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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在司法实务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未决羁押措施,可以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或审判,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利于震慑犯罪。但由于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存在适用普遍化、目的异化、救济机制匮乏等诸多问题,因此,应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注重保障人权,使拘留、逮捕与羁押分离,构建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不断完善被羁押人的权利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2.
论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审前羁押是法院在对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采用羁押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借鉴域外羁押制度,针对我国审前羁押中存在的羁押条件粗放、羁押程序简单、羁押场所不独立、被羁押者的权利救济渠道不够等问题,我们须从羁押的法律地位着手,细化羁押条件,改革现行的羁押决定和执行体制,加强独立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审前羁押权的审查和监督,以有效制约审前羁押权。  相似文献   

3.
侯立兵 《世纪桥》2012,(21):53-54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所增加的内容,本文通过分析其意义、内涵、执行主体、方式,旨在正确理解与执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4.
我国强制侦查行为应由检察机关进行司法审查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余捷 《探索》2006,(1):158-161
笔者认为,我国强制侦察行为应由检察机关进行司法审查。因为我国检察机关对强制侦查行为逮捕羁押措施的审查批准权,其实就是司法审查权。检察机关在行使审查逮捕权时,基于司法权的独立属性,不仅能够完全体现司法“客观中立”的立场,而且也能够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与西方并不相同,没有必要生硬地强行移植国外的预审法官制度。  相似文献   

5.
我国审前羁押在性质上是刑事拘留、逮捕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目前在实践上还存在着一些制度缺陷,主要表现为审前羁押在制度设计上具有非司法性,运作过程具有不公开性,刑事侦查机关和羁押机关隶属同一机关,导致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为保障羁押对象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完善我国审前羁押制度,我国应建立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改革羁押机关的领导体制,完善羁押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网络监督.  相似文献   

6.
程王刚 《唯实》2011,(3):67-71
“equity”,在我国通常翻译为“衡平法”。它不仅仅有“衡平法”的一面,还有“平衡措施”、“平衡原则”更加丰富的含义。它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体系,同时也是一个制度体系。在美国,它的发展和演化与司法审查交相辉映并行不悖。“equity”与司法审查制度都具有“反民主”的特征,它们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成果大致相同,但它们适用的范围、运用的主体、程序和运作以及目的都有很大的差异。对美国“equity”和司法审查制度追根溯源,梳理它们的来龙去脉,认清它们的共性和差异,有助于加深对美国的法治理念、人权观念以及权力制衡设计的理解,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也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7.
当前,我国未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存在低适用率现象,即在逮捕后被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占全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比例较低。阻碍未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施的原因在于未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分法律规则及相关制度建设尚不完善,以及未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与我国刑事诉讼目的和观念不相适应有关。为提升未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率,应不断完善规则、构建制度、转变观念。  相似文献   

8.
众声 《党建文汇》2004,(6):37-37
因向上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匿名举报的人被非法羁押达279天;因鉴定举报信笔迹不是举报人所为而被怀疑作“伪证”的法院法医技术室负责人也被非法羁押达252天。虽然错案最终得到纠正,但滥用司法权力从而造成错案的责任人至今未得到任何查处和追究,有的反而得到提拔重用,还有的从办案中受益。  相似文献   

9.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发展趋势,也是WTO规则的要求,本文分析了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提出了几点设想。  相似文献   

10.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新的侦查监督职能,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是侦查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安徽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合法性监督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研究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利于推动新刑事诉讼法在安徽省检察机关更好地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1.
论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人大监督机制的无效性,为了满足制约行政立法权、消除法治建设的“瓶颈”和履行WTO义务的需要,我国必须建立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克服司法审查与人大制度相抵触的思想障碍,赋予法院宪法解释权和真正实现司法独立,是健全司法审查机制的必要条件。我国司法审查模式应当主要借鉴大陆法系的经验,建立独立的违宪审查机构与普通法院的审查相结合的模式。  相似文献   

12.
《立法法》赋予我国公民的法规违宪审查建议权属于公民的政治监督权利,因此,这一权利不受主体特定性和案件性原则的限制。为了保障公民的违宪审查建议权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有必要从法律规范上完善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机制。同时,考虑到我国法规违宪的司法审查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目前单一的违宪审查体制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权利救济功能。  相似文献   

13.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了乡镇政府具有监督村民自治的“责令改正”职责,但在履责方式、程度、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定缺失,导致实践中监督流于形式,且司法机关很难统一审查标准,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损害了村民合法权益。该制度缺憾实质源于理论实践中对“责令改正”的行为类型认知混乱,基层政府难以把握行政管理权和村民自治权的边界。为此,应认识“责令改正”在法理上是一种单独产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行为,将其视为要求村民自治组织履行“第一性法律义务”的工具,具有行政裁决的行为结构。据此,在司法审查中应明确《村委会组织法》两处“责令改正”的适用区别,确立实质性审查标准,乡镇政府既应对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合法性落实,又应恪守权力边界、敦促村民自治组织作出最终决定。  相似文献   

14.
试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长期的行政实践证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极其必要的 ,法律也授予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职权 ,同时法律规定行政活动必须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仍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排斥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 ,这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也不利于行政法治化的建设 ,与 WTO规则不大相符。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是必要的 ,也是可行的 ,必须建立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行政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5.
公共利益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首次以较明晰的方式成为司法审查的直接对象,公共利益司法审查除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普适性规则之外,其启动情形、审查对象、判定标准等诉讼要件尚需进一步分析.公共利益司法审查应当开启一种新思路,而在具体审查中则面临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导致的公益不力、变更判决适用范围过小、公共利益事后监督诉讼程序的缺失等问题.在公共利益司法审查的后续研究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判例指导制度以及司法建议制度等均是值得探讨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16.
由于现行的监视居住制度适用条件与取保候审混同,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措施和监督制约机制,执行中容易演变成"变相羁押",在司法实践中广受诟病。此次刑诉法修改针对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问题做了全面修改,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跟进和司法解释的细化。  相似文献   

17.
张岭 《世纪桥》2009,(11):67-68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发布是继人权入宪后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又一具有标志意义的事件,其中也明确规定了“被羁押者的权利”。然而结合我国现今审前羁押活动的人权事实,可以看出仍有较多方面需要改进。《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作为一个积极的改革方向,预示着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但仍应结合世界人权法的要求,从多方面继续改善我国被羁押者的人权状况。  相似文献   

18.
传统学位撤销行为的司法规制,一般是依靠法院对学位撤销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来实现的。通过梳理分析学位撤销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发现《行政诉讼法》修改后,传统的合法性审查模式在实践中面临困境,其优化受阻主要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合法”的解读不同、学位撤销行为的性质不明、高校自治与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之间存在矛盾等三方面因素所致,具体应通过在实质合法观立场下理解“合法性审查”、明确学位撤销行为的行政撤销性质、实现高校自治与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等路径予以优化,将合理性审查纳入合法性审查模式中,使得学位撤销权的行使更加符合行政法治的要求。  相似文献   

19.
《理论研究》2008,(6):48-51
如何更好地适应中国政治社会的发展,运用好司法审查制度,是个值得不断讨论和研究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审查制度价值,规范公权运用,建立和谐的法治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必须不断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法》第196、197条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非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的审查标准以形式审查原则为基础,仅对主债权、担保物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非诉讼许可裁定的立法例借鉴了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具备了"物的执行名义"。同时,基于非诉讼程序缺乏对实体争议的审查,也应当给予债务人、担保人相应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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