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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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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枉法仲裁罪的设立是有利有弊、且基本上利大于弊的,但利弊之争并非问题的关键所在.关于枉法仲裁罪的争议,最关键的问题还是在仲裁的性质上.运用仲裁性质的两分法,可发现仲裁责任属于仲裁的外部关系、应主要从司法性来考量.仲裁的外部关系及其司法性,决定了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其本身是合理的.运用比较法可发现,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并非是对尊重仲裁的国际惯例的违背,相反,这是在贯彻这一原则性的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和需要所采取的合理的具体措施.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在短期内仅有较小的消极影响,而从长远来看,枉法仲裁罪的存在不会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2.
枉法仲裁罪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六修正案"第20条规定的罪名,是枉法裁决罪,称为枉法仲裁罪易致误解。该罪名的适用范围及其含义存在严重分歧,有关规定可操作性差。"枉法"一词不应该作为法律用语在法律条文中出现。枉法裁决罪是立法过剩的产物,其规定必将成为一纸空文。枉法裁决罪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仲裁观问题,是对仲裁不信任的体现,抹杀了仲裁的特性,对国际仲裁损害尤大,应予取消。错误的判裁如产生社会危害性,刑法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足可调整。  相似文献   

3.
论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当缓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建议增设枉法仲裁罪。本文在分析仲裁员责任理论和各国法律实践的基础上,从仲裁的本质、特点、枉法仲裁罪的内涵以及设立的后果等几个方面对是否应当设立枉法仲裁罪进行了论证,认为枉法仲裁罪目前不宜设立。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规定的罪名,是枉法裁决罪,而非枉法仲裁罪,称为枉法仲裁罪易致误解,并极易扩大修正案确定的适用范围。基于仲裁与诉讼的诸多不同,在枉法裁决罪的认定和适用上,不能简单地参照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标准,而应在协调与仲裁立法(含《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国际公约内容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基础上,从严把握枉法裁决罪的犯罪构成及定案标准。  相似文献   

5.
仲裁的性质、枉法仲裁的社会危害性、设立该罪对仲裁业的影响等因素与枉法仲裁的犯罪化问题没有必然联系,不能作为论证枉法仲裁应否入罪的理由。对于枉法仲裁的犯罪化起决定作用的,是立法背后各种政治力量的博弈,此外还要考虑社会危害性、刑罚的预防功能以及立法平等原则等因素。对于枉法仲裁罪的罪状应予修改,应取消"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论枉法仲裁罪与受贿罪的竞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枉法仲裁行为与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其他罪名相比,具有相同的司法渎职性质和枉法犯罪特征,有必要入刑。通过扩大性司法解释,本罪主体即仲裁人员可作为准司法工作人员而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对于仲裁人员既受贿又枉法的,其行为分别符合受贿罪和枉法犯罪的犯罪构成,属于具有交叉重合关系的法规竞合。对此情形应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7.
枉法仲裁罪出台幕后 我国《仲裁法》颁行以来,仲裁领域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比如,一些仲裁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徇私情、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仲裁。仲裁员虽然与司法人员的身份不同,但仲裁员的仲裁活动和司法人员的活动一样,都是依法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裁判,其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同样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的枉法仲裁罪引起诸多争议。为求更接近真理的见解,本文致力于以问题的认识或建构为重心,展开开放性的讨论和思考,跨越既有的学科划分标准对我们认识具体问题所设置的反认知的屏障,从而寻求一种在超越学科意义上的开放性的见地。是故,文章依次作了以下尝试与努力:从控制社会工具的宏观方面审视法律及其界限,从最后制裁力量的微观角度思量刑法及其谦抑追求,对私正义体系的商事仲裁予以语境考察,对刑法情结与刑法路径依赖予以文化检讨,从而得出判断:专设枉法仲裁罪之罪名,刑法不适当地介入了商事仲裁。  相似文献   

