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65 毫秒
1.
【《人民法院报》 1 0月 1 6日报道】在近日召开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研讨会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演讲中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正采取 8项措施推进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 :(一 )实行法官定额制度。 (二 )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 ,必须严格“两考一培训”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人选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三 )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四 )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条件可以被选任为法官。 (五 )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书记员属于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 ,实行编制单列、职务序列单列。…  相似文献   

2.
1主审法官制剥夺了绝大部分审判员的审判案件资格。事实上取消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各级法院审判员的考察、任免权。2《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运行机制,法院无权废除。3主审法官制可能使主审法官变成专权法官。4合议庭制度是法院审案的基本制度,也是现代民主精神在审判制度上的体现,主审法官制与其相对立。5主审法官制的运行机制,它不是培养专家型法官之路。6主审法官在审案前不与当事人见面,不是保证司法公正的良方。良方是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7主审法官制是法院管理法官“人治”化的表现,其恶…  相似文献   

3.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这是中国法官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相似文献   

4.
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及其完善□徐建新编者按: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各地人民法院认真依照该法的规定,对刑事庭审方式进行了颇有成效的改革,探索出许多新经验和好方法。这里我们选编两篇文章,对刑事庭审制度中的两个重要问题———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和法官...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公布并执行已有四年了。这个规定同国家《法官法》及最高法院通过的两个《办法》等,对于促进人民法院加强廉政建设,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巨大作用。回避制度既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也是人民法院及其办案法官的一项重要的审判纪律和守则。  相似文献   

6.
法官,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换言之.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在履行国家赋予的审判职责时就为法官。法官是审判组织的基本要素.审判组织的一切活动都是通过法官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来体现.可以这么说.法院的判决形式上以审判组织名义作出,内容却是法官理性思惟和逻辑推理的结果。由此可见。法官肩负着生死予杀、判明是非的重大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7.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对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处理民事纠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复杂性以及我国民法通则尚不确定具体,以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时常发生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是一强制性规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不待当事人主张,法官即应依职权适用,  相似文献   

8.
依照我国法院组织法、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采取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种审判组织形式,其中,合议庭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审判组织。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普遍存在实行承办人制度的做法。在独任庭审理的情况下,独任法官与承办人合二为一。在合议庭审理时,由于目前对承办人制度的涵  相似文献   

9.
当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大加快,更加迫切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秉公执法,以提供充分的法律服务。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有法院体制、法官素质、执法环境等多方面的保障。改革法官任免制度,给以必要的任职保障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  相似文献   

10.
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这一重大决策;把研究人民法院如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及用什么样的制度保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任务,历史地摆在各级人民法院的面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问题,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文件中都有专条规定,但这些规定对人民法院怎样独立行使审判权,如何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等问题,却未作出具体的规定。由于法院制度不够健全,人们对“独立”这一法律用语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出现很大的片面性。虽然许多教科书都从理论上对人民法院独…  相似文献   

11.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为深入贯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坚定不移地把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继续推向深入,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法院必须进一步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惩戒规定,大力加强权力监督制度和纪律约束机制建设。一、充分认识严肃纪律的必要性。严肃法官队伍的纪律,既是建立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需要,也是司法工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保证。推进法官职业…  相似文献   

12.
1、法官的范围 法官的范围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不包括书记员、法警。2、担任法官的条件 法官法第9条的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二十三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相似文献   

13.
黄少平 《特区法坛》2002,(71):49-50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指出,人民法院改革,耍强化合议庭和法官的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充分发挥审判长和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的指挥、协调作用。《纲要》明确了今后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加强审判的独立性,把审判权还给合议庭,逐步弱化院长、庭长具体审批审件的作法。去年起我省各级法院根据《纲要》的规定,先后建立起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并制定规章制度,明确了审判长和合议庭的职责、权限。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其管辖法院是不确定的,既可能是由原审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可能是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实行的是多头管辖原则。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妥,再审案件应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5.
1999年10月,《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立“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的改革目标;2000年7月,最高法院颁布《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下称《选任办法》);2001年3月,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了首期“审判长培训班”,肖扬院长做重要讲话;200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官法》修正案,规定了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旨在提高法院的“门槛”、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国家和最高法院这一系列决策,改变了长期以来用行政管理模式来管理法官的状况,把法官从传统的“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建立了法官自己的管理序列和模式…  相似文献   

16.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实行廉政监督卡和廉政回访等制度,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对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派出人民法庭等场所公布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规定、举报受理电话和举报受理网址。  相似文献   

17.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的改革黄荣康法官、书记员应定员定编。当前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是根据各级法院的管辖地域、管辖人口和发案率等因素由上级人事部门统一下达的。长期以来人民法院除了院长、副院长和庭长、副院长的比例是固定的之外,法官、书记员各自的人员编制是不...  相似文献   

18.
美国民事审前程序中值得借鉴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庭审形式化是当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力图克服的现象,各级人民法院都在强调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官当庭认证,以此作为克服庭审形式化的一剂良药。但是,如果我们忽视与庭上相配套的相应的改革,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官当庭认证只能是一句空话。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审前程序的一些规定,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的  相似文献   

1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官的素质,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相似文献   

20.
维护和保障法官尤其是作为法官之首的法院院长的任职稳定性,十分必要。 法官职务是一种法律职务,依法产生和免除。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其他法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组织法还规定:“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