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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内外勾结盗窃案件应如何定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7月在《关于当前办理经济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稿)》(以下简称《解答》)中作了规定:“如果共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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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孙军工审判业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施行已有11年。审判实践表明,《解答》中“关于诈骗罪的几个问题”的规定早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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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正在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挪用公款案占相当大的比例,而且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也较多,即:1985年7月18日两高公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1987年3月14日两高公布的《“关于挪用公款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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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确定一般共同盗窃案件中各罪犯的盗窃数额及其刑事责任问题,议论颇多,执行不一,对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理解也不尽一致。有的主张按照各罪犯非法所得的数额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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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量刑,简单地讲,就是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我国目前对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法律主要有《刑法》、《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为正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试行)》、《解答》)。然而,实践中的问题十分复杂,难以十分明了地进行量刑,所以,对受贿犯罪科学量刑是司法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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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7,(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日联合发出《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现对其中“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修改补充如下: 一、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贪污论处的认定和区别对待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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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手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在试行过程中,对某些挪用公款以贪污论处的理解问题,产生了一些分歧。笔者想择其中的几个问题,谈谈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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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中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酬谢费’等名义索取,收受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罪。”在这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职权范围内的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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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共同盗窃犯,通常是指犯罪情节尚不够“特别严重”,不属于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其他共同盗窃犯。一般共同盗窃犯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第151、152条所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相应的量刑幅度?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4年11月2日《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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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社会上传播淫秽录像比较严重。由于淫秽录像声像并具,直观性强,对人们有很大的腐蚀性和毒害性,并已成为诱发犯罪、危害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关于“其他流氓活动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的,例如……在社会上经常传播淫秽物品,危害严重的”规定精神,实践中,对传播淫秽录像符合上述规定的案件一般都以流氓来论罪科刑。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因对《解答》的理解有差异,刑法中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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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挪用公款公物论罪的法律依据,始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但对于其它挪用公款公物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一九八六年七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当前办理经济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一九八七年三月,两高又印发了《“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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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犯罪的案件应根据什么原则定性,既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难题,也是目前法律规定不甚明确的理论问题。目前,司法机关倾向于按照主犯的罪名定性。“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就作了这样的规定,一些教材中也有类似的内容。笔者认为,对共同犯罪的案件一般应按照实行犯的行为来确定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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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7,(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985年7月18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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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规定:“银行、信用社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名贷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偷支储蓄户存款的,均属于私自动用库款。其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挪用时间虽未超过六个月的,应以贪污罪论处。金额较小或已归还的,由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