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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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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多次挪用公款,以后次挪用款项归还前次挪用款项的挪用数额认定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复杂情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但是,此解释与刑法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学者及司法实务者从各种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事实上,对以后次挪用归还前次挪用公款行为的数额认定应当以罪刑均衡为标准,综合考虑挪用公款罪的不同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2.
挪用公款的数额对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作用。挪用公款存在不同用途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可以将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的数额评价为用于其他活动的数额;对每一笔挪用行为及其数额的认定必须以刑法规定为标准,只有当挪用行为能够被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所涵摄时,才能将挪用数额计入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既不能仅挑选其中用途最多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也不能按用途分别计算数额,更不能一概以总数额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归还,不能一律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也不能仅按其中一次最高数额计算;对于归还前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对携带部分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案件,为了确保罪刑相适应,也可能将贪污的公款数额评价为挪用公款的数额;在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使用人应当对与其行为具有因果性的挪用数额负责,而不是仅对使用数额负责;对共同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必须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并贯彻责任主义。  相似文献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在审判实践中,对怎样认定以贪污论处的挪用公款数额,意见不尽相同,主要分歧在于如何确定挪用的公款是否已经退还。大体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已退还的挪用款数额只包括挪用人主动退还的公款数额,被司法机关搜查缴获的公款数额,不能视为退还的数额,应以贪污论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退还的公款数额既包括挪用人和其家属退还  相似文献   

4.
挪用公款中的犯罪数额的计算对该罪的定罪量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一次或者一般的多次挪用公款数额的计算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对其按照实际挪用数额或者累计数额计算已经成为理论及实务界的共识。但是,对于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情形下的挪用公款数额应当如何计算,却是存在着众多的争议。  相似文献   

5.
这种挪用公款案该如何处理?编辑同志:经初查,王某有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认定王某挪用公款的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但此金额达到贪污立案标准。且王某对其所挪用的公款拒不退还。请问,对此应如何处理?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巩选成巩选...  相似文献   

6.
司法信箱     
被告人在案发前已将其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法院应如何对其量刑?编辑同志:最近我院受理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挪用公款79200元,并在案发前已将案款全部退还,在对被告人如何量刑时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理由是:第一,挪用公款数额未达到巨大的起点,且在案发前已全部退还;第二,被告人所挪用的公款在3个月内全部归还,其行为不存在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有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情节。另一种意见认为:可在7年以下量刑并酌情从轻处罚。理由是最高人民法…  相似文献   

7.
挪用公款数额大小,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刑法第384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三种不同用途的挪用公款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定罪标准,使得如何计算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成为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多次挪用公款的案件中,应当以行为人实际占用的公款总数额作为其挪用公款的数额,行为人多次挪用的事实可以作为从重的量刑情节考虑。  相似文献   

8.
张郁 《法制与社会》2011,(8):105-106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的工作人员,利用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使用,从事非法的活动,或者是挪用的公款金额比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是挪用的公款金额较大、超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近年来,挪用公款的案件逐年增多,挪用公款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文指出认定挪用公款罪时,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  相似文献   

10.
本文区分一次挪用行为、多次挪用行为等具体情形 ,提出如何计算挪用公款数额的方法 ,并提出“取消挪用公款后归个人使用等三种具体用途的规定”的观点。  相似文献   

11.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检察机关对某被告人挪用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的公款与挪用未达到数额较大而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的公款交叉累计,认定其为挪用公款总数额提起公诉时,审判机关往往对此类交叉累计的挪用公款的数额不予认定,出现了执法两家各执一词的尴尬情况,问题就出现在对  相似文献   

1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明传[93]112号《关于贪污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的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但该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  相似文献   

13.
刘媛媛 《法制与社会》2013,(33):93-93,95
在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对象因过于狭窄已难以适应社会需要,本文从挪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角度考虑,认为应将普通公物纳入挪用型犯罪的挪用对象;对于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归还前次的行为,在定案金额的确定上,应以单次挪用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累积计算;对主张取消挪用公款罪中的“用途要件”的观点,从刑法体例、条文之间的统一、挪与用的关系等角度逐一予以反驳,坚持使用用途、数额及时间作为该项犯罪构成要件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4.
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将数额与时间强行分离,并在强行分离的基础上注重数额,轻视时间。本文提出“挪用积数”概念,它包含了“挪用时间”与“挪用数额”的任何变化,更能揭示挪用公款罪的本质。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贪污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的答复(见法复(1993)11号,以下简称《答复》)中提出:“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的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但该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  相似文献   

16.
一、增加还本付息的内容立法机关和有权解释机关对挪用公款罪应增加还本付息的内容,即在退缴挪用赃款的同时,行为人必须按挪用数额支付利息。并把追缴的利息计入挪用公款的总数额内,追缴的挪用赃款和利息原则上退回原单位。  相似文献   

17.
挪用公款罪作为常见、多发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的争议问题.本文依据立法及司法解释,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挪用对象物、挪用的数额计算、共同犯罪及一罪数罪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具体的司法适用意见.  相似文献   

1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近几年来。挪用公款的情况比较严重,挪用数额  相似文献   

19.
1989年5月至1990年4月,张某利用为单位购煤之机,挪用煤款80307元。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张某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6个月未还,构成贪污罪无异义。但对张某贪污的15000元公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应否追回,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赃款不应追回。理由是:债权人收到被告人的赃款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并且债权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故法院不应追回这笔赃款。  相似文献   

20.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盗窃等侵犯财产罪一样是以犯罪数额做为量刑的主要标准的,这就使司法实践中产生这样的现象,即挪用数额相差不大的两件挪用公款案件,其中一件数额较少,但挪用时间很长,本金和利息相加远远超过挪用数额比较大而挪用时间很短的另一件案件,可是在量刑时却低于后者。如某贸易公司业务员黄×将本单位公款4万元,借给某个体户购买汽车搞运输,时间长达4年之久。应计利息达2.3万余元,仪判处有期徒刑4年,而某商场批发部经理姚××挪用公款5.2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养殖珍珠蚌,挪用时间仅3个月却判处有期徒刑5年。笔者认为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国的法律规定忽略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盗窃等一般侵犯财产罪的区别,在犯罪数额之外,没有将挪用时间也做为量刑的法定情节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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