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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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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理解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理论依据,《证券法》颁布以前,主要依据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法》颁布以后,已由《证券法》作为理解本罪的主要理论依据,并且《证券法》对有些问题作出了补充和修改;而现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修改,涉及期货犯罪内容的增加,期货方面的法规如最新的《期货交易暂行条例》等也成为了理解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新的理论依据,因而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期货法规的规定重新研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2.
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理解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理论依据,《证券法》颁布以前,主要依据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法》颁布以后,已由《证券法》作为理解本罪的主要理论依据,并且《证券法》对有些问题作出了补充和修改;而现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修改,涉及期货犯罪内容的增加,期货方面的法规如最新的《期货交易暂行条例》等也成为了理解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新的理论依据,因而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期货法规的规定重新研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3.
美国的金融证券业具有世界地位 ,它起步较早 ,经历了较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其证券立法较为完善。同时 ,美国禁止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调控措施的典型性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大多数发达国家禁止证券内幕交易所采取的法律调整控手段的共性。因此 ,以美国为例 ,分析其对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调控手段 ,揭示其经验和教训 ,对构建和完善我国禁止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制度 ,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有证券法。其证券法强调以公开原则为核心原则 ,要求证券发行人将所有与发行有关的资料公开 ,不得有虚假陈述、误导或遗漏 ,否则将承担相…  相似文献   

4.
内幕交易的主观方面在理论与实务中争议较大,不仅司法、执法中操作不一,理论界也鲜有系统全面论及。通过梳理中外理论与实践中的疑难,主要分析了如下问题:一是内幕交易的行政追责是否包含主观要件的判断;二是在内幕主体与内幕信息连接点或称内幕交易因果关系问题上,我国在选择"知悉(持有)标准"的基础上,应借鉴SEC规则10b5-1的做法,明确规定抗辩情形法定豁免的条件,减少证监会和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以利于矫正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不正之风。立法机关也应修改《证券法》第73条,实现与《证券法》第76条、《刑法》第180条的统一,删除"利用内幕信息"之规定,将内幕交易定义为内幕交易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的相关交易。  相似文献   

5.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透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侵权行为 ,严重危害了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原则及诚实信用的市场精神。本文从法律的角度透视和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滋生内幕交易的性质、危害和社会成因。从而认为 ,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必须重视对投资者的私权保护 ,只有赋予投资者以私人诉权 ,健全内幕交易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才能对内幕交易产生最有力的抗制 ,才是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法之本。  相似文献   

6.
券商内幕交易行为是内幕交易行为的一种,但因其所涉主体的特殊性而成为证券法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从实体法角度而言,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证券欺诈行为殆无疑义,而券商从事内幕交易无疑也首先要从反欺诈的角度进行研究,其主要适用规则即著名的联邦10b-5反欺诈规则;从程序法角度而言,阻止券商从事内幕交易的关键在于中国墙的设置,这是一种设立于券商内部的信息隔离机制,也构成了券商豁免于反欺诈指控的抗辩。最后,对于传统上豁免于法律规制的券商证券分析活动,也因为存在卷入内幕交易的可能而在晚近被列为法律规制的对象,其主要的规制方法是程序性的,这不仅体现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而且也体现在一系列的行业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中。  相似文献   

7.
内幕交易一直被各国证券业界视为最恶质的违法形态,恶质的原因在于查处的困难,而其根源则在于违法主体的难以认定。该症结在中国证券法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因此,必须在查找中国证券法中关于内幕人员范围规定的纰漏的基础上,借鉴外国法的相关理论,尤其是以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最新修订为参考,对中国法中有关内幕交易主体的规定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证券市场中的操纵市场行为是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其行为危害严重且较为隐蔽。与虚假陈述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相比,我国《证券法》对其规制很少,学界对操纵市场行为理论问题研究不足。在评析现有理论的基础上,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破坏市场秩序性、交易性、人为意图性和侵权行为特殊性的法理性质进行再认识,提出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法理性质的一个新思路,以推动对操纵市场行为责任体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9.
“老鼠仓”问题法律应对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狭义上界定“老鼠仓”的范围,将导致无法依据《证券法》第43条及第199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证监会对两起“老鼠仓”的处罚根据存在瑕疵。《刑法修正案(七)》将“老鼠仓”类犯罪与内幕交易罪加以区分是没有根据的,“老鼠仓”现象本来应属于内幕交易罪的范畴,因此,当下应对“老鼠仓”问题的最佳法律对策应为增设普通背信罪,以规制“老鼠仓”及类似违法现象。在条件允许后,通过扩充《证券法》中内幕信息的范围,最终将“老鼠仓”类犯罪纳入内幕交易罪中。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从立法内容与法律责任两方面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的行为及不规范性信息披露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中外比较。建议证券监管部门应该对禁止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并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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