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作为本案公诉人,我认为: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作为某市橡胶厂厂长,利用自己职务之便,通过让单位从个体户刘某处吃进劣质高价煤炭,而从中收受“回扣”、“好处费”,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在认定受贿数额上,直接收取的回扣1.7万元和彩电、金项链等物情节清楚,无须置疑。但对其在被“请’赌博过程中的钱财应如何认定,是否归属受贿范围?回答应是肯定的,第一,从主观上,黄某有从赌博过程取得钱财的故意,在赌博前,两人就达…  相似文献   

2.
综上所述,审判长认为:(1)刘某给付的4500元赔款不属受贿;(2)被告人黄某的受贿数额仅限于1.7万元,一台熊猫彩电和一根金项链;(3)对黄某的赌博行为应批评教育,或给予适当行政处罚,不能将其作为受贿罪加重处罚的情节。作为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对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对此,本辩护人没有异议。我国刑法规定,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省非法收受地人财们,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本案中,黄某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  相似文献   

3.
自1994年10月至1996年8月,沿海某市橡胶厂厂长黄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让本单位从个体户刘某处吃进劣质高价煤炭,自己则趁机从中收受“回扣”、“好处费”1.7万元和熊猫彩电一台、金项链一根等物。此外,黄某还与刘某相约参加赌博两次,均由黄土赌台,刘某旁观并声称:“你尽管来,赢了归你,输掉我统包。”结果,黄某第一次赢了2200余元,悉数拿走;第二次黄某输掉4500元,由刘某给付了赌款。在此案的研究中,对认定黄某收受1.7万元和彩电、金项链等物为受贿没有异议,但对刘某帮黄某给付的4500元赌款是否认定…  相似文献   

4.
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李藜《人民检察》今年第5期刊登了《黄某一案该如何认定?》一文,笔者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首先,本案不是技术成果纠纷而是犯罪行为。黄某作为某电器公司技术开发部部长,其参与开发新型电子产品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对该电子产品不享有著作权...  相似文献   

5.
2007年4月初,被告人刘某、卢某和黄某3人筹划并出资在合肥市做包子肉馅生意,又商定再找几个帮手,如遇店主不配合就叫他们吓唬吓唬。4月12日,黄某找来陈某入股并一同推销肉馅和“壮势子”,4月13日卢某通过亲戚找来潘某和曹某。黄某、卢某告诉潘某、曹某让他们在推销时如遇店主不愿意买,就吓唬吓唬店主,两人同意。2007年4月12日,被告人刘某、卢某、黄某、陈某等人开车来到安庆路,刘某、黄某进入董某经营的汤包店,向董某推销猪肉馅,遭董某拒绝。4月14日,刘某、卢某等人再次开车来到安庆路,刘某、黄某、潘某到该店内强行将20斤猪肉馅卖给董某。  相似文献   

6.
审判长、陪审员: 作为本案的公诉人,本人出庭就公开审判被告人马光军过失重伤一案,依法支持公诉。在法庭调查中,已清楚地证明了我院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充分的。下面就该案发表公诉意见: 一、客观上:若马某用力推的不是刘某而是其他人,或者刘某未喝酒,而丧失自控能力,这一推就不会造成重伤。 正因为马某用力推的是刘某,而不是他人,正因为刘某喝的酩酊大醉,这种偶然性与特殊的时间、地点、特殊  相似文献   

7.
黄某一案该如何认定?被告人黄某,系某电器有限公司技术开发部部长。其参与开发生产的一种新型电子产品,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受到用户的欢迎(同时生产该种电子产品的另一电器公司为了提高竞争力,千方百计拉拢黄某,许诺黄某如能带着技术去其公司工作,可安排担任部门...  相似文献   

8.
【裁判要旨】是否认定系被告人李建平接受664000元的股份,一看协议双方与被告人李建平的关系,二看协议的存放处,三看行贿人的主观目的;受贿人接受干股,实际上收受的是一种期待利益,实际是否控制收受的股份是区分受贿罪既未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9.
重庆一律师收到某中级法院对其担任二 审辩护人的“受贿”上诉案件作出的“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书后,忿忿不平:该裁定书不仅对辩护律师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的长达数千字的辩护意见仅以“被告人的辩护人以本案属单位受贿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单位受贿的数额也未达到情节严重和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构成单位受贿罪”进行“高度概括”,而且在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并未对此进行“查证”的情况下,即在“本院认为”中称“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单位受贿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其理由不能…  相似文献   

