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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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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的界定因未有效区分公司法律形态、未厘清公司控制权本质,导致主体范围的界定存在相同情形被恣意区别对待,不同情形被恣意同等对待的弊病。虽然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以界定法人清算义务人范围的形式,进一步明晰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范围。但前述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未科学界定的弊病,并未彻底消除。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应在有效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区分公司类型、厘清公司控制权本质,实现区分界定,即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封闭公司特性,法定清算义务人应为全体股东和董事;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具有公众公司特性,法定清算义务人应为公司控制股东和董事。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的清算义务人制度是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而产生的法律制度,对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公司法》及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将有限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使股东责任从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致使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失衡,已经摧毁了我国的市场退出法律体系。基于股东、董事、监事、直接责任人等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地位、职权等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不是股东,只有董事才是妥当的清算义务人。现行制度根源于对公司解散效力等一系列制度的误解,已造成债权人从破产清算向非破产清算逃逸,损害了股东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正道在于,继续保留清算义务人制度,增设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  相似文献   

3.
公司未经清算即解散的情形在实务中并不鲜见。由于公司解散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优于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特别是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对公司清算通常持消极态度。对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如何处理,由于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做法。笔者认为,对清算义务人制度的适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即哪些主体应当被列入清算义务人范围。二是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包含哪些内容。三是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包括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有几种类型,对于无法清算以及虚假清算如何认定等。  相似文献   

4.
李燕 《现代法学》2008,30(1):121-128
集中管理模式之下的公司董事具有相当大的权力,股东与董事之间难免会产生代理成本,为此法律规定了董事对公司和股东负有信托义务。信托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不够完善,建议我国《公司法》扩大董事忠实义务责任主体的范围,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归入权的具体行使主体、行使方式、行使期限等。  相似文献   

5.
篡夺公司机会禁止是在公司管理层权力膨胀、篡夺公司机会现象层出不穷的情形下,由英美法系通过判例法确立并发展起来的规制管理者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法律制度。公司商业机会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公司管理者篡夺公司机会的表现也十分突出,但我国公司法对篡夺公司机会禁止的义务主体限定的范围过于狭窄。结合英美法关于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主体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我国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主体应当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  相似文献   

6.
公司清算义务人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建伟 《北方法学》2010,4(2):67-75
科学确定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和责任对于保护解散清算中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非常重要。为此,需要严格区分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等概念,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公司清算义务人担当人,以及清算义务人诚信义务的受益人。确定清算义务人的诚信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内容和类型,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引价值与司法救济价值。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有关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义务和责任的相关规定,尚需要进一步的理论反思与立法检讨。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购请求权适用条件不一致;适用情形不适合中小股东在其利益受公司股权及其他重大变动影响时以公允的股权价格退出公司;回购业务主体单一,也不利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构建法定化保证小股东以公允的股权价值退出公司的现金选择权制度来取代现行公司法上的股东回购请求权,有利于中小股东公允价值现金退出和监管利益冲突行为双重功能实现,从"一补一阻"两个方面实现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现金选择权制度的权利主体是对公司普通股或者优先股享有法律上或者实质上商业利益的人,义务主体为公司。合并、股权互换、公司所有的资产的实质销售、对任何股东的权利会产生不利影响的公司章程的修改等是现金选择权产生的条件。如果不存在经营者或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交易,则不产生现金选择权。应明确规定以"第三方价格"定价方法来指导定价。  相似文献   

