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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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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为常态,出庭作证为偶然情况。此次新刑诉法多项条款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但这些条款的设计未专门针对侦查人员出庭。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价值基础及其制约因素进行剖析,进而完善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彰显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2.
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看,我国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具有如下特点: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基础,以防止冤假错案为目标,以审前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为审查重点;优先适用办案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的最后保留手段等。为保障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顺利实施,需要立法明确:侦查人员出庭时的证人地位,并规定与普通证人不完全相同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规定当庭证言与"情况说明"不一致时的证据取舍;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权利。为减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阻力,需要做到:完善配套制度,充分体现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合作原则的精神,取得侦查机关的支持;加强对侦查人员出庭知识的培训,提高侦查法治化的水平。  相似文献   

3.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也是确立审判中心主义的必然要求。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形成了"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侦查人员很少出庭作证。要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必须对侦查权进行有效的司法控制,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化是较好的切入口,也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举措。  相似文献   

4.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法律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审判规则,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早已在司法实务中予以确立并逐步完善。在当前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充分借鉴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价值的体现,也是刑事诉讼基本规律的反映。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立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立法者已经意识到证人出庭对于案件的审理以及确保判决公正性方面的重要性。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关系到司法公正,是现代庭审制度的改革需要。由于立法和司法上的原因,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仍存在不足,证人出庭作证难已成为制约我国庭审改革的瓶颈。规范我国刑事证人作证的立法,完善相关配套细则,应是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6.
马娟娟 《学理论》2011,(20):63-64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面临的难题之一。由于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较多,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重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证人作证的法制意识;完善相关立法,保障证人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7.
在证据裁判规则上,域外刑事审判中对于传闻证据规则、直接言词原则的确认都对证人证言的采信有较高标准。我国尚未建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的比例较低。2012年《刑事诉讼法》完善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制度,但实施机制还有待深化。建立精准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机制,既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更需要转变社会传统观念,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社会认同感和思想自信。同时,还应加强司法人员对该制度落实的职业考评。  相似文献   

8.
刘佳 《学理论》2014,(2):87-88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鉴定人出庭难问题一直存在,修订后刑事诉讼法为了进一步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解决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率低的现状,对鉴定人出庭、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人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但仍需进一步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完善落实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罚机制;建立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9.
证据保管链条制度伴随实物证据重要性的提升而日益重要。证据保管链条制度体现了证明责任的要求,其要求从证据的收集到呈现于法庭之上的各个环节都有完善的保管和记录,在实物证据存有争议时相关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如此,证据保管链条制度直接保障着实物证据的同一性,有利于规范侦查人员对证据的收集、保管和鉴定等行为,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也有利于事实认定者审查判断证据、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关于证据保管的规定实效较差,其功能的发挥受到较大的限制。  相似文献   

10.
靳欣 《理论导刊》2006,(2):63-64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今世界衡量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和进步的标志。我国现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诸多缺陷,证人出庭率低,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应该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从而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相似文献   

11.
刑事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利益的最终分配和公众对司法活动的总体评价。审视我国刑事诉讼的监督主体、监督对象以及两者之间关系,可以发现我国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职责不明、监督缺位和乏力的现象。为确保审判乃至整个司法公正,必须对现有制度进行改革,废除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强调公诉人不能担任刑事审判的监督者,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和审判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12.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立法存在缺陷,证人出庭效果不佳。建议通过完善证人应当出庭的前置条件,确立有限的近亲属作证豁免权,明确拒不出庭作证的程序性制裁措施,并通过增加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力度,重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13.
在司法实践中,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借鉴国外的理论与实践,我国应当以诱惑侦查的基本分类来界定其合法性。同时,为了便于评判、证明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我国还应当确立合法性诱惑侦查的具体标准和诱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14.
吴永一 《学理论》2013,(17):151-152
《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对鉴定结论的相关规定,包括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以及引入相关的专家辅助人制度都是很大的进步,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鉴定结论质证程序,但是这仍然有一定的缺陷,如未规定鉴定结论的庭前开示制度、未规定规范的交叉询问制度以及质证的内容不明确等,分析《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关于鉴定结论的质证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考察和分析国外的相关规定中借鉴有益的因素,能对完善我国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李苏林 《理论探索》2015,(2):119-123
提升科学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水平要求做到:严格审查科学证据的证据能力,既要从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加以审查判断,还要注重审查鉴定"科学性"对证据能力的影响;严格审查科学证据的证明力,应坚持鉴定意见等科学证据并没有优先于普通证据的证明力、司法裁判者最终是否采信鉴定意见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的原则;确立科学证据的质证制度,包括确立科学证据的言词辩论原则,推行科学证据的庭前开示制度,建立和完善对科学证据的交叉询问制度;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包括明晰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明确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完善对鉴定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和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健全专家辅助人制度,包括明确限定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和意见性质,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和诉讼责任。  相似文献   

16.
2013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下称新刑诉法),正式将“鉴定意见”的称谓法定化,替代原先“鉴定结论”之用语,同时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人身保障及专家辅助人等问题予以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新刑诉法从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人身保护及确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三个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作出具体规定,也让“鉴定意见”之表述实至名归.此次“鉴定意见”的确立,在具体层面可破除人们对于鉴定证据的盲从,促使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随着鉴定人出庭作证、专家辅助人制度等规定的具体落实,刑事诉讼双方的主体地位与平等对抗会得到进一步提升.  相似文献   

17.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有程序公正、程序安定和程序效率的价值诉求。现行举证时限制度存在妨害其价值诉求的局限性。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最大化需借助于支持系统,支持系统包括: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法官释明权制度、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调查令制度、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答辩失权制度和证据交换制度等。完善举证时限制度支持系统需遵循系统化、价值最大化和精简高效三原则,支持系统内各项制度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保持、完善或者增设。  相似文献   

18.
宋卫华 《学理论》2014,(4):131-132
2013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但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人从心理上尚未完全适应,出庭作证时可能出现种种问题,试图从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律要求、对鉴定人的积极意义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注意事项等几个方面进行一些积极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19.
郭恒 《学理论》2013,(9):98-99
2012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增加了警察出庭做证制度的相关规定,表明我国刑事诉讼中已经正式确立了警察出庭做证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对于进一步完善证人制度,推进庭审方式改革以及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新《刑事诉讼法》对警察出庭做证制度的规定仍存在诸多问题。在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警察出庭做证规定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警察出庭做证制度。  相似文献   

20.
刑事司法鉴定是有一定风险的,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已付诸实践,证人、鉴定人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日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试行,司法鉴定责任追究制度呼之欲出的形势下,应当建立有效运行的刑事司法鉴定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要求,严把准入门槛,并确保检材/样本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双方签订《鉴定事项确认书》、严管检材/样本流转的"保管链"、确保检验记录的"六性"、确保授权签字人的技术审核、规范鉴定文书档案的归档等方面进行严格把控,以保障刑事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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