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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吉林省磐石市一名法官因涉嫌办人情案,引发磐石市人民法院启动弹劾程序,令其成为全国第一个因百姓不信任而被:“弹劾”免职的法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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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劾法官与法官裁判权的保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案例】2 0 0 2年 12月 ,吉林省磐石市市民张某状告刘某。磐石市人民法院受理后 ,由该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王某担任该案的审判长。由于该案当事人怀疑这名法官接受案件另一方当事人的宴请 ,并拖延办案 ,遂以“不信任”为由向法院举报了这名法官。法院立即启动“不信任弹劾程序” ,对这名法官存在的问题进行“不信任质询”。经详细调查后认定 ,该法官有违法办案、接受被告宴请的可能 ,并提出相应的证据。随后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和农村干部群众中 ,聘请 18名弹劾委员 ,并在法院内部由干警投票选出 8名弹劾委员 ,成立弹劾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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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惩戒制度在保障法官公正、独立地裁判案件有重要作用 ,广义的惩戒概念包括了法官的弹劾制度和惩戒制度 ,一般国家都规定有弹劾制度 ,有的国家则既存在弹劾制度 ,也规定有惩戒制度。我国需要吸收国外弹劾制度和惩戒制度的合理因素 ,重新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 ,能够体现法官职业特色 ,并相对独立于法院系统之外的一套完整的法官惩戒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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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劾是有关免除不称职者公职的法律程序,弹劾权是议会牵制、监督内阁(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一种权力,最早产生于英国。从性质上讲“,弹劾过程既具有遵守一切常规司法程序细节的审判性质,又具有党派政治的性质。”[1]一、弹劾制度运作的程序设定弹劾制度一旦运作起来,其核心问题是弹劾程序规则如何设定。目前,在弹劾案提起、表决等基本规则方面,各国均有比较成熟的规定。一般而言,弹劾案多由议会的下院(众议院)提出,也有的国家是由“两院”共同提出。在美国,弹劾提出的程序是从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的调查开始,到众议院将弹劾决议案(包括弹劾指控)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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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河南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年度考核中使出新招,首次赋予普通工作人员“弹劾权”,当部门负责人不作为或对部门负责人表现不满意的,可要求其辞职或自愿调离原岗位。一年之内,部门内部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将对该部门负责人进行民主评议,通不过者离职待岗学习;如果有超过部门半数以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该负责人将被直接撤职。据禹州市人民检察院透露,因为受到“弹劾”,已有5位部门负责^从领导岗位上被撤换下来,待岗学习。在赋予工作人员“弹劾权”的同时,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还规定,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40%工作人员有直接“解聘权”。据称,推出这一措施是为了解决工作人员不作为的问题。让“弹劾权”与“解聘权”互相制衡,又互相促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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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12日,美国参议院分别以45票赞成对55票反对和50票赞成对5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否决了对克林顿总统的两项弹劾条款,即作伪证和妨碍司法。至此,这场喧嚣了14个月,耗资5000多万美元的对克林顿的弹劾审理终于划上了句号。但曲终人散,余音未了。纵观美国以及这次弹劾案的前前后后,人们不难发现,这次弹劾审理虽是以克林顿无罪告终,但在某种意义上,真正的赢家却是国会。它向世人宣告,即便在总统权力的黄金时代里,国会对总统仍有着不容忽视的制约作用。议会的弹劾权起源于14世纪的英国。当时英国尚未实行责任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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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加以规范、改革和完善,笔者提出的思路是:将审判监督程序改为再审程序,再审程序只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民事案件,一类是基于法官行为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另一类是基于诉讼参与人行为及情势变化出现了必须改判的因素的案件。对第一类案件,再审的目的是纠正法官的错误审判行为,回复正常的审判秩序,这类案件的再审启动权属于审判监督的性质,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和司法实际,应当统一由检察机关启动;对第二类案件,主要是给民事诉讼参与人提供一个上诉程序之后的特殊救济程序,这类案件的再审启动权应当完全由当事人掌握,在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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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能保证司法独立的情况下,以责任追究防止错案的发生,反而会导致更多的错案不断涌现.
法官的考核不再以结果而是以“行为“论英雄.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院长池强透露,该院率先取消“错案追究制“,取代以“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即使没有出现错误的裁判结果,但法官在审案过程有不当、违法行为的,今后在该院也会被惩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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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普兰店市对不作为的人大代表,启动了诫警、劝辞、罢免等“退出机制“。有位企业家人大代表遭到市人大常委会的”弹劾”。吃了第一张诫警“黄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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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普遍地存在于司法过程之中,并深刻地影响着司法权的外观。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实现审慎司法的必经之路。本文即力图探究科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法与路径,以期帮助法官合理地运用手中的权力,令司法权力的运作保持其应有的审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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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己性作为人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法官行为的影响是直接而深远的。要真切地认识法官的行为,必须深刻地了解法官的利己人性,只有这样,才能为我们合理的法官制度建设和有效的法官行为规范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