10.
根据法律规定,受人民检察院指派,本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现就本案的事实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一、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发现自己被盗的小四轮拖拉机拖车在仲某家后,没有向公安机关举报,也没有规劝,扭送仲某投案,反而利用仲某害怕追究其盗窃罪刑事责任的冷惧心理,并以此为把柄,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向仲某索要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都是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仲某将拖车盗得是非法占有,因为刘某对自己价值2500元的拖车拥…  相似文献   

11.
在仔细研读《被丈夫气死的妻子》 一案后,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安某 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一,被告人不具有犯罪的主观要件。我国刑法第11条明确规定,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明知”和“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但是,本案被告人显然不具有这种主观要件。尽管被告人对被害人有打一耳光、推一其肩膀的行为,但在通常情况下,打一耳光、推下肩膀是不可能致人死亡的。很明显,如果不是被害人患有“胸腺淋巴体质病”,是不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的,既然,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纯系一种极为偶然的“巧合”,那么,又有什么理由硬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犯罪呢?  相似文献   

12.
[案情]被告人黄某、陈某和张某(在逃)预谋以运货为名骗取运输货物。1998年5月23日,按事先约定三人在福建省仙游县会合后,对被告人陈某驾驶的东风牌大货车进行伪装,将车门原有的“三明明溪”字样改喷为“福建”二字,并将货车的油箱防护网和驾驶室的蹬梯割掉,将原有的闽G90247车牌换成事先偷来的闽G01431车牌,又伪造一本车主为邓永根的假行驶证。随后,被告人黄某、陈某和张某一起驱车前往漳州伺机行骗。到漳州后,经某货运站介绍,被告人黄某和张某与货主刘某达成了从厦门市运送800件啤酒至邵武市的运输协议…  相似文献   

13.
徐易 《中国律师》2012,(6):71-73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犯罪,但抢劫罪往往伴随暴力和威胁,所以在日本刑法中被称之为强盗罪。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犯罪中。因此,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均认为,构成抢劫罪要求被告人有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如果不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可以说,抢劫罪也属于目的犯之一。刑法上的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其中的特  相似文献   

14.
章俊 《中国检察官》2011,(18):78-78
[案情]李某1992年2月出生,2009年10月其持刀抢劫一名女子并致其死亡被群众当场抓获。2010年3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为由.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判处被告人李某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15.
黄某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左卫民,白宗钊一、笔者认为:黄某将自己参与研制的技术资料非法带入另一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首先,从本案案情看,该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应属于黄某所在的原电器公司,因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黄某参与研制”的行为应属于执行...  相似文献   

16.
正[基本案情]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9日一审判决认定:2006年4月至2007年5月底,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郭某、刘某、刘某某在柘城县洪思乡、起台镇、陈青集乡、大仵乡等地,携带匕首、棍棒、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采取暴力手段,先后实施抢劫犯罪12次。在2007年4月21日抢劫过程中,张某某、郭某某、郭某先后将王某强奸。一、本案办理经过(一)诉讼经过本案经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7年9月18日移送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柘城县人民检察  相似文献   

17.
为逃避违章处罚,本案的被告人强行驾车逃离现场,且在执法警察为了避免碰撞已经扑倒在汽车的引擎盖上,双手抓住车前的两个雨刮器的情况下,被告人仍然强行驾车驶上公路,致使执法警察受到伤害。本案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无需赘言。然而如何分析认定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以及行为的性质,理论与实践中却是众说纷纭。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我们很想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思考,寻找出当前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某些问题,并通过理论上的说理与思考,希望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为我们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18.
本人作为强行拦车造成伤害一案被告人马光军的辩护人,在仔细研读了本案发生的原由、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事实经过与后果的全部过程后,为被告人作如下辩护。 一、我的当事人马光军不构成犯罪,此事纯属意外事故。刘某提条板凳横在马路中间强行拦车,我的当事人只能下车与拦车的刘某交涉、说明不让上车的原因,以求谅解,但是原告刘某不听。面对交涉、说理无效、当时又没有交警在场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乘客的利益和正点开车,  相似文献   

19.
本案应以法人受贿罪论处林唯笔者认为,要准确把握本案性质,关键是要廓清以下几个问题:一、彭××、魏××的身份应如何认定?其行为与工商银行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商银行作为专业银行,系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相似文献   

20.
作为本案被告方的辩护律师,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特发表以下意见:一、正确认定本案的罪名是本案的关键。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在这一点上与公诉人并无分歧。问题是,构成何罪。如果构成敲诈勒索罪,则最低刑只是拘役。可见,定什么罪名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轻重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而需要慎重考虑。二、本案不构成贪污罪。贪污罪侵害的对象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共财物,而本案的一万元“罚款”并不具有公共财物的性质。被告人从港客陈某处得来的一万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罚款,因为他去查在的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