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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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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有关听证程序内容过于简略化、原则化,不易操作,需要加以完善。听证适用范围应扩大到各种具体行政行为,“较大数额罚款”需重新界定;听证申请权须延伸到所有利害关系人;听证告知制度要规定告知方式及告知书的内容;听证通知制度应规定将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作为听证通知的对象;应明确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享有质证权;尽快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应充实听证中证据制度的规定,丰富听证程序适用方式。条件成熟时可将听证制度专列于《行政程序法》之中。  相似文献   

2.
一、案情简介 (一)1999年9月6日,洛阳市卫生局在学校卫生执法检查活动中对某中学学生食堂卫生监督时发现:该食堂防蝇设施不健全,食堂内发现有苍蝇。 (二)该食堂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为督促学校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经领导签批,市卫生局决定对该校实施行政处罚。9月9日向该校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罚款2000元整,由挂号信送达。该校接到告知书后逾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9月21日,市卫生局又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样由挂号信送达。该校逾期求要求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行政机关在向行政相对人发出听证权利告知书的同时就把拟作出的处罚内容进行了告知,这种做法在程序上是否合法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做出规定,值得我们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建立了听证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我国卫生行政执法就要施行这一陌生的法律制度,因此有必要认真学习、研究,加深理解。1 听证的概念与意义1.1 听证的概念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指明了旨在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的听证程序的法律要件:一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即将受到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之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是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二是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有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决定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告知程序。其中告知程序不是独立的程序,它是立案、调查和决定行政处罚的一个环节,但它是必经程序和前提要件。由于在《行政处罚法》中对该程序只作原则的规定,并且在该法实施前的一些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没有该程序规定,所以容易被一些卫生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忽视,导致行政处罚无效。因此,笔者试图通过论述告知程序,探讨其在卫生行政处罚中的应用,期望引起同道的重视,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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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重大进步,标志着我国税务行政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建设发展到了新的阶段。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的税务行政听证程序已经难以发挥保障行政处罚公正合理的功能。因此,必须从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正确看待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引入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概念,扩大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明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对象,进一步扩大听证申请人的具体范围,完善告知程序和审查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诸多方面,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相似文献   

7.
为了制约行政机关乱处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说白了,就是在行政处罚决定未正式作出之前,给当事人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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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爱丽 《法人》2010,(10):12-12
9月20日,日本丰田汽车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因商业贿赂收到浙江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分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主要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告知程序.其中的告知程序容易被人们忽视,笔者试图通过论述告知程序,启示行政执法人员重视告知程序,呼唤社会公众能够自觉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案情介绍】张某某在某市湛南路北侧邻街房开办了一家个体电焊加工部。2000年8月的一天,他在为用户安装设施时,不幸触电从二楼摔下致伤住院治疗,由其表弟李某某在电焊加工部从事业务经营活动。当年9月19日,区环保局对张某某下达《排污申报通知》、《限制业时间通知》,由李某某的妻子在加工部代收,但李妻事后未将这两份通知转交给张某某。9月30日,区环保局对李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对张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李某某拒绝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代收栏签字。10月17日,区环保局以环罚字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从案卷排他性制度基本理论入手,论证其价值内核在于保证"决定者必须听证",促使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权和质证权得以真正发挥作用,是听证程序的核心;并结合行政处罚本身具有的惩戒性,以及对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的直接影响,提出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设立案卷排他性规则的必要性。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案卷排他性制度的缺失,造成在行政处罚活动中出现了案外调查取证,单方面接触当事人等种种现象,使听证程序流于形式。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确立案卷排他性制度,设置否定性法律后果,承认并限制官方认知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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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行政听证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浅谈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杨士林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在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听证程序,从此,听证程序成为我国某些行政处罚的法定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听证也成为判断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依据。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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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听证程序的实际操作与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正确运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意义(一)可以使行政机关在做行政处罚时,注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收集证据、严格依法行政;(二)由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促进行政机关和卫生监督员提高执法水平;(三)有利于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四)有利于卫生部门在制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过程中,更符合实际、更加科学、更加符合法理要求,也更适合于卫生工作的实际执法需要。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节听证程序第三十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  相似文献   

14.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立和实施进行了规范,如何将《行政处罚法》中的行政处罚原则正确应用于卫生行政处罚中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就卫生行政处罚中的证据、合并处罚和自由载量权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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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波 《天津律师》2001,(1):40-43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而在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显然没有规定听证程序或类似听证的程序,只是在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从这些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行政拘留并不适用听证程序,笔者则认为行政拘留也应适用听证程序,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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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一种行政处罚特定程序.实施这一程序,将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机关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为律师接受委托参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听证程序作为新中国行政处罚的全新程序,也给律师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课题。本文试就律师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听证程序中的法律实务,作一点粗浅的探讨。一、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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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首次将听证列入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这是我国保证行政权利公正的一大进步。但是,听证程序在保证行政权利公正行使的同时,也有加大行政机关财政支出、占用大量人力、影响行政效率等负面作用。因此,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听证制度采取了既积极引用,又适当限制的态度。实践中,由于对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听证的适用范围理解发生偏差,使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适用听证程序和对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的审查中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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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听证主体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论行政处罚听证主体的若干问题●郁忠民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诸多问题研究中,行政处罚听证主体的确定及其相互关系、权利义务等,是首先需要探讨和明确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听证主体的法律规定和操作实践,择其若干问题,提出探讨意见。一、行政处罚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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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处罚之前要履行告知是行政机关的义务,陈述、申辩是当事人的权利。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履行告知程序不敢有丝毫马虎,但是,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时却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够重视;听取意见流于形式走过场,听取意见细致程度不够,听取意见后听之任之,我行我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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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海关总署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2月1日公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相比较而言,《暂行办法》的规定其操作性是增强了,但是,在“海关听证受理的排除性条件”、“海关听证主体”、“海关听证举证责任”、“海关听证笔录”等方面的规定却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文针对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从法理和海关实际相结合的角度进行了阐释与检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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