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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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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在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的,占有相当比例。这部分案件,靠加大执行力度无法解决问题。为此,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以“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为主要理由,对这些案件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笔者认为,对此类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案件, 应实行债权凭证制度,而不应采取一般意义上的中止、终结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2.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出现致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法院依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中止情形消失后,未完执行工作恢复进行。目前,执行案件中止率高、实际执结率低是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不满意的主要原因,虽然近年来法院组织了多次的积案清理,但这种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变。法院每年盘点执行工作时,对执行中止案件往往也  相似文献   

3.
执行中止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出现暂时无法继续执行或应当暂不执行的法律事实或事件,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五项情形,其  相似文献   

4.
论执行机构内部的分权与制约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一  我国的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中专门负责执行的部门。执行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保证当事人依法取得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够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执行机构行使的一种国家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权。长期以来,我国民事执行制度中形成的执行权行使的客观状况是,执行工作由人民法院内设的执行庭专门负责,执行权由执行员具体行使,执行员代表法院负责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财产刑的执行。他不但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等单纯的执行行为,而且有权对执行程序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审查,作出裁判。…  相似文献   

5.
罚金刑执行与监督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法实践中,罚金刑执行的虚化与监督的弱化,导致罚金制度呈现“非功能”甚至“反功能”现象。本文提出应建立诉前财产状况调查及其保全、追缴责任承担伴随户籍和职业转移等配套制度,充分适用中止、终结、减免等提升罚金刑执结率的措施,并初步探讨了检察机关在公诉意见中对罚金刑提出量刑建议,突出对罚金刑移送执行、执行裁定、未执行完毕又犯罪的数罪并罚等环节的监督,加强对执行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的侦查等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6.
破产程序中的执行中止问题,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法为什么要确立破产程序中的执行中止制度,其内在的机理是什么,破产实践中对这一制度执行得怎样,有无障碍和难题,从法律的角度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使这一制度更加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本文拟就上述问题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7.
试论执行和解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我国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和司法架构中,执行和解属于诉讼中和解,一种特殊的执行方式。它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中止执行程序。这种协议称为执行和解协议。这里的执行依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②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执行和解制度的直接法律依据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执行和解是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是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其意义…  相似文献   

8.
保外就医的法律条件应该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二者相互并重、缺一不可;为完善现有保外就医制度, 建议在刑罚执行中引入刑罚执行暂缓制度或是刑罚执行中止制度,将保外就医属性界定为非刑罚执行,并将保外就医的执行管理主体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改为由司法行政机关与卫生行政机关共同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9.
司法实践中,任意适用执行中止和恢复执行造成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引起了社会对执行工作的不理解和冲突,增加了执行工作的困难.但是,短期内又不可能出台完善的制度对中止执行加以规范、细化,正确理解和适用执行中止程序,就成为减少中止执行带来的负面影响的直接有效的途径.  相似文献   

10.
目前,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值得关注的是,这一部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难度较大,往往以“执行中止”或其他形式不了了之。粗略统计一下,笔者所在法院2001年度共受理此类案件21件,仅结案3件,结案率为14.3%。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针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类似的规定一般散见  相似文献   

1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杜江涌在来稿中指出:诉讼时效开始后,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行使权利,就要承受时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在时效进行期间,非由于权利人原因障碍其行使权利的情况下,继续计算时效时权利人就是不公平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就是针时时效进行障碍,而使时效进行对权利人公平发生法律后果的制度。  相似文献   

12.
浅谈诉讼时效适用的误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时效是我国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在立法上,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导致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不可避免地陷入了理论与实践的误区。本文试就我国民法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标准问题和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问题略陈管见。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应当说,从字面上来看,这种界定是不准确的。诉讼时效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其适用应当考虑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在当事人客观上不存在行使权利的可能时,…  相似文献   

13.
在深化执行体制改革过程中,通过逆向推导,能够得出审判权和执行权必须分离的结论。结合“诉讼产品”理论,在此基础上,应当将执行工作归入司法行政工作的范畴之中。通过对执行权权能的逐层剥离,提出执行权应限于推动程序,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实体判断权均应归入审判权的行使范畴。同时,应当设计审判权和执行权无缝对接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4.
我国诉讼时效中止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时效制度是基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以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制度。但这种限制使诉讼时效制度可能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违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不公平的结果。诉讼时效障碍则是为避免这种可能的不正义而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止是诉讼时效障碍的重要类别,其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处于暂停状态,是对诉讼时效制度予以合理限制以实现其正当价值的重要方式。我国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它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的不安抗辩制度。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当事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可能无法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本文对不安抗辩权进行分析,以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民事执行制度在实现生效判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民事执行制度存在诸多疏漏,如执行措施有限、执行救济不完善、执行程序中的平等原则不合理,远远达不到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任务,更无法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目的.因此,民事执行制度应当加以完善,可以通过建立多元化的执行措施、完善执行救济、在执行程序中树立优先原则等对策来解决。  相似文献   

17.
涉及债权凭证制度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祥华 《法学杂志》2003,24(1):26-28
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执行难”问题 ,山东省日照市个别法院开始探求解决这个矛盾的“良方” ,大幅“削减”执行积案 ,同时又避免了引起案件当事人太大的非议。按照“法律无明文禁止便可探索”的指导思想在两种案件处理模式———执行中止和终结执行之间寻求“妥协” ,债权凭证制度便应运而生了。一、债权凭证的概念、特征及发放条件债权凭证制度乃是近几年个别法院执行工作改革的新产物 ,因其具有降低案件中止率、大幅提高结案率之“功效”而被部分法院所认可并逐渐推广开来。按照债权凭证制度创立者的本意 ,可以给债权凭证下这样一个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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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止审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处理审查起诉过程中潜逃、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丧失诉讼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新《规则》)删除了中止审查制度,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下文通过论证设立中止审查制度的  相似文献   

19.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诉讼时效必须有法定事由的存在。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72条的规定来看,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有两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人死亡,尚…  相似文献   

20.
以法院为主导的非诉行政执行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模式,因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较短,制度在设立之初缺乏严密的论证和科学的设计,导致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界限不清、程序设置过于简单、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等诸多不足。笔者认为,对我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进行诉讼化改造,在保持法院司法审查的基础上,确立行政执行之诉,对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及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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