9.
仲裁责任制度经历了不断延伸与变更的历史过程,即仲裁契约责任--法律责任--豁免责任--有限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流转形态.从仲裁责任的演进和不断修正中可以得出两点结论:其一,仲裁行为以契约性基础特质作为其存在基础;其二,仲裁行为倡导"公正优先,兼顾效益"的价值选择,为刑事责任的确立预留了空间.因此,结合以上理论基点透视刑法修正案中的枉法仲裁罪,既要承认其刑事责任确立的客观性,又要探究契合仲裁行为自身契约性的运行机制.然而,由于枉法仲裁罪的追诉方式在理论与实践上存在难以克服的诸多弊端,设立非纯正的亲告罪应是反思之后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10.
仲裁责任制度经历了不断延伸与变更的历史过程,即仲裁契约责任——法律责任——豁免责任——有限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流转形态。从仲裁责任的演进和不断修正中可以得出两点结论:其一,仲裁行为以契约性基础特质作为其存在基础;其二,仲裁行为倡导“公正优先,兼顾效益”的价值选择,为刑事责任的确立预留了空间。因此,结合以上理论基点透视刑法修正案中的枉法仲裁罪,既要承认其刑事责任确立的客观性,又要探究契合仲裁行为自身契约性的运行机制。然而。由于枉法仲裁罪的追诉方式在理论与实践上存在难以克服的诸多弊端,设立非纯正的亲告罪应是反思之后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11.
论枉法犯罪的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枉法行为需以“徇私”、“徇情”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枉法行为需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这不但显得不平衡,而且为枉法者开脱了责任,而增加了认定犯罪的难度。另外,将枉法行为分为三个领域四个罪名加以规定,显得过于繁琐,而对执行活动中的枉法行为规定得过于具体,对仲裁活动中的枉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不利于维护公民权益和法制建设。建议将所有的枉法行为都按一个罪论处,罪名就定为“枉法罪”,并删除“徇私”、“徇情”和“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精简执行活动中的枉法行为的规定,再将仲裁活动中的枉法行为也纳入犯罪的范围。  相似文献   

12.
仲裁员法律责任之检讨(上)——兼评“枉法仲裁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员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学者们对这些问题的观点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定论,而我国《仲裁法》对此也无明确规定。最近,在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有关于枉法仲裁罪的规定。此规定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形成为相互对立的两种观点。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此修正案。仲裁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契约性,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仲裁员的行为是私人裁判行为,所以仲裁员对其不当仲裁行为应只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而不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更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不应用《刑法》规制仲裁。  相似文献   

13.
商事仲裁视野下的枉法裁决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了枉法裁决罪.该条文具有规范仲裁活动、维护仲裁市场、推进仲裁发展的积极作用.但其在内容和影响上均存在诸多值得置疑之处.其内容,在主体方面,存在主体范围不明确、主体定性与<仲裁法>冲突、共同犯罪时可能推导出不合情理结论的问题;在客观要件方面,存在条文措辞有误、与有关立法存在逻辑矛盾、与国际法原则存在冲突、不符合仲裁法律适用原则和趋势、无法协调与合意裁决关系的问题.其影响,存在引起法院监督权小当扩张,动摇仲裁基础;变相赋予法院实体审查权,导致我国违背国际条约义务;缺乏科学性,破坏仲裁市场;错误定性,危害我国仲裁声誉的不良影响.为保证和推进仲裁的健康发展,应从仲裁刑事责任、仲裁民事责任、仲裁行业规范三方面入手,构建完整有效的仲裁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4.
不少人担心,缺乏诚信,信用不佳,这种社会状况下开展仲裁,仲裁员的行为和裁决的质量缺乏保障,难以实现仲裁的公平和公正。机构仲裁便于监管和控制,既便于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监控,也便于国家以种种手段和渠道对机构实施监管并间接监控仲裁员(至少在中国如此,因为仲裁机构基本上是政府公共财政支撑下由政府部门设置和主管的),中国的机构仲裁的现状尚且并不令人满意,存在诸多不良表现。当然,突出的表现和问题是一些仲裁员和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办案甚至严重违法招致刑事制裁。刑法修正案中增设枉法仲裁罪即是对这种现象和担心的反映,也是试图应对这种现状和改变这种现状的一种努力。此时此地,讨论没有机构监管的、国家监管显然较弱的临时仲裁,实为奢望。一旦开展临时仲裁,问题必将更为严重和严峻。  相似文献   