8.
《政法学刊》2018,(1):24-31
《民法总则》中法人制度的创新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而完善的公司法治又是衡量一个国家或某一地区资本市场法治水准的试金石。准确把握《民法总则》法人制度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有益于巩固《民法总则》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有利于充实完善商事法律制度,协调、消除《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确立后与《公司法》之间的冲突。同时,为进一步解决新的法人制度确立后现存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分红权利的保障问题、清算义务人缺失及其主体范围的不合理规定和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机制等问题提供契机,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9.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范畴的界定奉行形式主义,仅承认经过选任所产生的形式董事.该种形式主义的董事界定路径存在明显短板:无法涵盖存在选任瑕疵的董事、失格董事、逾期董事乃至于非为董事但为董事行为者,支配或影响公司行为的幕后主体更是在董事责任的射程之外.在我国公司股权集中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形式董事易于受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不当影响而失却其固有价值,进而沦为公司治理中的花瓶.相较于形式主义的董事范畴,实质主义的董事范畴能够全面覆盖各类董事的外延类型,锚定我国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不当影响及其责任边界,避免强化控股股东义务对公司组织体产生的过度干涉,夯实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我国公司法修改应当着力于建构包括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在内的实质董事范畴,共同与形式董事构成完整的董事类型体系.对事实董事的界定应当建立在我国董事职权的本土规范基础之上,排除非属于履行董事职权的行为.对影子董事的认定应当重在认定行为人操纵公司董事的行为,并放弃对公司董事会的控制要件.符合前述构成条件的实质董事,与形式董事负担同等法律责任,以厘清股东与公司的行为边界,淳化公司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10.
我国学界多数意见主张公司法应构建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但既有研究尚未澄清其内涵和外延。在内涵上,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是填补“公司合同”漏洞的法律技术,旨在赋予法官在个案中的裁量权,将公平、正义和良心等人类社会共同价值准则引入公司法,以应对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引发的各类问题。在外延上,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依行使权利/职权的不同,可将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分为行使股东会职权时的专属信义义务、行使董事会职权时的董事信义义务和出售控制权时的特殊信义义务三类。如此划分,能够恰当协调控股股东作为股东有权追求“私益”与作为全体股东受托人须为“共益”服务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11.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本应是对公司及其股东的惩罚,然而,由于现阶段法律的不完善,它却成为股东逃避债务的最便利的手段。本文从维护债权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指出: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应当作为清算主体、承担清算义务;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时,法院可以依据侵害债权行为理论或者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判令股东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捐害赔偿责任。最后,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本文就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问题提出了初步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
【要点提示】公司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若清算义务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给公司财产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实际范围,则法院可以最后一次工商年检报告登记的资产为据推定公司  相似文献   

13.
引言《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中确立了清算义务人不当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时的民事责任,〔1〕该规定对于督促清算义务人依法组织清算,保护债权人利益,建立和规范健康、有序的法人退出机制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因不当履行清算义务而引发的诉讼日益增多,法院在审理过程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公司清算制度中,清算义务人的概念是因企业进入非破产清算状态而逾期不组织清算、公司债权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不正常现象而生的.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及相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国际解释(二)]中规定了清算义务人,同时也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的相应责任,但关于清算义务...  相似文献   

15.
知情权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股东权,在股东权的整个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重要基础。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开始实施,对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界定有所变化,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被大大拓展。与旧公司法相比较,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有所放宽,股东的知情权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认。但另一方面,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又做了一定的限制。本期刊登《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正当目的及实现方式》及《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存在的瑕疵不能通过诉讼程序救济》两个案例,对股东知情权保护提供了很好例证。  相似文献   

16.
新公司法的制度设计围绕着公司的设立运作、股东的权益.董事的资格展开。由于公司的资金来源于股东的出资,为了维护股东的权益,公司法就规定了各种条款来保障股东利益,包括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的规定。不可否认,公司的治理是为了公司可持续发展,从而可以贯彻股东中心主义,为股东谋取更大的利益。但在强调股东权益的同时,在注重股东的资金聚集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忘了股东应尽的义务。新公司法在增加不少亮点时,也在第20条明确了股东的义务和责任,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无限责任公司,股东都应该尽这样的消极义务,这比以前的公司法前进了一步。在新公司法的规定的基础上,本文希望能够从这些先前研究中得到启发,而更好的研究股东义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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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忠实义务及其扩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董事忠实义务在本质上是董事信义义务,与勤勉义务并列,成为约束董事行为的法定机制。董事忠实和勤勉义务均建立在公司与董事之间的信义关系基础上,均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为宗旨,但规制重点不同。忠实义务主要规范董事与公司之间利益冲突关系,勤勉义务旨在推动董事发挥聪明才智,两者共同成为评价董事履职的主要标准。忠实义务与民法中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规则之间关系密切,但在制度功能和义务要素上仍有重大差别,不能彼此替代或混为一谈。随着现代社会中公司交易复杂化以及公司集团现象普遍化,规制公司与董事利益冲突的公司法规则正在从“绝对禁止”向“禁止缓和”发展,忠实义务主体则已适度扩张至控股或主要股东,成为补充调整股东与公司关系的特殊机制。  相似文献   

18.
一、公司清算义务人界定及内涵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  相似文献   

19.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总结国内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于公司董事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因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对该他人承担赔偿责任;第232条规定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时,其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立法结构与域外立法例相比存在较大差异。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是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应该守法合规,其责任性质是一种特别侵权责任,该责任是因董事违反保护性法律法规而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这一解释将合同法上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合同效力和侵权法上违反保护性法律规范的行为效力统一起来。我国相关规则体系的构建与域外做法相比有较大创新。  相似文献   

20.
董事负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董事的勤勉义务要求董事应当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进行催缴.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虽未明确规定董事的催缴义务,但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董事负有催缴义务.如果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催缴义务导致债权人、公司及其股东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的董事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享有追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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