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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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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冯刚 《科技与法律》2002,50(3):103-109
由于著作权法无法保护数据库的“收集材料”过程,从而无法保障数据库的发展,因此,国际上出现了一种特殊权利保护模式(suigenerisrightprotection),①对数据库的“收集”予以保护。1.欧盟欧盟在1988年关于著作权和技术挑战的绿皮书中首次提到了协调成员国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随后于1992年公布了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的建议,由于获得了欧洲议会和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支持,欧盟委员会于1993年采纳了修订后的建议。1995年7月欧盟部长理事会正式通过了《关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的指令》(Directive96/9/EConthele-g…  相似文献   

2.
试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在保护数据库的具体方式上 ,利用版权法保护数据库虽然解决了信息自由问题 ,但无法解决数据库制作者的投资回报问题 ;而如果像欧盟那样给数据库设置特殊权利保护 ,虽然解决了数据库制作者的投资回报问题 ,但由于保护了数据库的内容 ,很可能将公有信息变成私有信息 ,从而不合理地侵害公众利益。因此 ,必须给予数据库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保护方法 ,利用合同法保护数据库 ,可以解决数据库制作者的投资回报问题 ,而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库 ,则可以解决公众的信息自由问题。我国数据库的保护主要应该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方法 ,并且应当确定受保护的数据库的范围、内容、例外、侵权责任及其限制、举证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3.
章正璋 《法学研究》2014,36(3):186-207
我国物权法采广义的占有保护立法模式,注重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和实用性,赋予占有人从物权到债权四种不同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与本权保护兼容互补、互不排斥且无法相互替代,构成财产归属秩序从事实到权利的双重保护格局。当事人选择行使一种保护方法败诉以后,仍然可以要求他种方法的保护。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甚或是权属不明或者权属有争议之占有,均可享受占有之诉的保护。占有保护的一个首要前提是对物之占有或者曾经占有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否则占有保护无法成立。对于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当事人得以本权直接抗辩,而对于占有之诉,当事人不得以本权直接抗辩。间接占有、共同占有以及占有辅助已为现行立法、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所接受,在民事生活中广泛存在,其占有保护应区别具体情形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4.
数据库法律保护三大主要制度中,版权法和特别权利保护制度各存缺陷,前者无法解决数据库制作者的投资回报问题;后者又无法有效的协调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版权法基础上对数据库进行补充性保护,既解决了数据库制作者的投资回报问题,又保护了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同时也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  相似文献   

5.
英国1997《版权和数据库权利规则》和欧洲议会1996年通过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示》对于数据库特殊权利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2002年英国上诉案件——Bricish Horseracing Ltd诉William Hill Ltd案所涉及的数据库“自体权”的法律保护,就如何认定法律保护数据库的种类和内容方面起到了补充作用,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申所提出的有价值的观点值得我国在数据库法律保护方面学习和借鉴。为适应信息时代不断发展的需要,我国必须在数据库及其相关方面紧跟世界潮流,积极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6.
传统民法上公民的健康权、名誉权无法涵盖身体权的内容 ,身体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种独立人格权。当身体权受到侵害后 ,受害人有权获得民法保护。  相似文献   

7.
数据库立法与国际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韩缨 《河北法学》2002,20(Z1):185-188
信息社会的发展需要对信息传播的重要工具——数据库进行法律保护。但是传统的版权法只对数据库中有独创性的选样和编排授予版权,无法及于其内容。为了补偿数据库制作人所付出的巨大努力,有必要给予数据库以独立于版权体系以外的特殊权利保护。欧盟和美国在数据库特殊权利的立法方面都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法律对数据库进行特殊权利保护应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对数据库进行国际立法保护也是同样重要的另一个方面。  相似文献   

8.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它的产生背景是信息爆炸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在信息的使用者享受着方便、快捷、全面的信息服务的同时,信息的收集、发布者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于是,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引起了诸多方面的重视。  相似文献   

9.
林光明 《法制与社会》2012,(26):280-281
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的稀缺,建筑物之间的采光权纠纷已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且多以群体诉讼的方式出现,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挑战.由于法律对于采光权问题未给予足够的关注,相应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在司法实务中出现采光权无法保护、司法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等诸多问题.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对采光权如何维护、采光权纠纷如何处理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从而对采光权受损害的一方提供救济.  相似文献   

10.
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系建构的基础是国家在宪法上所负有的保护义务,该义务对应着"个人信息受保护权",而不是"个人信息权"。将个人信息作为私权客体的权利保护模式,在规范逻辑、制度功能等方面存在局限;应以"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国家保护义务"框架建构个人信息的权力保护模式。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意味着国家不仅应履行尊重私人生活、避免干预个人安宁的消极义务,还应通过积极保护,支援个人对抗个人信息处理中尊严减损的风险。基于控制"数据权力"这一侵害风险源的需要,国家一方面应避免过度侵入个人信息领域;另一方面应通过制度性保障、组织与程序保障以及侵害防止义务的体系化,营造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生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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