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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案公诉人,我认为: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作为某市橡胶厂厂长,利用自己职务之便,通过让单位从个体户刘某处吃进劣质高价煤炭,而从中收受“回扣”、“好处费”,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在认定受贿数额上,直接收取的回扣1.7万元和彩电、金项链等物情节清楚,无须置疑。但对其在被“请’赌博过程中的钱财应如何认定,是否归属受贿范围?回答应是肯定的,第一,从主观上,黄某有从赌博过程取得钱财的故意,在赌博前,两人就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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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10月至1996年8月,沿海某市橡胶厂厂长黄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让本单位从个体户刘某处吃进劣质高价煤炭,自己则趁机从中收受“回扣”、“好处费”1.7万元和熊猫彩电一台、金项链一根等物。此外,黄某还与刘某相约参加赌博两次,均由黄土赌台,刘某旁观并声称:“你尽管来,赢了归你,输掉我统包。”结果,黄某第一次赢了2200余元,悉数拿走;第二次黄某输掉4500元,由刘某给付了赌款。在此案的研究中,对认定黄某收受1.7万元和彩电、金项链等物为受贿没有异议,但对刘某帮黄某给付的4500元赌款是否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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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李藜《人民检察》今年第5期刊登了《黄某一案该如何认定?》一文,笔者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首先,本案不是技术成果纠纷而是犯罪行为。黄某作为某电器公司技术开发部部长,其参与开发新型电子产品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对该电子产品不享有著作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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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初,被告人刘某、卢某和黄某3人筹划并出资在合肥市做包子肉馅生意,又商定再找几个帮手,如遇店主不配合就叫他们吓唬吓唬。4月12日,黄某找来陈某入股并一同推销肉馅和“壮势子”,4月13日卢某通过亲戚找来潘某和曹某。黄某、卢某告诉潘某、曹某让他们在推销时如遇店主不愿意买,就吓唬吓唬店主,两人同意。2007年4月12日,被告人刘某、卢某、黄某、陈某等人开车来到安庆路,刘某、黄某进入董某经营的汤包店,向董某推销猪肉馅,遭董某拒绝。4月14日,刘某、卢某等人再次开车来到安庆路,刘某、黄某、潘某到该店内强行将20斤猪肉馅卖给董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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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一案该如何认定?被告人黄某,系某电器有限公司技术开发部部长。其参与开发生产的一种新型电子产品,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受到用户的欢迎(同时生产该种电子产品的另一电器公司为了提高竞争力,千方百计拉拢黄某,许诺黄某如能带着技术去其公司工作,可安排担任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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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是否认定系被告人李建平接受664000元的股份,一看协议双方与被告人李建平的关系,二看协议的存放处,三看行贿人的主观目的;受贿人接受干股,实际上收受的是一种期待利益,实际是否控制收受的股份是区分受贿罪既未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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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仔细研读《被丈夫气死的妻子》 一案后,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安某 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一,被告人不具有犯罪的主观要件。我国刑法第11条明确规定,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明知”和“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但是,本案被告人显然不具有这种主观要件。尽管被告人对被害人有打一耳光、推一其肩膀的行为,但在通常情况下,打一耳光、推下肩膀是不可能致人死亡的。很明显,如果不是被害人患有“胸腺淋巴体质病”,是不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的,既然,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纯系一种极为偶然的“巧合”,那么,又有什么理由硬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犯罪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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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刑事赔偿确认及与赔偿之关系——兼议国家赔偿给付拍卖所得之立法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被告人黄某、陈某和张某(在逃)预谋以运货为名骗取运输货物。1998年5月23日,按事先约定三人在福建省仙游县会合后,对被告人陈某驾驶的东风牌大货车进行伪装,将车门原有的“三明明溪”字样改喷为“福建”二字,并将货车的油箱防护网和驾驶室的蹬梯割掉,将原有的闽G90247车牌换成事先偷来的闽G01431车牌,又伪造一本车主为邓永根的假行驶证。随后,被告人黄某、陈某和张某一起驱车前往漳州伺机行骗。到漳州后,经某货运站介绍,被告人黄某和张某与货主刘某达成了从厦门市运送800件啤酒至邵武市的运输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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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犯罪,但抢劫罪往往伴随暴力和威胁,所以在日本刑法中被称之为强盗罪。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犯罪中。因此,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均认为,构成抢劫罪要求被告人有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如果不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可以说,抢劫罪也属于目的犯之一。刑法上的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其中的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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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1992年2月出生,2009年10月其持刀抢劫一名女子并致其死亡被群众当场抓获。2010年3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为由.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判处被告人李某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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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左卫民,白宗钊一、笔者认为:黄某将自己参与研制的技术资料非法带入另一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首先,从本案案情看,该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应属于黄某所在的原电器公司,因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黄某参与研制”的行为应属于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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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本案情]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9日一审判决认定:2006年4月至2007年5月底,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郭某、刘某、刘某某在柘城县洪思乡、起台镇、陈青集乡、大仵乡等地,携带匕首、棍棒、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采取暴力手段,先后实施抢劫犯罪12次。在2007年4月21日抢劫过程中,张某某、郭某某、郭某先后将王某强奸。一、本案办理经过(一)诉讼经过本案经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7年9月18日移送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柘城县人民检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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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违章处罚,本案的被告人强行驾车逃离现场,且在执法警察为了避免碰撞已经扑倒在汽车的引擎盖上,双手抓住车前的两个雨刮器的情况下,被告人仍然强行驾车驶上公路,致使执法警察受到伤害。本案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无需赘言。然而如何分析认定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以及行为的性质,理论与实践中却是众说纷纭。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我们很想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思考,寻找出当前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某些问题,并通过理论上的说理与思考,希望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为我们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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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以法人受贿罪论处林唯笔者认为,要准确把握本案性质,关键是要廓清以下几个问题:一、彭××、魏××的身份应如何认定?其行为与工商银行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商银行作为专业银行,系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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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案被告方的辩护律师,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特发表以下意见:一、正确认定本案的罪名是本案的关键。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在这一点上与公诉人并无分歧。问题是,构成何罪。如果构成敲诈勒索罪,则最低刑只是拘役。可见,定什么罪名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轻重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而需要慎重考虑。二、本案不构成贪污罪。贪污罪侵害的对象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共财物,而本案的一万元“罚款”并不具有公共财物的性质。被告人从港客陈某处得来的一万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罚款,因为他去查在的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