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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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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工作的公正、科学、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第三条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由卫生部认定,承担卫生部指定的工作.  相似文献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规范健康相关产品抽检工作,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规范、卫生标准进行。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合格的产品,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第三条卫生部设立健康相关产品评审专家库。专家由相关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人员(副高级以上职称)担任。  相似文献   

4.
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这些与人民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称之为健康相关产品。《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这些健康相关产品行使卫生行政许可的权力。经过多年的工作,已初步建立起各类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管理机制,为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998年8月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卫生部十分重视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加强了规范化管理。特别是围绕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制约机制,规范许可行为进行了一些探索和改革,基本建立起检验、受理、审评和批准各个环节既相对独立,又有有机联系。科学、规范的卫生行政许可制度,以期确保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5.
第一条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是指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国产和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第四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第五条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第六条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相似文献   

6.
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毒产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国产和进口消毒产品。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消毒产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第四条消毒产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第五条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第六条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相似文献   

7.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卫生部审批的进口化妆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化妆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第四条化妆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第五条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样品配方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第六条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相似文献   

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卫生立法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卫生立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部实际情况,制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立法工作是指:(一)编制中长期卫生立法规划和年度卫生立法计划;(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上报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三)经国务院授权,发布国务院批准的卫生行政法规;(四)根据卫生部职责,起草、审议和发布卫生规章;(五)根据卫生部职权,就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相似文献   

9.
对食品、化妆品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实施卫生监督抽检是国家依法管理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质量的重要手段,其抽检工作质量的优劣,不仅直接影响卫生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执法形象,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为此,近年来卫生部相继出台了《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以下简称《抽检规定》)、《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工作制度》)、《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规范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检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然而笔者从目前处理的一起健康相关产品抽检的复检案例中,却发现对于其抽检结果的复检工作尚需进一步的规范完善。  相似文献   

10.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相似文献   

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单位及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及卫生监督检验监测制度。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第二章卫生管理  相似文献   

12.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进口保健食品和国产保健食品。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保健食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第四条保健食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第五条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样品配方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第六条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一、国产保健食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相似文献   

1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第三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第二章单位管理第四条承但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相似文献   

14.
卫生法律从本质上分析,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技术规范,依据调整法律关系特点不同,可划分为《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等,从而构成了我国卫生监督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目前,根据我国卫生法律体系划分,消毒药械和医疗卫生用品监督管理是《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及《消毒药械及医疗卫生用品审批程序》等法规、规章调整的重要内容。但是,通过近年来的监督管理实践,感到现行的有关消毒药械及医疗卫生用品监督管理工作方面的立法存在明显缺陷,影响了消毒药械及医疗卫生用品监督管理工作深入开展。为了尽快改变该领域卫生立法滞后的局面,加强对消毒药械及医疗卫生用品市场监  相似文献   

15.
卫生部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九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施行,这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这个具有法的约束力的行政规章中存在着几个问题,提出来与大家商榷。1.主体的适用范围过广。《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消毒服务和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所有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需要消毒的场所。"这条规定确定了《办法》中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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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众健康与安全,加强对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卫生管理、监督,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口实施卫生监督制度。对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确认管理豁免的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按有关豁免要求实施。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生产、销售以及进口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产品的放射卫生防护第四条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除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人体不会直接触及产品中的密封放射源或者相对集中在某个部位的放射性物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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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12,(2):11-18
1.2011年8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公布2.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8.
1.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2.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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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卫生法律、法规授予卫生行政处罚职权的卫生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相似文献   

20.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第五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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