权,《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中规定,乡镇人大  相似文献   

13.
据《人民代表报》 2 0 0 3年 9月 11日一版报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由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决定任免站 (所 )长。其做法是 :先由乡、镇站 (所 )长竞争上岗 ,党委研究 ,乡、镇长提请 ,人大主席团决定任免。笔者认为 ,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任免站 (所 )长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很显然 ,地方组织法没有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常设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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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乡镇人大的常设机构,不能代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按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还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及处理议案的职权。  相似文献   

15.
我们在甘肃省陇南地区调查中 ,地区人大工委和县人大常委会的一些同志反映 ,由于乡镇人大主席团取消了 ,个别地方的乡镇人大工作处于瘫痪状态。有的县的乡镇人大换届后整整一届任期内再没召开过一次人代会。之所以会产生乡镇人大主席团被取消的说法 ,主要源自于 1995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 ,乡镇人大设立主席和副主席。大家认为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取代了以前的乡镇人大主席团。特别是 1999年 12月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后 ,废止了 1990年 10月制定通过的《甘肃省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 ,大…  相似文献   

16.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为贯彻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不但明确规定了设置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还规定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闭会期间的工作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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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主政治的不断进步,乡镇人大工作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乡镇人大的工作需要与法律规定还有一些差距,需要在立法实践中加以规范和完善:1、应在宪法中确立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律地位。宪法第9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而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我国的根本大法上却没有明确规定。地方组织法在第15条也只是规定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会议之后,主席团还存不存在?没有作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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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在设置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明确其职责等许多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规范,给乡镇人大带来了勃勃生机。随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深入发展,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臻完善,对地方组织法的适用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几个问题,地方组织法只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作了明确规定,而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则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不明确,执行中不好操作,对此,很有必要进行研究和探讨。一、关于举行预备会议问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是否举行预备会议,这是目前没有引起理论研究重视而在实践中又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地方组织法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这里对县级以上规定得非常具体明确。然而,县级以下是否举行预备会议?地方组织法没有规定。地方组织法第15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里虽然规定了要选举主席团,但究竟是在预备会议还是在正式会议上选举主席团?规定得不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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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人在谈到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时说,截至到1998年年底,全国有三分之二的省份已选出乡镇人大代表,春节前后将陆续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该负责人强调,要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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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今年上半年开展的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是在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修改后第一次单独进行的。从笔者所在的澄迈县选举结果看,副职领导全部差额选举产生,且代表10人联名推荐当选的比例较大,代表共联名推荐副乡镇长候选人27名,当选16名,占副职推荐数的59%,占副职当选数的30.2%。新修改的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第二十二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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