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2.
3.
各位代表: 甘肅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議,現在正式开幕了。这次会議的任务是: 一、听取和討論甘肅省人民委員会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審查关于甘肅省1957年國民經济計划执行情况和甘肅省1958年國民經济計划草案的报告; 三、听取和審查关于甘肅省1957年財政决算和1958年財政預算的报告; 四、罢免甘肅省出席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右派分子和蛻化变質分子的 相似文献
4.
5.
各位代表:自第一届全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到第四次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逝世四人,已经补选二人;因调动工作和学习并经本人申请辞职的27人,已补选19人;因其它原因由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的三人,已改选三人。赣州市的刘士彦代表逝世后,析选了杜昭。新淦县的陈民权代表逝世后,补选了饶启文。兴国县的钟昌涛代表调动工作申请辞职后,补选了李通胜。云郡县的蔡和代表调动工作申请辞职后,补选了杨世森。九江市的王明轩代表调动工作申请辞职后,补选了卢永江。彭泽县的王寒影代表 相似文献
6.
《江西政报》1955,(10)
(一) 自第一屆全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议以後,全省各縣、市均於二月下旬至三月中旬相繼召開了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或第二次)會議,個別縣(如九江)因復堤堵口工作緊張,延至四月初才召開。到會代表一般均達代表總数的百分之八十五左右(最多的达百分之九十以上,個別水災縣出席代表總數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部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也列席了原選舉單位的會议。各縣、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傳達第一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议决議;審查各縣、市一九五四年政府工作報告;制定各縣、市一九五五年國民經濟計劃(草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選舉縣、市人民委員會組成人员和縣、市人民法院院長;傳達周恩來總理关於時事問題的報告。個別縣还討論了兵役法草案。會议一般進行了三至五天。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第二次会议到第三次会议期间逝世的6人,辞去代表职务的5人,撤销代表资格的5人,连同在第二次会议以前逝世的和撤销代表资格的在内,应该补选代表32人。除了第二次会议以前已经补选3人以外,在第二次会议到第三次会议期间补选了21人。上海市补选了刘述周,山东省补选了赵健民、李广文、王路宾、郎咸芬,江苏省补选了陈光、何碧辉,河南省补选了傅子诚,浙江省补选了叶熙春,湖北省补选了刘公元,湖南省补选了吴焕彧、叶财林,贵州省补选了周林、彭恒武,福建省补选了叶飞、张俊秀,广州市补选了谷源栓,内蒙古自治区补选了布和,鞍山市补选了杨士杰,华侨补选了唐明照、吴桓兴。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当选证书和其它有关材料,就上述21位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认为应该确认他们的代表资格有效。现在向大会提出报告,请予审议通过。 相似文献
8.
9.
《山西政报》1956,(10)
國务院: 我省于1956年4月8日到11日举行了山西省第一層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議。大会原选代表共为321人。缺额代表中有一位尚未補选,同時,太原市因人口增加,新增选了代表3人,故这次会議应出席代表共为323人。会議实出席代表282人;列席会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人,政府各部門負責人员39人,出席、列席会議的共为323人。会議上听取并審查了1955年以來的政府工作報告和法院工作報告,制定了山西省12年農業發展規划和山西省工業、建築業、交通运輸業提早完成第一个五年計划的規划,補选和增选了省長、副省長和省人民委员会的委員。这次会議是在經过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而在工業、農業生产及其它經济、文化战线上都出现了新的高漲的情况下举行的。全体出席会議的代表以十分兴奋鼓舞的心情,肯定了过去一年多以來全省在各个方面所取得的重大成績,特別是从去年冬季以來,全省范圍内史無前例的大規模的冬季生產运動,更是振奋人心。迄今为止,全省已經有農户總數的99%的農户参加了農業生产合作社,有農户總數的97%的農户参加了高級形式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全省可能組織起來的18万手工業从業人員 相似文献
1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1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5月12日第40次会議决議:准备于1956年6月中旬在北京召集中華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議,拟定会議的主要議程为審查和批准1955年國家的决算和1956年國家的预算。开会日期,另行决定通知。 相似文献
12.
王维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8,(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名,其中廖烈科代表因病逝世,出缺1名。根据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选出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19)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5月12日第40次会議根据1955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8次会議关于第一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会任期问題的决定第二項的規定,討論了1956年直轄市和縣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間的問題,决定:直轄市、縣、市、市轄区、鄉、民族鄉、鎮1956年的选举,在7月至12月间進行,基層选举一律在11月底以前完成。 相似文献
14.
16.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