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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11)
正甬政办发[2020]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5月22日宁波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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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13)
<正>鲁政办字[2015]6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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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一把手端坐在法庭的被告席上,认真听取行政诉讼原告的诉求与主张,依法阐述行政机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和执法程序规定等,平等地参加法庭辩论,这一幕将在宝山法院行政法庭上不断上演。2010年9月,宝山区政府向辖区内的各行政机关下发《宝山区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试行)》,第一次在制度上规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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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4)
<正>济政办字[2015]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7月6日济南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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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安县发生行政官司,行政机关法人代表必须出庭应诉。这是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正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提出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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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对"被诉行政机关"、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人数、"应当出庭"、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人选、"相应的工作人员"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不便实践操作。据相关法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应认定为实施了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人数可规定为1名。条文中的"应当出庭",应据案件情形,或认定为强制性规定,或视为倡导性规定。认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正当理由,除了认可不可抗力的因素外,还应顾及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委托的人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认定"相应的工作人员",既要从身份上考量,也要从工作的相关性上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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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政霖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116-118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持单位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是分管具体事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一项诉讼活动。作为行政诉讼的重要形式,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承担着化解行政诉讼纠纷、树立法治政府形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任务。当前,大力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实质性地解决行政争议、优化行政审判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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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前,福泉市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基本上都是委托律师等代理人出庭应诉,行政首长(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率为0。如何解决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存在的怕应诉、怕当被告、怕败诉影响威信等问题,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职权,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关注的工作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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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一项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制度设计,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力,也是行政审判制度改革中的重点与难点。司法实践显示,制度在设计方面存在着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过宽、出庭应诉案件不明确、不出庭惩戒措施乏力等问题,需要通过合理选择出庭应诉负责人、细化出庭事项范围、标定出庭次数比例以及强化惩戒处理措施等方面予以完善;制度在实践层面存在着出庭率低、消极应诉以及出庭应诉质效不佳等突出问题,亟待通过健全出庭案件法院裁量机制、出庭应诉联合互动机制、司法建议反馈工作机制、统计数据定期通报机制、行政应诉考核惩戒机制等措施全方位建构配套机制。由此,才能最大限度发挥该项制度有效预防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初心与价值,有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与行政审判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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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政诉讼法1990年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支持和行政机关的配合下,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有所改善.但是行政诉讼中的困难和问题远未根本解决.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一直备受关注。据统计。全市1997年至2005年,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816件.所审结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的仅为2.2%,不出庭应诉、不举证的为0.62%:二审行政案件均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庭。这种现象虽说与现行法律规定并不直接相悖,但多少折射出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重视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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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该由谁出庭应诉?目前本市各级法院正积极倡导和支持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和旁听。不久前,静安公安分局主要领导就一起行政诉讼案亲自出庭坐在被告席上应诉,许多媒体都作了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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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但作为“一把手”,行政首长出庭无疑具有强烈的符号价值和象征意义。不仅在于就事论事解决问题,更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和警示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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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4)
<正>(2014年1月24日)沪府发〔201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的精神,现就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