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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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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作为人类“定纷止争”的行动理由和理性实践应当具有可接受性,此种可接受性可部分通过其修辞属性即法律修辞的可接受性得到满足,这不仅是因为修辞学为法律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推理和论证方法,更重要的是,修辞学为认识和理解法律提供了极为重要的理论资源和思维方式.[1]对法律修辞的可接受性可从逻辑、主体、语境等多个视角进行分析,其中逻辑视角的分析意义不容忽视,这不仅因为逻辑特别是非形式逻辑构成着法律修辞的理论基础,而且这种非形式逻辑在修辞论证的前提选择及论证形式构建上本身就服膺于法律的可接受理论.  相似文献   

2.
张美玲 《传承》2012,(6):94-95
自20世纪70年代非形式逻辑兴起之后,作为逻辑学的重要分支之一,非形式逻辑的研究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国学者的重视。它主要研究日常生活中的真实的论证。非形式逻辑的发展扩展到法律领域,引起了以法律论证为主要方法的转向。  相似文献   

3.
形式主义法学的历史困局误读剥离了法律与逻辑的天然联系,然而机械的演绎逻辑观忽视了法律的开放属性,法律逻辑需要一种动态和发展的逻辑观。"论证逻辑"是一种天然的法律逻辑,它善于理解并表达法律的理性特质,包括法律推理的可废止性、法律论证的论辩属性和法律对话的程序理性等。不同于基于后承关系的逻辑,"论证逻辑"实质上是一类关于非形式逻辑和形式论证理论的概括性统称。它的目的是为法律论证实践提供一种分析、比较和评估论证的综合方法,从而在证成司法证明和规范法律程序等方面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4.
本文出自作者即将出版的著作《给中国一个大智慧》新加写的最后一章。文章提出哲学思维方法就是“辩证逻辑”。文章把辩证逻辑作为“逻辑学”的一部分加以阐述,指出: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都存在判断“模糊”与“精确”,各自都有各自的精确判断范围。形式逻辑有矛盾律、拒中律和同一律三大思维定律,辩证逻辑则有对等律、对应律和居中律三大思维定律。举例显示辩证逻辑的发展前景可实现数字化。辩证逻辑要依赖形式逻辑的帮助使论证更彻底;形式逻辑要依赖辩证逻辑的突破使思维更活跃。形式逻辑因推理格式繁杂而使人严谨;辩证逻辑因推理格式简明而显得神奇。文章最后就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相互间的理论地位提出了独特观点。  相似文献   

5.
刑事案例本身具有趣味性、悬念性等特点,把它引入形式逻辑的教学中,能极大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引人入胜。指出刑事案例在形式逻辑教学中运用的途径:原理运用、启发运用、操作运用、试题运用,提出运用过程中应注意事项。  相似文献   

6.
传统的演绎逻辑由于其人工语言载体的缺失,司法裁判结果经常遭遇困境。考虑到非形式逻辑的兴起以及自然语言载体的特性,在传统的三段论之外,需要借助非形式逻辑推理得出裁判结果的合理内核。非形式逻辑推理的方法主要包括归纳、设证和类比,这些不同的方法在司法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规范发现、结论作出等方面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并呈现出较为融贯的整体运作模型。  相似文献   

7.
真值表方法在形式逻辑中占有着重要地位,特别在复合命题中,具有判定作用。利用它可以直观而又精确地判定若干复合命题是否等值,若干复合命题之间的关系,复合命题推理是否有效,以及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研究这一内容,对于掌握形式逻辑中复合命题及其推理这部分理论知识以及实际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非形式逻辑的合法性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非形式逻辑是大学逻辑课程回应现实生活需求而产生的论辩或论证的逻辑。非形式逻辑合法性的理论辩护在佩雷尔曼、图尔敏和汉布林等哲学家的论著中找到了理论先知。非形式逻辑为关注和研究实际论证的重要的逻辑特性开辟了新道路  相似文献   

9.
陈洁 《前沿》2012,(6):74-76
直言三段论法律推理不仅是法律逻辑学中最经典的部分之一,而且是法律推理的核心,是最能反映法律推理中演绎推理特征的思维形式,是审判人员以两个具有共同词项的直言命题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和小前提进而作出判决结论的主要模式,对司法侦查、司法审判及法庭辩论等司法实践意义重大。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直言三段论法律推理在刑事司法审判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   

10.
论法律语用推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聂长建  李国强 《前沿》2009,(10):63-68
法律语用推理就是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不能适用的疑难案件 中,法官通过正当性论证寻找与特定情境的案件事实相契合的大前提,进而推理出结论的一种法律推理形式。法律语用推理的特点是:对语境的依赖性;根据语境增删大前提;推理过程不具有普遍性;"主体间性"法范式;论证的思维方式。法律语用推理适用于疑难案件,即与当初制定法律时所针对的情境发生了变化的案件。  相似文献   

