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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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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更好地保护和救助未成年性侵被害人,有效预防和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自2010年起,上海市逐步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性侵害案件为主)纳入各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受案范围,形成专业化办案机制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调查取证机制,推动建立了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体系和一站式预防体系。  相似文献   

2.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登记和有限公开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预防性侵犯罪案件的发生,美国、韩国等国家均设立了性犯罪者登记和公告制度,以此实现特殊预防和保护社区安全之目的。我国每年都有大量性犯罪案件发生,尤其是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的数量一直在高位徘徊,但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措施进行有效预防。鉴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并不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可以适当借鉴域外性犯罪者登记和公告制度,在我国构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登记和有限公开机制,要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定期向司法机关登记,对该类人员中实施严重性犯罪行为或者具有较高再犯风险的犯罪人员,公开其个人信息,以此防范该类人员再犯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公共安全和保障未成年人平安成长。  相似文献   

3.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社会的未来,对孩子身心健康的关爱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校园性侵已成为一个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和关注的问题,孩子在校园内遭受性侵害,对其身心的影响是终身和巨大的。查明校园性侵的成因,有利于加强预防并形成保护机制;同时,有必要加大对校园性侵害犯罪的惩治,尽量遏制案件的发生,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相似文献   

4.
<正>【主题导引】2016年,随着媒体的关注,越来越多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被公众知晓,引发公众讨论。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在《刑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基础上,如何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罪,成为司法部门和社会公众迫切解决的难题。为此,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联合当地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制定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以下简称慈溪办法)。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  相似文献   

5.
正【编者按】近年来,一系列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频见诸报端。这些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也对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现状提出了挑战。正是鉴于此类案件数量之多、发生频率之高、受害人数之众、作案情节之恶劣、危害后果之严重、舆论震荡之剧烈,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严惩性侵未成年人之恶劣行径。该意见中的一些规定引起了学界的热议,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呈多发趋势,其中尤以利用即时聊天工具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突出,这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触动社会敏感神经。当前利用即时聊天工具性侵未成年女性案件特点表现为:犯罪人以成年人为主;多人连续性侵同一被害人现象突出;宾馆、旅社系犯罪多发地点;被害人以在校中学生居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未成年女性身心发育不成熟,系统防护措施不健全,学校、家庭的相关教育缺失,以及监护人监护不到位等。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清代17个性侵男性青少年案件进行分析发现,犯罪主体皆为男性,多来自社会底层,且熟人作案的情形较常见;犯罪方式均属鸡奸;幼童在犯罪对象中的占比最高。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的年龄越小,对加害人的惩罚就越重;亲属、僧人和儒师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犯罪,所受处罚比常人更加严厉;加害人是否享有司法特权、受害人的法律地位和贞节因素等也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从犯罪的社会根源来看,性侵男性青少年案件的频发与男风的盛行有密切联系,而经济上的贫困则是导致犯罪发生的直接原因。通过对历史的回顾,能为当前防治性侵男性青少年犯罪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8.
社会规范总是同一定的社会秩序相联系,并随之不断变化,面对新的社会风险给社会秩序形成的威胁,必然会有相应的社会规范作出回应,以满足人们对稳定的社会秩序的需求。慈溪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出台就是社会规范对严重的未成年人性侵害风险的回应。新的社会规范在应对风险的同时,不能忽略其本身带来的新风险。信息公开制度风险的控制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风险的理性认识与精算评估为基础,以完善的配套制度和实施机制为必要。就慈溪版"梅根法"的现状来看,无论是犯罪风险评估工具、相关的配套制度还是合理的实施机制均不完备,因此,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不宜操之过急。  相似文献   

9.
浙江省慈溪市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相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这被称为中国版的"梅根法案"。虽然慈溪出台的《办法》引起了一定的争议,但公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身份信息的做法是具有一定法理基础的。比如,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面前,性侵罪犯的隐私利益应受一定限制;而"梅根法"的背后反映的是国家所面对的伦理选择与基于社会防卫理论,寻求个人权利与公共安全之间平衡等。应当肯定慈溪实践先行探索的意义,并不断完善该制度,为将来可能的全国性立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0.
王晨 《法制博览》2013,(11):180+179
针对幼女性侵害案件上升的趋势,作者对本院在2006年至2012年9月辖区内性侵幼女案件进行了归纳总结,从案件成因、案件办理难点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兼顾严格公正办理案件和有效预防犯罪提出几点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1.
性侵未成年人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在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有效防范此类现象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当下性侵案主要依赖刑罚制裁措施予以司法回应,但就实践反馈出的现实案件来看,单纯性的刑罚已不足以有效预防此类犯罪。对未成年人性侵案的预防与惩治需要多元化的综合推进,寻求法律、社会、学校、家庭四位一体共同作用的机制,从预防、惩罚与矫治等综合层面进行有效的政策引导与措施落实,真正有效防范并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但是并未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猥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一律规定为犯罪,造成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奸淫行为和猥亵行为的性同意年龄的差异,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有待商榷。这与德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明显不同。本文在梳理了100起师源性侵案件后,发现教师性侵学生具有重复性和行为强化程式,教师猥亵学生行为往往是为了实施奸淫行为挑选合适被害人,且案发率远远高于奸淫行为。我国应当将猥亵行为纳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必然伴随着猥亵,纵容猥亵行为而严惩奸淫行为,必然会带来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奸淫案件高发的后果。  相似文献   

