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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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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是行为规范,只规范行为,包括积极行为规范和消极行为规范,前者即权利、权力,后者即义务。义务是权利和权力的逆向表述。法律规定权力的唯一宗旨就是保护权利。规定权利意味着必须规定权力。在本质上,法律就是对权利的规定,权力和义务均可视为权利的间接规定。权利主体行使任何权利,均是对自己人身的支配。广义的人身自由权等同于权利,狭义的人身自由权即有名权利外之权利。但人身自由权表示不定向之自由,必须通过具体行为,即定向之人身自由方能行使。定向之人身自由权即传统民法之能权。称法律确认的无名行为资格为能权不违反逻辑,称其为权利外“法益”则违反逻辑。  相似文献   

2.
论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朱一飞 《政法论丛》2005,42(1):65-70
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利益是一种独特的利益。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利益具有正当性。法律应当确立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公平竞争权有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特定的内容和实现方式 ;公平竞争权补充和产生经营者的其他权利 ;侵害公平竞争权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应建立完善的公平竞争权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3.
全球性金融危机所引发的政府救市行动再度引发了学界关于经济法上的权利与权力问题的争议。从经济法的一般法的特征与特殊性质出发,可主张在经济法中坚持经济法权利(力)义务结构的分析方法,并以此作为经济法规范设计的基本准则,以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经济法上的权利(力)义务配置,一方面要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与权力的种类,如税收调控权、金融调控权、产业调控权、财政预算调控权、反垄断权、市场规制权、消费者权等;另一方面要在经济法的制订与实施过程中通过信赖利益维护原则等维护法律安定性,通过立法论证过程、公开辩论、事先预告等方式,保证规则一定程度的可预期性。  相似文献   

4.
论作为人格权的性权利及其法律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性利益是一种独立的人格利益,它是民事主体独立享有的可支配的、完整的、可处分的、不可侵犯的人格利益,基于此,以性利益为内容的性权利理应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予以法律保护.作为人格权之性权利的内容包括性自主权、性完整杈、性处分权和性维护权.社会文明需要对性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性权利的法律限制包括公法和私法上的双重限制.  相似文献   

5.
对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新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权利是主体在谋取和实现利益的过程中所产生和拥有的并得到特定社会确认和保障的资源 ,义务是人们在特定社会中通过利益的反射所付出的成本 ,是以期望和信任关系为依托 ,并以规范化了的行为为表现的自我职责和社会职责的统一体。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就是这种一般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领域里的特殊化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6.
我国向来重视对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在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大量的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精神是相一致的。我国对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内容,按儿童权利的性质特征区分,主要有:儿童的生存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国籍权、名誉权、荣誉权、智力成果权、教育权、接受抚养权、继承遗产权、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权、达到就业年龄的劳动权、请求社会援助权、司法保护权,等等。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22,(5):81-90
有关数据可携带权的保护范式,各国立法与现实给出的答案并不统一。在立法上,以创设法律条文的方式,将数据主体所享有的其在个人数据上的利益确认为一种权利,体现出立法者的“赋权保护”理念;在现实中,数据可携带权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绝对权,数据作为客体并不明确和特定,为衡平数据流通之上存在的多元利益,不得不诉诸对数据携带行为进行更多规制,倒逼“行为规制”模式的产生。对中国而言,目前比较可行的保护方案是“权利化模式”与“行为规制模式”并行不悖,数据可携带权既可以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框架下进行权利规则的完善,也可以在竞争法领域诉诸对数据控制者更多的行为规制,使“纸面上”的数据可携带权,打破“权利泛滥”的误读,转化为促进数据自由流通的“尚方宝剑”。  相似文献   

8.
论经济法权利的生成——以知情权为例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几起商品有效期、生产日期标识案件,提出了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中的法律问题。在民法的调整中,交易一方的知情利益是通过交易对方承担告知义务的模式加以确认与保护的。但在现代社会中,消费者的知情利益在这种保护模式下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消费者知情权有必要予以确立。由此可见,作为经济法主体的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是克服民法的局限而确立的。同样,有关经营者、政府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也可依此思路加以发现与总结。  相似文献   

9.
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父母照顾权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丽萍 《法商研究》2005,22(6):126-134
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与权利的规定非常概括,缺失了若干必需的法律制度。父母照顾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保护、教育的义务与权利的总称,是基于父母的身份、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以保护子女利益为目的的一种利他性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照顾权和财产照顾权。父母不得抛弃照顾权,亦不得滥用照顾权。父母照顾权的行使应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并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在父母滥用权利、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时,父母照顾权会依法被限制或剥夺。  相似文献   

10.
乞讨虽是成年公民的自由,但任何人均无义务向乞讨人施舍。承认成年公民乞讨自由与适度限制乞讨,应当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题中应有之意。政府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实施主动救助、强制救助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应当视为未成年人的自愿接受。政府有权适度限制乞讨行为。其一,应当区分行乞的主体;其二,应当区分行乞的地点;其三,应当区分善意乞讨与恶意乞讨;其四,应当区分谋生性乞讨与经营性乞讨。应当按照“最大利益原则”保护儿童权利。政府是保护儿童权利的第一责任人,我国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尚需进一步严密化,保护儿童权利必须打通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  相似文献   

