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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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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莹 《中国检察官》2011,(20):44-45
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吴某于2006年7月到景市某房地产公司上班任出纳一职至今。在此期间景市某房地产公司承租人熊某、杨某夫妻二人于2009年8月到公司洽谈租赁景市交通音乐台楼下一楼面积为399平方的店面一事,吴某接待熊某、杨某夫妻二人后,  相似文献   

2.
一、引发研究的案例吴某夫妻原有一处房屋,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被拆除。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拆除了吴某家的旧房以后,又为吴某夫妻安置了一套新的住房(套房),并向吴某夫妻交付了该房的产权证明单、发票等用于办理产权证的证件。2003年5月26日,吴某夫妻与李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由吴某夫妻将开发公司为其安置的房屋转让给李某,价格为8万元,李某预付定金2万元。协议同时约定,待吴某夫妻的房产证办好后,李某一次性交清余款6万元。同日,李某向吴某交付了定金2万元。后因吴某夫妻反悔,不愿履行  相似文献   

3.
林承铎 《法学杂志》2012,33(3):146-150
夫妻二人出资所创办的公司,其股东出资协议的性质存在一定的争议,如何界定并厘清夫妻二人公司,讨论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性质和夫妻二人公司的股东出资协议的性质则显得十分必要,揭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探究解决办法也相当重要。夫妻财产制契约是身份契约,夫妻二人公司的股权出资协议不是夫妻财产制契约。要完善婚姻法律制度必须改变“一事一议”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4.
一、案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0年9月3日成立;注册资本60万元;由股东张某出资3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0%;股东王某出资15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5%;股东董某出资15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5%。2003年7月8日该公司与吴某签订了《联营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23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由吴某投资1127万元,占总投资额的49%;公司出资1173万元,  相似文献   

5.
姚婕 《江淮法治》2011,(18):54-54
【基本案情】2010年1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来到霍山县衡山镇绿色商城1号楼,从201室南阳台窃取女式绒裤一条,将面部蒙住。后从三楼楼梯窗户攀爬至304室南阳台,进入304室。吴某在客厅盗窃未果,遂从室内拿了一顶帽子带上,用脚踹开主卧室门.用被子将女主人董某头部蒙住,向其索要钱财,董某被迫交出现金371元。吴某随后逃离现场。  相似文献   

6.
林琼 《法庭内外》2011,(2):58-58
法官:2008年元月,我与李某、吴某各自出资50万元,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经过最初的艰难创业和不断打拼,至今已是经营红火,赢利颇丰。  相似文献   

7.
正一、夫妻公司概述夫妻公司,就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且股东仅有夫妻二人或者控股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即使新《公司法》的颁布也没有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夫妻公司的性质争议完全消弭,对夫妻公司的认识,主要有"合伙企业说"、"个人独资企业说"、"一人公司说"等,现今有更多学者对夫妻公司为"普通公司说"予以认可。二、夫妻公司之特殊性(一)股东身份的特殊性。现实生活中,夫妻公司绝大  相似文献   

8.
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实践中出现了在法律上存在夫妻关系的二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如以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有夫妻二人,在公司涉及债务纠纷时,对其法人  相似文献   

9.
[案情]吴某与李某系夫妻,两人共有一套86平方米的房屋。2003年2月,妻子李某携房产证、结婚证和两人身份证到某中介处登记卖房,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6.2万元价格将房出售。同年4月,李某带房产证、结婚证及吴某身份证,与一名自称“吴某”的男子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由于该男子外貌与吴某身份证上的照片相像,他人未起疑心。房管部门遂将该套房过户至王某名下。王某依约交清了房款,李某腾出了房屋。5月13日,吴某找到王某称自己不知道李某卖房,本人也不同意卖房,要求王某返还房屋,王某不同意,吴某遂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10.
原告彭淑华、何学明(二人系夫妻)同被告何素珍(系原告之女,已出嫁)于1989年2月10日自愿协商在原告承包的1.2亩责任田地修建两楼一底房屋一幢,同时达成口头《合资建房协议》(后补书面协议人协议约定:原告出资70%,被告出资30%,建房手续由被告负责办理。修建过程中,原告出资工程款8万元,被告出资工程款6万元。房屋修建后,原被告双方分别分得两间fi面及楼上房屋。1991年初,被告何素珍因筹建饲料厂,与原告口头商定租用原告的房屋作办公室及销售门市部,每年租金2万元。被告租用房屋期间曾于1993。1994年两年共支付给原告租金4…  相似文献   