13.
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对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心理救助等措施难以落实到位。与此相对应的是,中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立法重视惩罚,忽略预防与救济等问题。考量中国的惩罚性立法亦需要完善体系性不足、实践中类似案件不同判等现象。美国相关立法较为完善,其立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理念,从预防、惩罚、救济三个维度为被害人提供特殊保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以美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立法为参照,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在预防、惩罚、救济三个维度的不足之处,并应当进行相应的完善。  相似文献   

14.
张墨宁 《南风窗》2013,(26):37-37
02 颁奖词:2013年性侵幼女频发,王行娟以83岁高龄亲身推动在校学生预防性侵害公益培训,撰文呼吁构筑保护女童的三道防线。她使更多人意识到,社会暴力的戕害比家庭暴力更为严重。从事公益20余年,她创办的"红枫"给处在绝望中的女性带去了心灵的安抚和慰  相似文献   

15.
随着媒体的曝光,越来越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入公众视线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的性犯罪,除了对性犯罪者予以严厉惩处外,更为重要的是寻求一条预防性犯罪者再次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潜在性侵害的有效路径,以"惩其未犯,防其未然",而建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即是一项很好的制度创新探索。  相似文献   

16.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综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近年来,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虽然在所有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是这些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也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在宁波地区,近几年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也处于高发态势。据调查,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宁波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165件,被害人数达203人,其中包括了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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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增设,严密了我国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刑法保护网,填补了我国性犯罪立法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实施性侵害行为的处罚漏洞,顺应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域外立法趋势。但是,该罪存在犯罪主体范围规定不周延,未对不同性别、年龄未成年人进行平等保护。此外,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实施的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未进行专门规制,刑罚设置未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不完善之处。因此,本文建议将三代以内直系和旁系亲属、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进行例举性规定,在罪状表述上采用中立化规定,以平等保护男女未成年人的性权利;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实施的强奸、猥亵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进行规定,以强化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最大化保护。  相似文献   

18.
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日益高发,亟待积极治理。本文引入2015-2022年的327起案件,运用内容分析法,镜鉴犯罪的一般理论研究发现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犯罪性与犯罪机会相互作用的结果。对此应着力优化大学生的社会化历程,通过改善家庭教育、强化法治思维、提升缓刑适用率、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以降低大学生的犯罪性;借助情境预防理论,通过削减犯罪收益、升级犯罪风险、降低犯罪刺激、增加犯罪难度以实现犯罪机会的有效控制。  相似文献   

19.
红日初升,其道大光。少年正如初升之红日,蓬勃向上;少年正如初开之花朵,娇艳稚嫩。然而,近年来,关天翼猥亵儿童案、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河南一官员强奸11名幼女案,以及四川、浙江、甘肃等地发生的一桩桩性侵害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不断刺痛着我们的神经。曾几何时,我们只可能从引入的外国犯罪片中接触到性侵未成年人的变态犯罪者;曾几何时,我们咬牙切齿地用最恶毒的词汇,责骂那些性侵未成年人的人类伦理之耻。而今,不胜枚举的案例层出,“买处”也不是个案,“性侵害未成年人”已经在社会中有了普遍的认知度,这是犯罪学和法制普及的进步?还是犯罪人道德尽丧?  相似文献   

20.
符沁莹 《法制博览》2013,(11):22-23
截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刑法法条明文规定的性侵犯罪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及嫖宿幼女罪几种基本类型。犯罪客体对象包括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部分传统刑法理念认为男子的性自主权之法益无保护的必要或者不值得、不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刑法不需要将男子列为性侵犯罪的犯罪客体对象;而部分观点则认为性侵犯罪犯罪客体应当随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不应仅仅将犯罪对象局限于妇女和儿童。①中国刑法中性侵犯罪犯罪客体对象局限于妇女和儿童,而将十四周岁以上男子排除在性侵犯罪对象之外,实则是一种"另类性别歧视",即将十四周岁以上男子性自主权这一基本人权予以漠视。本文将通过分析并借鉴社会学等对性别的界定,分析比较中国刑法与外国刑法对此问题上的不同规定,将此"另类性别歧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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