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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首次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使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更加趋于完善,对于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以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但由于无效婚姻制度在我国立法上是首次确立,对于该制度的理论设计,学界仍然存在着诸多争议,其内容也尚需结合我国国情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以民法理论为依据,并适当参照和借鉴了国外的相关立法实践,拟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若干学理上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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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这次修法对无效、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仅仅是搭建了一个框架,有些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本文针对无效、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如何完善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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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法律规范的冲突与协调——新《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以及最高法院相关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婚姻法修正后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也相继出台,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在若干具体制度的设置上尚存在不完善之处。从理论和现实出发,探讨无效婚姻的模式、范围、程序和合法化等法律问题,分析无效婚姻法律规范的冲突,并就无效婚姻立法的协调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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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无效原则上应当是确定、自始、终局的,但也存在例外,即无效法律行为经补正和转换可以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补正是指无效法律行为于无效原因消灭后因当事人的承认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与该无效法律行为有同一内容的法律行为的情形;转换是指无效法律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并依其情形可以认为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即意图作出该其他法律行为的,该其他法律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的情形。补正、转换均系专为无效法律行为而设的制度,与适用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补全制度不同。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如其无效部分具备补正或转换的要件,可对该部分适用补正制度或者转换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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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初步建立了理财业务制度,但是许多法律法规仍处于不完善或空白。本文一共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制度,从法律界定和现行法律法规入手,提出其法律性质的疑问,并指出法律空白;第二部分阐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第三部分针对法律风险提出建议,使我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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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关于我国无效婚姻的性质 无效婚姻,亦称婚姻无效,是指法律上对违法婚姻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并保证结婚条件和程序付诸实施的一种法律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是对违法婚姻法律后果的规范化、制度化的一种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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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造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婚姻在我国长期屡禁不止,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在立法中缺少无效婚姻制度。我国是一个十分重视个人“婚姻史”的国家,划清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和离婚的界限尤为必要。无效婚姻的立法应以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为宗旨,但同时必须兼顾婚姻的民族性和伦理性。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应包括:无效婚姻的情形;宣告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的法律责任四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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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效力制度是民法法律行为制度的中心内容。产生于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时代的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效力制度作了简单化的处理。 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在合同效力制度上对民法通则有继承、有突破、也有创新 ,具体表现为 :它将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明确区分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 ,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增加了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全面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 ,对欠缺生效要件法律行为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权利行使方式与期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鉴于法律行为制度的主体即合同制度 ,我国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可以说是对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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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中,法律都对婚姻进行直接而明确的干预,这其中便不能缺少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婚姻法》中也设立了此项制度,并采取了兼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本文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阐述了我国《婚姻法》需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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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生活条件的提高,致使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中引起各界观注的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这是对我国婚姻保障制度内容的重大完善和补充,它不但丰富了我国婚姻家庭内容,同时也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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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以及之后陆续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从法律层面上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并且形成基本的体系和框架。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制度的滞后性和不足日益体现出来,本文的写作目的旨在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就如何构建和完善符合我国实际的无效婚姻制度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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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是垄断的一种形式,与经济性垄断一样,阻碍自由竞争和经济发展。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我国对行政性垄断进行法律调整的三个阶段;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现行有关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之处;第三部分论述了禁止行政性垄断不仅是反垄断法的任务,规范的行政权的行使是反行政性垄断的内容之一,同时也要规定经营者的责任和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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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终于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一直以来的立法空白,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立法。但是这次修订婚姻法并非一劳永逸,只是婚姻家庭法向民法典回归之前的一个过渡,所以关于无效婚姻制度,也仅仅是搭建了一个框架,许多实体方面的问题和程序方面的问题还有待细化。本文针对上述不足之处,试图通过对外国无效婚姻制度与中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分析与归纳,立足中111婚姻家庭领域的国情,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制度提几点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i;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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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是对法律行为无效后进行复活的一个重要途径。我国立法上没有关于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规定,因此,本文从讨论我国是否有必要引入此制度方面着手,论证了我国应当而且有必要引入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并对其构成进行了基本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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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相关立法还存在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过于单一、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分等不足,需要通过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规定无效婚姻宣告制度、细化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强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等来进一步加以完善,以适应新时期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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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实施5年来,无效婚姻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显,尤其是对重婚无效的处理,不仅存在着立法上的漏洞,而且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在认识上也不统一,本文试图通过对重婚概念的界定,厘清我国重婚无效的法律后果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