11.
以人为本意味着个人主体性的凸显以及对于他人主体性的尊重。个人对其利益的追求促使人们积极地改变社会,而权利是个人利益正当化的依据和体现,是利益的法律性表述。社会正义的实现与社会和谐的保障依然离不开个人权利的昌明和社会权对弱者的保护。权利观念中渗透着个人主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体现出法律对于"自尊并尊人"和"互为主体"观念的保护。以人为本实现的基础就是法律的现代化,要实现法律现代化就必须重视现代法律文化系统的建构,而现代法律文化系统的根基就是权利意识和国家对权利的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12.
"数据+治理"引发的一系列社会治理新问题,本质上都是数据权交锋下的利益问题.基于数据治理视阈,从公私属性上可将数据权这一新的权属形态划分为数据"两权",即数据权力和数据权利.以数据"两权"的主体依托和客体基础为切入点,探究数据"两权"的存续逻辑和生长周期,发现数据"两权"之间蕴藏着"竞争—合作"和"监管—自由"两大冲突悖论,而破解这一冲突悖论面临着制度、技术、主体和观念等多方面的困境.对此,建议遵循"制度—技术—主体—观念"一体四维建设思路,通过加快数据权制度建构与完善、加强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建立数据权主体新型关系、细化完善"数据权力—数据责任"和"数据权利—数据义务"规则体系、树立正确的数权法治观念等路径,确保数据"两权"冲突悖论有效破解,推动"数据+治理"耦合增效.  相似文献   

13.
"后代人权利"直接保护的对象是地球环境,而不是后代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与地球环境这一权利客体相对应的"后代人权利"的真实主体是整个人类,而不是所谓的后代人;并且,"后代人权利"的重心及其实现都在于人们普遍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如果从权利视角观之,"后代人权利"实质上就是人类整体对地球环境所享有的权利,即人类权利,而非"后代人"的权利。认清"后代人权利"的人类权本质,对环境法理论的完善和可持续发展实践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留守儿童权利状况考察报告——以湖北农村地区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留守儿童问题的实质是权利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以湖北省农村地区为例,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等方法深入考察所得数据表明,留守儿童普遍面临生存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等诸多权利全面缺失的不利状况。为确保留守儿童群体法定权利的实现,在充分借鉴既有保护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把法律保护作为实现儿童权利的根本途径;加强立法,明确留守儿童之相关权利;以政府为核心,整合社会资源,构建留守儿童权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5.
论纳税人宪法权利之享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传统的征纳关系中,纳税人作为义务方。这种认识误区与我国具体的税收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是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产物。根据税收的最初由来、契约观念、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等等原因,可以得出纳税人享有民主立法权、民主监督权等宪法性权利的判断。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明确纳税人的宪法性权利,加强人大的监督职能,建立相应的听证制度、申诉制度和权利救济制度等等来保障纳税人宪法权利的实现。转变纳税人纯义务地位观念,认识到纳税人的宪法性权利对于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定位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知情权属性之学理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何生根 《法律科学》2005,23(5):11-20
知情权的提出缘自对人性的不信任以及对权力监督和防御的需要;人民主权学说是知情权的政治思想基础;利益说和主张权利说是知情权的具体理论依据。作为观念中的权利,知情权具有可请求和可主张的积极权利属性;知情权义务主体的特殊性,使知情权具有不可避免的妥协性;知情权不仅能促进民主制度的发展,而且需要民主制度的支持,因此又具有民主权利属性。  相似文献   

17.
付玉明  宋磊 《法学杂志》2013,(9):101-109
中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儿童权利保护的现代观念和法律意识正在逐渐形成,儿童权利保护虽已取得了重大进步,但现状依旧不能令人满意。因此,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必须突出儿童权利的法律地位,推动立法机关建立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同时,政府应该鼓励、规范、发展儿童权利保护的社会组织,严格落实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责任,唯此,才有可能彻底贯彻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切实保障儿童权利。  相似文献   

18.
一、基本权利保障的曲折发展历程 (一)《共同纲领》的规定及其保障情况 《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确认了人民的基本权利:政治类权利、平等权、监督权、文化自由和权利、保护华侨等权利、外国人权利。它有以下特点。一是将权利主体范围界定为“人民”而不是“公民”。二是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没有单列一章,文字表述较为简单。  相似文献   

19.
限制刑罚权是法益保护原则的重要机能,但该原则却很难解释冒犯型犯罪的正当化根据。费因伯格认为,给他人造成的不良心理感受是冒犯行为被犯罪化的根据所在。不良心理感受易受到利益主体主观的影响,因此,欲获得刑法的保护,亟需将该利益进化成权利。然而,能够上升到权利的利益只能局限于最低的安宁权和一般性的利益。只有他们才能获得刑法的保护。这就是伤害原则解读冒犯型犯罪的根据所在。尽管如此,面对亲属间通奸罪,伤害原则与法益保护原则一样,也一筹莫展。  相似文献   

20.
段伟 《中国公证》2007,(1):39-44
权利是社会主体在一定限度内的行为自由的法律确认,是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以及社会主体根据法律作出选择以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能动手段。根据上述概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公证员的权利是指公证员在公证法律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自由限度,是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公证员的利益,以及公证员根据法律作出选择以实现自身利益的能动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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