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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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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差额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中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经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这一规定,就使"等额提名"同"差额选举"形成两条并重的原则,成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关键。差额选举的关键是保障代表的合法提名权《地方组织法》把主席团提名候选人和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人数都限制在"等额"范围内,实质上规定了  相似文献   

2.
海南省今年上半年开展的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是在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修改后第一次单独进行的。从笔者所在的澄迈县选举结果看,副职领导全部差额选举产生,且代表10人联名推荐当选的比例较大,代表共联名推荐副乡镇长候选人27名,当选16名,占副职推荐数的59%,占副职当选数的30.2%。新修改的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第二十二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  相似文献   

3.
刘静 《人大研究》2005,(1):14-16
一、对《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 ,“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 ,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 ,也可以等额选举”。这一法律规定明确表明 ,对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的选举首先应该坚持差额选举 ,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可以实行“等额选举”。这一例外情况 ,即实行“等额选举”的前提条件 ,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经过充分酝酿、协商、讨论后 ,“提名的候…  相似文献   

4.
在当前我国干部制度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中的"等额提名"和"差额选举"的有关规定,对今后长时期的干部选拔、干部队伍建设、干部制度改革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等额提名"和"差额选举"是法定原则1995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在选举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除了人大常委会、政府正职和法、检两长提名的候选人可以进行等额选举外,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其他各项职务人选时都必须坚持差额选举。  相似文献   

5.
本届省、市、县三级人大届期将满,面临换届。按照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目前在如何提名酝酿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方面,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有些地方党委仍按往届选举的方法,向大会主席团推荐了多于应选人数的候选人建议名单。大会主席团在提名时,虽然也按《地方组织法》的新规定,提出了与应选人数相等的候选人,但实质上差额部分已作了"内定";二是主席团按照规定提出了与选举人数相等的候选人,但由于提名酝酿工作做得不深入,不细致,代表推荐不集中,给选举工作增加了难度。结合这些问题,为了搞好即将开始的换届选举,严肃认真地执行《地方组织法》,现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如何提名酝酿候选人问题,谈一些浅见:——党委要依法推荐候选人。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这个规定从字面上看,对党委向主席团推荐候  相似文献   

6.
《人大研究》 2 0 0 0年第 6期《人代会落选常委会岂可任命》一文作者认为“某县人代会上 ,某候选人在差额选举副县长中落选。后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给该县追加了一名副县长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又个别任命其为副县长”这一做法不妥。理由是“某候选人落选 ,说明绝大多数代表对其任副县长持否定态度。”这一观点值得推敲。《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 ,以得票多的当选。其中就包含一种情况 :即落选人有可能曾获得过半数选票 ,而因为应选名额限制未…  相似文献   

7.
部分乡镇人大主席团为确保党委推荐的干部当选 ,将副职领导人的差额数降至最低限 ,并全部由主席团提出。笔者认为 ,这一做法不妥。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地方组织法》规定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 ,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 ,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依据本条规定 :主席团只能就应选名额提出候选人而不得超出应选名额数提出差额。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乡镇国家机关副职领导人员必须实行差额选举 ,副职候选人中必须有代表联合提出的人选。我们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尊重代表的提名权。那种由主席团提…  相似文献   

8.
《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都对预选作了原则规定。《地方组织法》规定:在选举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时,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和代表依照法律规定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合计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时,进行预选。如何操作预选,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从各地以往的做法和经验来看,难以做到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预选,但以代表  相似文献   

9.
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决定,其中,对《地方组织法》有一处重要修改,即规定代表大会选举时「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人们把这一新规定俗称为「等额提名,差额选举」。  相似文献   

10.
县级以上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目前正在进行。据了解,在选举过程中,大多数地方都能严格按照《选举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选举。但是,也有个别地方的一些做法不符合《选举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出现了违法现象,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反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限规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选举法》第三十一条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这条规定,概念清晰,意思明确,指的是从主席团向大会提出候选人到  相似文献   

11.
《地方组织法》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对象、人数和程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诸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且不能突破法定名额;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只能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等等.  相似文献   

12.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去年制定的《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规定,"提名确定代表候选人,要严格执行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法律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这些规定表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出的候选人,与选民或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其法律地位平等。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看其选举制度是否民主。赋予选民或代表具有联合提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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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要从五个方面加强人大工作:一、坚持代表提名制度,尽可能扩大代表提名的广泛性。代表提名制度可以充分发挥人民代表选出符合民意的政府和领导的积极作用,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新时期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制度。现在法律规定代表提名的人数须在10人以上,今后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考虑适当放松对提名代表人数的限制,使代表提名更具广泛性。二、坚持差额选举制度。差额选举赋予人民代表能在较大范围内选择符合民意领导人的权利。在新时期必须坚持这种制度,而且有必要增加差额选举的候选人人数,使代表在选举时具  相似文献   

14.
1995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在加强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建设和健全工作程序等方面,作了一些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从而使其更加完善和符合实际。在目前各级人大换届选举时,认真学习、领会地方组织法对正确执行法律,圆满完成换届选举任务有着重要的意义。仅从选举角度看,这次修改,使我国的选举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其主要表现是:一、增强了代表联名提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积极性。修改前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对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名。在执行这一规定的初期,各地基本上都能够正确对待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把主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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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闻 《人大建设》2001,(12):38-39
《地方组织法》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对象、人数和程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诸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且不能突破法定名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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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代会上 ,某候选人在差额选举副县长中落选。后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给该县追加了一名副县长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又个别任命其为副县长。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某候选人落选 ,说明绝大多数代表对其任副县长持否定态度。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同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 ,应该对代表人民意志的人大代表负责。人大的选举权威大于同级人大常委会的任命权威 ,如果人代会落选的干部迅速被同级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命 ,那么选举的法理性和权威性就大打折扣 ,这将直接危及到差额选举所形成的择优选用机制价值。诚然 ,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的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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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全国性的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已陆续收官;到明年初,地方各级人大也将自下而上陆续完成换届。在下一步召开的地方各级人代会上,代表们将依法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还要在人代会上依法选举产生上一级人大代表。这两种不同类别人员的选举,在选举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下面,笔者依据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之规定,并结合地方人大选举工作之实践,谈一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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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践中,一般采取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按应选名额等额提名代表候选人,再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差额选举所需人数的候选人。由于组织引导的原因,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很少能够当选,很多代表对此提出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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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一次会议上,一位领导表扬了一个乡在换届选举中,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全部满票当选,选举十分圆满成功;批评另一个乡,代表联名的候选人当选,是一次失败的选举。这位领导对选举工作的褒贬态度,笔者不能苟同,特提出商榷。主席团提名的侯选人当选,选举就成功: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当选,选举就失败,这种看法有失偏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了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无论在提名人数限制、时间限制,还是在确定正式候选人程序、对候选人情况介绍,以及选票次序排列等等,都是平等的,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依法当选或者落选都属正常现象,不影响选举的合法性、成功性。因而,上述领导对选举的看法与法律公正的精神是格格不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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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甘肃省某县等额选举镇长,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主席团开会后,没有让代表重新酝酿、提名即进行第二次投票,并做工作要求代表选举该候选人。第二次就同一候选人进行投票后获得过半数选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甘肃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4月14日)答:地方组织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等额选举镇长未获得过半数选票时,不属于上述情况,应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不能不经另行提名程序即就同一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7年4月28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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