15.
基于仲裁协议扩张理论的不断完善以及迅捷解决纠纷、缓解司法压力的需求和支持仲裁政策的考虑,许多国家都在立法和判例中直接或间接承认了仲裁第三人的合法地位。我国也应该积极顺应这一发展趋势,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仲裁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16.
证券仲裁作为证券纠纷的解决方式在我国无人问津,这并非证券仲裁不适合我国国情,而是与仲裁在我国不被了解以及我国仲裁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有关,随着近期我国证券市场回暖,重谈这一问题仍有其必要性。  相似文献   

17.
证券强制仲裁是指证券纠纷发生后,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虽有仲裁协议,但缺乏当事人之间真正的合意而进行的仲裁。我国的证券仲裁制度是伴随着强制性发展起来的,目前很多学者因强制仲裁与仲裁意思自治原则相冲突而一味主张废除此制度。但结合证券行业特点及我国具体国情来看,证券强制仲裁制度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本文通过借鉴美国实质意义上的证券强制仲裁在实践中的做法,提出证券强制仲裁与意思自治原则矛盾之化解方法,以期对我国证券强制仲裁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该修正案第20条规定的"枉法裁决罪"再次引发了对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探讨。结合"枉法裁决罪"条款,从法理的角度研究仲裁员责任制度,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仲裁员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9.
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仲裁机构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故不能享有民事责任豁免。仲裁员亦应承担有限责任,但"枉法仲裁罪"的设立破坏了"一裁终局"、打击了仲裁员积极性、有损我国仲裁的国际形象。仲裁程序的诉讼化将极大削弱仲裁高效解决纠纷的进程,最终动摇仲裁自身存在的基础。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虽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但它也动摇了仲裁意思自治的基石。司法监督是仲裁公正的制度保障,同时也存在着需要完善的方面。我国现行仲裁制度的改革应减少对仲裁机构的行政干预,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应不断弱化,而对仲裁的协助应不断加强。中国未规定临时仲裁制度,这制约了海事仲裁业的发展。缺员仲裁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属违法。仲裁当事人通常可以通过协议排除仲裁员披露义务在仲裁程序中的强制适用。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有承认默示仲裁协议的必要。仲裁庭和法院对争议事项之可仲裁性问题进行审查时,通常适用仲裁地法或法院地法。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志着其法律效力的来源,中国目前对此实际采用"仲裁机构标准"及"地域标准"。为保护胜诉方的实体权利,减少或消除胜诉方困境,应取消拒绝承认与执行制度或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革完善。内地与香港的《安排》不仅可适用于裁决的执行,还应适用于对裁决的认可。海峡两岸应积极推进仲裁裁决相互认可与执行制度的立法模式从单边性质过渡到完整的双边协议模式。  相似文献   

20.
孙子涵 《现代法学》2023,(1):194-208
仲裁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具有相对优势。但是,知识产权效力争议仲裁在我国尚未得到明确认可,这制约了我国知识产权仲裁的理论展开与制度构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为知识产权效力争议仲裁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规范起点。知识产权获取的国家授予性,以及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公共政策考量,均并不足以否定知识产权效力争议的可仲裁本质。其他法域知识产权仲裁的发展经验,为我国推行知识产权效力争议仲裁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为此,我国应当积极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效力争议仲裁的理论路径与机制构建,从仲裁实践、司法、行政、立法等多个维度协同推进知识产权效力争议仲裁,适时推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仲裁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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