11.
辩证法和形式逻辑是人类最重要的两种认知方式,两者共同"哺育"了人类文明。但是,辩证法和形式逻辑有着根本的不同,两者是两种完全异质的思维方式。从根本上说,辩证法是一种"人"的逻辑,而形式逻辑则是一种"物"的逻辑。辩证法立足于人的生存性存在方式,它在思考人及人类社会时遵循自我呈现原则、辩证原则和自由原则,辩证法这种思维方式具有开放性、矛盾性和历史性的特点。与此相反,形式逻辑立足于物的现成性存在方式,它在解释自己的对象时遵循对象化原则、知性原则和本质原则,作为一种形式化的思维方式,它具有封闭性、无矛盾性和非历史性的特征。  相似文献   

12.
现代法学从应然与实然、语言与现实、规范与事实以及现代逻辑的发展和法学主张等几方面考察了建立在经典三段论基础上的法律推理的功能限度,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并不在于将确定的法律适用于相应确定的事实,而是作为法律推理前提的法律和事实本身的相对不确定,即法律规定与相对的事实之间完全可能不存在确定的对应关系。法律推理依赖于实践理性而非纯粹理性,以此来克服制定法逻辑体系的僵硬。法律推理已经超越形式逻辑领域的固有意义,进入实践推理和价值判断范围,推理在法律领域与逻辑视角间产生了语义学与语用学的双重变化,必须在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价值与逻辑赋值之间重新建构法律推理的框架。  相似文献   

13.
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同属于“逻辑”科学,是人类思维实践的必然产物,是对人类思维材料的综合与概括。它们都是以人类思维的形式和规律为其研究对象,但研究的重点和方向却有所不同。在人类思维实践中,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各自承担着不同的任务。  相似文献   

14.
《公安研究》2010,(12):8-8
石现明在《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2期撰文认为,实质法律推理是相对于形式法律推理而言的,是在没有现成且明确无误的法律规范可资适用的情况下,以法律的目的和基本理念、普遍接受的公平价值观念、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律之外的因素作为大前提而进行的法律推理。实质法律推理有助于克服形式法律推理的缺陷和弊端,有助于促进和实现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15.
关于法律逻辑研究对象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逻辑属于逻辑学,它是逻辑科学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因而是应用逻辑的分支学科。法律逻辑不仅运用形式逻辑的知识,还运用辩证逻辑的知识,以及语言逻辑,论辩逻辑等逻辑知识。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法律概念、法律推理、法律工作者的思维过程、法律逻辑的分析方法,如传统形式逻辑的定义、划分、概括与限制、演绎、归纳、类比等方法以及辩证逻辑的历史分析与逻辑分析相结合、具体分析和抽象分析相结合、对立统一的矛盾分析法等。  相似文献   

16.
必要条件假言判断也可以作为二难推理的大前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二难推理的大前提,大部分逻辑著作认为只有充分条件假言判断才能充当。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形式逻辑》在谈到二难推理的规则时认为:“前提中的假言判断必须是正确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一些逻辑著作虽然没有这样明显的观点,但在例举二难推理的形式时,都毫无例外地使用充分条件假言判断作为二难推理的大前提。只有充分  相似文献   

17.
实质法律推理是相对形式法律推理而言的一种推理方法 ,它强调的是法官如何弥补形式法律推理的不足,在现存具体法律规范不能有效适应司法裁判需要的情况下灵活地选择和适用大前提。实质法律推理的特点决定了法官的价值判断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关键甚至是核心作用,公共政策、道德、社会利益与公序良俗等因素对法官价值判断产生着重要影响。为避免对实质法律推理的滥用,可以从提高法官自身素养和加强社会监督两个方面入手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8.
李丽 《青年论坛》2008,(5):87-90
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思维方法。对于保障法律适用的合法性而言,法律推理起着思维工具的作用。研究法律推理的基本理论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为司法过程的科学性提供理论性支持,从而大大推进中国司法改革进程。在司法实践中,应正确对待法律推理的作用和不足,通过制度方面的加强,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推理对法治进程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9.
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是同一序列的学科,但又是两种不同类型的逻辑科学,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联系有以下几点。首先,在研究内容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作为思维科学,它们和其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相区别。它们都是研究思维及其规律的科学。在思维的形式上都把概念、判断、推理作为研究的对象;形式逻辑的  相似文献   

20.
祁小雯 《求索》2011,(10):124-126
“辞”和“说”是墨辩逻辑中的两种重要思维形式。以说出故,以故立辞。“一是而一非”这一逻辑论断即为侔式推理的产物。本文对《小取》中“一是而一非”这一逻辑论断的语言表述进行解构分析,研究发现在其中10个被认为是“侔”的例子中,有7个不属于侔式推理。这反映出墨辩推理过程的简单直观性,缺乏逻辑学应有的纯粹理性特征,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墨辩逻辑的实用功利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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