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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事信托:制度特性、功能实现与立法调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代社会,信托制度的利用已经从民事领域进入了商事领域.由于内部制度上的特性,信托在商事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信托法也在与公司法的良性互动中得以发展.在我国,应当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信托法体系来调整现实生活中的商事信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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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法》内容缺陷管窥与补正思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信托法》内容上的缺陷主要有:将信托业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将受托人的承诺规定为遗嘱信托的成立要件;将公示确定为信托的生效要件且对信托公示制度规定不完善;对共同受托人意思表示不一致问题的处理规定不明确;将信托监察人制度仅适用于公益信托;将信托监督制度限定适用于公益信托并规定公益信托的监督机构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相似文献
3.
《海牙信托公约》中的信托定义只是明示信托定义;但它在范围上只能够涵盖合同信托和遗嘱信托,而并不能够涵盖宣言信托。此项信托定义的最为显著的标新立异在于以入门功能为其功能;这致使它成为一项对信托关系具有认识论价值的信托定义。有外国学者着眼于记载此项信托定义的公约第2条第1款中的解释空间,认为该公约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在信托存续期间由委托人享有;此款能够为这一看法提供支持。有外国学者认为此项信托定义在涵义上能够覆盖代理、委任和寄存;尽管有关的反驳意见有相当说服力,但这一看法却能够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信托法理论中的所谓信托即代理说和所谓信托即寄存说相协调。在内容上具有显著恰当性和其入门功能具有显著可操作性为此项信托定义的显著优点,这致使它已经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关于信托定义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产生了影响。 相似文献
4.
无效信托,是指已经成立但因欠缺信托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信托。确定无效信托时,不能仅限于《信托法》第11条的规定,而应结合《信托法》的其他相关条文以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已成立的信托被确定无效后,其法律后果应视无效的原因以及所造成的结果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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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托法修改及其信托观念的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日本是大陆法系中引入信托法比较早的国家,日本的信托法经过80多年的发展,在吸收和转化原本来自英美法的信托制度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对于我国信托法的理论和实践发展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2006年12月,日本信托法进行了大量修改。研究此次修改以及这一修改背后的理论变迁,对我国信托法理论的发展应该有所补益。 相似文献
8.
知识产权信托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全新的财产管理制度。由于我国没有信托制度的传统,缺乏财产信托的理念,且知识产权本身具有独特的财产性,知识产权信托的价值尚未得到充分的认识。目前我国现行的信托制度,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模糊,信托财产范围不确定,登记要求与效力未予以明确,以及知识产权评估机制的阙如,使其在实践中的启动和发展存在诸多的障碍。因此,修改《信托法》以确定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厘清信托财产的范围,制定统一的登记办法以及建立有效的信托知识产权财产价值评估机制与风险控制的信托保险制度,成为推进知识产权信托发展的必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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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托与普通信托有重要区别,委托人的地位与角色大相径庭。中国《信托法》借鉴日本法模式,赋予信托委托人诸多权利,可称为委托人法定权利模式。委托人的此种法律地位,虽适合于普通信托,但不符商业信托的功能及需求。原因之一在于对商业信托的特殊情形考虑不周,误植入仅适合于普通信托之规则。委托人法定权利模式之弊端,无法以增设委托人义务等方案予以补救,较为彻底的解决之道应为:委托人不对商业信托及其受益人享有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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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淳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2):139-159
应当将关于讨债信托与诉讼信托无效的规定从我国《信托法》中删除。基本理由:该法关于讨债信托无效的规定的适用将致使已成为政策工具的公司债信托与金融不良债权信托成为无效信托,故该规定在目前已成为“推动公司债券发行”与“刊离国有商业银行金融不良债权”这两项我国现阶段的重要金融改革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的法律障碍,甚至关于该规定已成为后面一项政策目标实现的法律障碍已有司法判例佐证;该法关于诉讼信托无效的规定完全没有必要存在于其中,因为在我国并不存在从国家有效规制金钱债权代替行使行为角度看需要该规定的法律背景与社会背景,况且将该规定保留在该法中对债权人明显不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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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渝玲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6):31-35
在各国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国际信托法律冲突的难题,已逐渐引起世界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对国际信托法律冲突问题进行探讨的目的在于,就国际信托法律适用的国际立法与国外立法作深入研究。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信托业务在我国将取得进一步发展。我国目前的国际私法立法尚无信托冲突法,因此,完善我国的国际信托法律适用规则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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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用建设及其法治路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政府信用建设必然会对整个社会的信用建设产生巨大的辐射、引领力量,同时也有助于社会法治秩序的形成。随意否定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行政执法方式简单粗暴,行政资讯不公开、不透明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着政府的权威和信用。信用政府和法治政府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建设信用政府不是简单的行政伦理问题,必须通过法制途径,规范政府行为,推进政府信用建设,保证国家对政治、经济、文化和各种社会事务的有效管理。 相似文献
14.
我国《信托法》第五章若干缺陷新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信托法》第五章为“信托的变更和终止”。该章尽管条文不多,但却存在诸多问题:受益人或受益权变更的规定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并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信托终止某些法定情形的设定在法理逻辑上难以贯通,混淆了信托终止与信托无效的区别;信托财产归属的规定与信托终止的某些法定情形不能契合;受托人权利救济的规定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利益,并存在用语上的不当。上述问题的存在减损了《信托法》的立法水平,应加以重视。 相似文献
15.
信托源于遥远的古代,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发展起来则是从11世纪的英国最先开始的。在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信托制度的基础上,中国于2001年4月28日颁布了《信托法》。然而,不无遗憾的是,该法并没有对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这对于加入WTO之后中国国际信托关系的发展缺乏应有的预见性,也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信托纠纷案件留下了法律适用的难题。因此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国国际信托关系法律适用规范已成当务之急。首先回顾了中国信托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然后阐析了中国国际信托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最后提出了完善中国国际信托关系法律适用的若干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16.
近现代英国信托法律制度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托法律制度是英美法系特有的一种制度 ,信托制起源于用益制。在用益向信托的转变中 ,有两个时刻非常关键 ,其一是 15 36年《用益法》的颁布 ,其二是 16 35年的萨班奇诉达斯顿案结论的确立。前者为信托的独立发展提供了契机 ,后者最终确立了信托制独立发展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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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国家治理模式有着不同的信任基础,只有与国家治理模式相匹配的信任模式才能促进国家治理的有效实现。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面临着从特殊主义信任模式向普遍主义信任模式的转型,从单向依附型信任模式向协商合作型信任模式的转型。法治实践可以从提供稳定预期、保障公民自治权利、规范治理方式等方面促进信任模式的转型,但法治发挥作用的前提是重建自身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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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双重所有权是英美法信托制度中精巧的法律制度设计,但它与我国单一所有权理念格格不入。我国移植了信托制度,但没有妥善解决双重所有权的本土化问题,由此导致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模糊不清、受益权性质悬而未决、信托登记名存实亡。分析表明,是否采用双重所有权的形式并不重要,关键是本土化的制度设计能否实现同样的制度功能。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由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单一所有权,同时受益人享有对受托人的债权请求权,这种设计既可以发挥信托制度的功能,又能够避免对我国传统物权制度造成巨大冲击,有助于实现信托制度的本土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