11.
【裁判摘要】 一、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一、基本案情 董某某赴吴某、孙某等人为其准备的“鸿门宴”,董某某出于害怕也将甘某一同带上,但吃饭时仍与吴某等人发生严重争执。董某某见势不妙立即逃走,甘某被吴某一方扣留。吴某立即让甘某联系董某某,说让董某某带1万元来就可了结双方恩怨。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 张某出资200万元,我出资100万元,李某等人各出资50万元,由我和张等人发起组成了一 个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任董事长兼经理,我任副经理。公司经营一年来,有职无权的我处处受 张某的气,我与张多次发生摩擦。为此,我想退出公司并要求公司以100万回购我的股份,不知 是否可以? 张顺发  相似文献   

14.
2006年10月26日下午17时许.个体货运驾驶员吴某与单某某、朱某某、胡某某4人,趁没人拉货闲暇之际,在一货车车厢内打扑克“斗地主”,1元钱1牌。玩了大约40分钟,吴某“敞牌”成功,便兴高采烈地找单某某要钱,输钱不高兴的单某某见吴某神气的样子更是恼羞成怒,站起身子将扑克牌摔向吴某.二人随即相互拉扯、厮打。被人劝止后,吴某趁单某某准备下车时。  相似文献   

15.
在司法实践中.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设立的“夫妻公司”的法人格常常被法院否定.实际上.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夫妻设立公司并无特殊要求.虽然国家工商局要求“夫妻设立公司时.必须分割共有财产,并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出资”.有关地方法院认为该文件的规制理由在于“避免单一主体设立公司”和“确保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但这两点都经不起推敲:首先,共有财产的法律主体均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以未分割之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公司.并非单一主体设立公司;其次.公司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内涵是指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出资财产必须转让给公司。以未作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并不必然损害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关键在于用作出资的该项财产是否征得夫妻双方同意,是否已经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实际上,以未分割之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将形成夫妻共有股权的现象.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权共有欠缺规制,应当立法完善。此外,在否定“夫妻公司”法人格时.有些法院运用“代理理论”支持其判决.但代理理论本身存在重大缺陷,并且.法院在判决时并未言明其裁判推理的过程及依据的事实要素.结论难以令人信服。对“夫妻公司”法人格否认一类案例的解读提醒我们:当法官们在大胆地突破司法的雷区.实践着被理论界普遍颂扬的学术思想时.他们是否会步入对学术思想一知半解或者误解误读的危险境地呢?  相似文献   

16.
杨文  刘萍  何晶晶 《江淮法治》2014,(15):51-51
2000年12月25日,安庆人杨某与吴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吴某将位于安庆市某小区21栋1号住房以6.7万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杨某按协议约定支付了房款,吴某将房屋交付给了杨某,并由杨某的父亲居住至今。2001年5月吴某取得房产证,但吴某一直未为杨某办理过户手续。  相似文献   

17.
张国 《中国检察官》2005,(6):110-112
[基本案情]2002年4月10日,高某以大闻华公司为甲方,与乙方南非自然人王某签订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在辽宁某地设立华隆公司。其中高某任董事长出资480万元,王某任董事出资320万元。5月9日,该公司在某地工商局注册了华隆公司。到2002年8月24日,王某注册资本进帐,而高某至今没有注册  相似文献   

18.
<正>案情简介:深圳市A公司为产品生产厂商,2008年初,A公司与张xx分别出资60万元、40万元人民币,共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的B公司(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拥有60%股权,主营安防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张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相似文献   

19.
王某、李某、张某三人于1997年10月达成协议,集资10万元共同开设某商店。其中,王某出资2万元,李某出资3万元,张某出资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1997年12月,年终结算,略有盈利,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1998年6月开始,三人发生了意见分歧。1998年9月,王某个人贷款投资经营的个体零担长途运输,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王某变卖了他的运输车辆消偿债务,还清了贷款,但仍欠某渔场2万元。  相似文献   

20.
案情:2001年初吴某、冉某协商合伙开采钡矿,约定由吴某出面办理开采证等手续,各投资百分之五十,利润吴某占百分之五十八,冉某占百分之四十二,吴某兼职出纳,冉某兼职会计,同年4月取得营业执照,字号为“明荣钡矿厂”,二人合伙开采至9月,因矿量不丰停止了在该地的开采,其间开采的矿石出售为11110元。对合伙的债权债务未进行清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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