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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的真实是新闻的本质属性,坚定不移地追求新闻真实就成为媒体和新闻从业者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职业本能和职业品性之一。一个好的记者,必然具备很好的真实意识。这种意识决不容忍也不允许新闻报道中任何理由的“失实报道”或弄虚作假,不允许道听途说和想当然的主观臆断。其与虚假新闻之不相容犹如水火之不容;犹如正常人之于毒品,之于“爱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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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的产生是新闻事业发展的结果。随着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政府面对日益壮大的新闻媒体愈加“力不从心”,媒体自主性获得“新生”;而在市场经济中,无形的市场力量使媒体重心倾向以“星、性、腥”等“猎奇”内容来获得“注意力经济”。加之新闻时效性、客观性与新闻工作者主观意识的“不自主带入”性,新闻侵权案件日趋增多,媒体败诉率更是高达60%。2003年1月28日,《辽西晚报》在锦州“麻将案”中以“侵害杨某名誉权”为由败诉;2009年12月31日,李庄诉《中国青年报》及其记者名誉侵权一案也以媒体败诉告终。怎样规避新闻侵权?又怎样解除侵权对新闻媒体的困扰?鉴于不同类型新闻有其特殊的报道对象、特殊用语等,本文将从社会新闻和娱乐新闻出发对新闻侵权的潜在性表现作出具体分析、归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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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悖论”的出现新闻侵害名誉权与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新闻侵权行为的两种最为主要的方式,其中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又可分为新闻诽谤与新闻侮辱。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遭到损害”作为新闻诽谤的定义来看,我国现行民事侵权法与我国《刑法》一样,都将“散布虚假事实”作为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这样,依据民事诉讼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新闻中的被报道方如果要主张新闻诽谤的存在,就应当证明“新闻失实”。198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对于起诉报刊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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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使新闻舆论监督成为社会良性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但是,我国的新闻界在走向法制化的同时面临着重重困难:新闻“权力”的异化、正义与良知被遗弃、部分新闻工作者没有社会责任心、假新闻泛滥、有偿新闻屡禁不止、新闻官司倍增……在保持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的天平上,我们应该向哪一方倾斜,或者是怎样才能保持双方平衡呢?新闻活动中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关系是怎样的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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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新闻官司是越发地多了。针对不断涌现的新闻官司(多为名誉侵权诉讼),最高法院出台了多个有关审理名誉权案件的司法解释。然而,因相关的司法解释距新闻实践相去甚远,审判人员往往又缺乏对新闻规律的了解,致使新闻侵权之审判实践亦每每与新闻实践相悖。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人尽皆知。不实报道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新闻从业人员比谁都清楚,也比谁都更注重。然而,从新闻实践和新闻“失实”侵权诉讼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情况看,除少数新闻从业人员确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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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是多媒体时代,也是媒体多的时代。媒体非常多,与过去相比,无法想象。现在的信息传播。就好比是空气流通。到处都是信息在流动、信息在传播。所以信息的传播者,或者说我们的职业新闻人,本身也就不时地成为新闻,“被”成为新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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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新闻媒介发表新闻或者其它作品而导致侵权纠纷的诉讼明显增多。据报道,至1989年底在全国这类“新闻官司”已有300多起。这些诉讼,除极少数刑事诽谤自诉案按《刑法》、《刑事诉讼法》审理外,一般都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条款进行审理,在多数情况下也是适用的。但是由于新闻活动的特殊性,在有些“新闻官司”中也存在着现行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不能适用的情况。兹根据笔者近年来工作中接触到的一些案例中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就教于新闻界、法学界的学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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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阵子,“廖祖笙儿子摔死案”成为网络上的一个热点。但网络上的观点几乎都与7月21日《佛山日报》刊登的《广东佛山一中学生涉嫌盗窃刺伤教师后跳楼身亡》报道相反。作为报人,一看这样的新闻就知道是通稿,从署名也知道稿源出自何处。对于佛山这个“新闻通稿”,有学者阐述得非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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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寿县人大常委会创新宣传方式,尝试以“同期声”的方式报道常委会会议。该县电视台在对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报道时,配合画面,播放常委会组成人员“原汁原味、未经加工”的审议发言。新闻播出后,反响强烈,好评不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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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以其舆论监督等特有的社会职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先行官”和“推进器”。然而,我国新闻立法方面却相对滞后,使新闻媒体的采访权、知情权难以得到应有的尊重,正常的报道工作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媒体的社会功能无法充分发挥。因此,及时出台相应的法规,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保障的社会功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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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新闻的特别之处——以《南方周末》邱兴华案报道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新闻作为一种专业新闻,一方面它担负着新闻的职能,即传递信息,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与其他类型新闻不同的是,它还要挖掘新闻背后的法制思考,不能仅仅满足于案情介绍和判决结果的报道,同时还担负着普及法制知识的重任。本文借用《南方周末》邱兴华案报道为文本来解读法制新闻的特点和采写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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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龙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2):77-89
以“真实、全面、客观”新闻专业主义理念为基础形成的信源引用规范遇到了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技术变革,这些以传统报纸新闻业运行逻辑为根基衍生出的引用准则在数字媒体新闻生产报道中的界限并不总是那么清晰明朗,表现在溯源真实的多重性、信源平衡的多维性、转载与“合理使用”的模糊性。新闻聚合平台时代新闻媒体的引用规范,尚需在法律规制框架和传统媒体较为成熟的制度基础上进行适应新的传播语境的改革。展望未来,数字新闻生产良好秩序规范不是某一主体的责任,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协作。可借助技术进行信源核实与追踪,建立一套可行的信源引用制度,同时将平台的责任纳入到内容治理中来,以平台“前后”关口核查义务为基础保障内容生产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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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师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6):130-134
中国古代的新闻传播活动,主要是围绕“官报”的产生与运作的一些话题,官文书和官报占据着绝对主导的地位,新闻检查的严格控制使社会信息闭塞,思维活动僵滞,所谓的“民报”也只能是“官报”的翻版,民问非法小报实在微不足道。古代新闻传播的狭隘传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近代社会的愚昧落后,也给中国新闻事业的现代化进程背上沉重的历史包袱。如何从阴影中走出来,踏上新闻现代化的康庄大道,是当前新闻学界的主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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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前的新闻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一直颇有争议。通过对法理的分析我们可以得 出:应由被报道方承担新闻侵权构成要件中客观要件的举证责任,报道方承担其中主观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