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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和管理体制建立以后,可对多个领域改革形成多方的支撑,比如有助于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提高政府治理效率,有助于完善反腐机制、为官员财产公开创造条件,还有利于建立产权清晰、高效流转的全国统一不动产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做出规定。那么,《条例》都释放了哪些意义和信号,又如何具体实施落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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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目的到底是为什么?《条例》开宗明义地指出: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有关专家和分析人士也有总结:一是有利于摸清家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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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这是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大突破,也是一项重大改革。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也公开表示,确保在6月起草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并上报国务院,年内出台实施。这意味着现行的不动产多头登记有望在年内进入"统一"时代。本文以社会发展的几项焦点问题为切入点剖析了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过程中将存在的阻力和潜在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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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立法例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公示手段,很多国家就登记机构专门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法或不动产登记法规,或者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如《日本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登记事务,以管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或其支局,派出所为登记所,而予以管辖。”《德国土地登记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地方法院(不动产登记局)统二掌管。不动产登记局对本区域内的土地有管辖权。”在瑞士,依瑞士民法典及州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通常为各州法院。在英国,统一管理城乡土地权属于登记的机构,为“政府土地登记局”。这一机构是英国现今统一从事不动产所有权的审查、确认,、登记、发证及办理过户换证的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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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依交付,不动产依登记"的权利移转规定与我国立法不符。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不动产所有权移转原则上应以交付为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明确了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移转应登记的,自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生效。我国立法对于设施农用地农业设施所有权移转并无特别规定,因此应以交付移转其所有权。在"以物抵债"情形下尚须对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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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千呼万唤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难产”了!早在立法酝酿之初《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就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遗憾的是,进展缓慢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再度“难产”,令无数对其寄予厚望的公众大失所望。早在2013年3月,有关部门就曾明确提出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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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联合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正在加紧制定中。如何加强《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的可操作性,如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以及如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值得我们深思。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是《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的重点,关乎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社会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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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对不动产流转约定所有权保留如果存在此类约定的,法院不应支持。此种限制的主要原因是,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不动产的取得、流转、设定、消灭均有专门的登记制度进行规范。"物权法定"原则要求,对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公示效力高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效力,故在登记公示与合同约定存在冲突时,出卖人不得对该不动产行使所有权保留体系下的"取回权"。由于不动产物权在法律上的转移是以"登记过户"为界,故出卖人如要"保留"所有权,则只需以拒绝过户登记即可自然享有该种权利,此时合同中对所有权保留的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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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所有权产生的历史看,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并非统一,而是逐渐融合,并融合为统一的所有权概念。在近代已降,在最新的法中为了流转的利益而对动产设立“以手护手”原则和对不动产设立土地登记簿原则。因此,为社会利益而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有所加强。在所有权概念中产生了新的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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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终于在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随之而来的诸多言论也甚嚣尘上,其中尤为引人关注的是,随著不动产登记的完善,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是否离到来不远?本文将探讨遗产税的相关内容,遗产税的运行模式,并对遗产税将要在我国如何运行做出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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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2日新出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在第五条中列明了需要登记的九类权利事项,而现实登记工作中涉及到其他需要明确的登记事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涉及到多方所有权人,而缺乏对这一部分的具体登记说明引发了很多争议.本文将结合此次《暂行条例》对共有部分登记进行研究,并对具体登记程序提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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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于《物权法》将是未来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已经成为目前我国法律界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其中不动产物权变动及不动产登记制度更是热点中的热点。作为一名执业公证员。笔者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及不动产登记制度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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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规定的解释应考虑私法规范之变动,存在超越文义之必要,以避免法秩序内部的矛盾。对契税法性质的认识应避免"财产税"的笼统表达,将其明定为流转税中的"不动产取得税"。由此,契税义务之构成以不动产权利的取得为要件。在依法律行为发生房屋所有权移转之场合,宜将契税的缴纳时点解释为登记时;在非依法律行为发生房屋所有权移转时,虑及登记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以及计征契税、滞纳金之便利,也应将契税的缴纳时点规定为登记时。而在导致所有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认定无效之场合,纳税义务人有权请求税务机关返还契税。若当事人合意解除原因行为,则之前缴纳的契税并不构成溢缴税款。对于预售合同"更名",若尚未办理登记,则原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缴契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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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信制度下隐名所有权人权利保护路径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受我国传统伦理和谐观念的影响,夫妻共同房产之隐名所有权人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正确理解我国物权法公信公示制度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相互关系和适用边界,对于应当如何处理隐名所有权人的保护问题至关重要。同时,我们也应当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不动产异议登记请求权以强化对夫妻房产隐名所有权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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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必要条件,也是整套物权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专门对不动产登记作出了规定,这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正式建立,并为将来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提供了思路。然而,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着诸如立法不完善、房地分离登记、城乡管理不统一等许多问题。因此文章认为有必要就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从立法体系、登记机关、登记规则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使我国不动产管理真正做到制度健全,有法可依,从而保障不动产真正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国家法律的权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