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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关于徇私枉法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徇私枉法罪是规制刑事司法人员职权行为的重要法律规定。对徇私枉法罪的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共犯等重要问题进行探讨,应根据徇私枉法罪司法实践与重要理论研究成果,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四)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日对渎职罪的立法解释来进行。  相似文献   

2.
刑讯逼供罪是典型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职务犯罪.作为本罪客观行为方式的“肉刑”,本质上系直接针对被害人身体的具有攻击性的暴力行为,而“变相肉刑”则涵盖一切能够直接对被害人产生精神强制而又不具有暴力外在形式行为.辅警等实际行使司法职权的人员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本罪不属于亲手犯的范畴,“特勤人员”等非司法工作人员也可充当本罪的共同实行犯.在犯罪形态上,本罪属于既成犯,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具备相应主客观条件时,本罪转化为相应的重罪.  相似文献   

3.
谈谈徇私舞弊罪的主、客观方面冯军根据刑法第188条的规定,徇私舞弊罪(又称徇私枉法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司法职权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迫诉,或者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舞弊犯罪是典型的腐...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枉法仲裁罪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枉法裁决行为的入罪,既是预防与惩治枉法仲裁行为的现实需要,又弥补了现行刑法规定之不足。这一新增犯罪的罪名,可考虑定为“枉法仲裁罪”。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正确理解枉法仲裁罪的行为方式、主体范围,枉法仲裁罪与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界限,以及枉法仲裁罪与受贿罪、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查处徇私舞弊犯罪是检察机关对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纯洁政法队伍,净化社会环境,促进廉政建设以及维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的有效手段。本文就如何正确认定徇私舞弊的犯罪主体范围以及进一步完善立法问题,作些粗浅的分析。 一、如何正确认定徇私舞弊罪主体范围 所谓徇私舞弊罪(亦称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侦察、审判、监管的职务之便,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  相似文献   

6.
徇私枉法罪原案两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徇私枉法罪原案的“有罪”理解及其管辖权的归属问题不仅在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不一,直接影响了本罪的司法适用。本文通过辨析认为,“有罪”应理解为有证据证明的犯罪,而非法定之罪;对于原案的管辖权应视具体情况分别由相应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来行使。  相似文献   

7.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正常活动;犯罪主体是负有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以及负有会同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职责的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对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应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来理解。  相似文献   

8.
对徇私枉法罪两个相关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徇私枉法罪是特殊的渎职犯罪 ,其犯罪结果较多的是司法工作人员的枉法行为使另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受追诉”。这一犯罪结果是否产生 ,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加以印证 ,必然会产生没有被追诉的案件的管辖问题以及对该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判决等诉讼时间与徇私枉法案侦查时间相衔接等问题。  相似文献   

9.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单位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探讨本罪的犯罪主体法律适用困境与路径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打击腐败犯罪,维护党和国家清正廉洁形象,对于完善刑事犯罪罪状,达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具有重要价值。借鉴外国关于本罪的法律规范,结合司法实践新形势,要求将国家机关试用期工作人员、聘任制人员应作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同时扩大亲属的范围,明确单位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10.
日本刑法第65条第1项规定的是违法身份,第2项是责任身份;参与违法身份的,只能构成以此身份为要件的罪名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参与责任身份的,对于非责任身份者,应以非责任身份者所对应的罪名定罪处罚。贪污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责任身份,而受贿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违法身份,因此,国家工作人员指使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亲属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其亲属构成受贿罪的帮助犯。普通公民伙同邮政人员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的,普通公民构成侵犯公民通讯自由罪,而邮政人员构成私自开拆邮件罪。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属于责任身份,非司法工作人员伙同进行刑讯逼供的,不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1.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检察法律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立,旨在解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的问题。然而,由于法律依据位阶低、信息渠道不畅通等原因,特别是检察机关无法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情形实施法律监督,影响了衔接机制的顺畅运行。因此,要突破检察机关在衔接机制中履行法律监督的法理障碍,对行政刑罚进行重构,将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活动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并实现行政执法中获取的证据与刑事证据问的衔接和转化。  相似文献   

12.
犯罪情节对定罪和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对跨时间、空间的案件的犯罪数额认定、无形资产的价值认定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的认定是目前网络经济犯罪情节认定中颇具争议的三个疑难问题。研究这三个问题,对公安、司法机关准确打击此类高科技经济犯罪有一定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3.
目前公安学科存在两种错误的研究倾向:一种是"推倒重来",不顾公安学科建设的固有基础与发展现状,完全照搬英美的所谓"先进"理论而试图重构我国相应学科的知识体系;另一种是"固步自封",以自己所在行业、所在学科、所在院校、所在地域等范围画地为牢,无视学科发展的自有规律以及相互渗透、日新月异的发展趋势,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层面均因循守旧。现场搜索作为现场勘查技术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其方法以及相关问题的研究目前可谓含混不清,究其原因归根结底应是现场搜索内涵与外延的未定状态。  相似文献   

14.
公安机关是我国重要的刑事司法机关和治安行政机关,公安队伍建设必须从公安机关的特点出发,从现实和未来需要出发,以回应转型期公安机关面临的挑战.在依法治国的伟大过程中,公安机关担负着特别重大的历史责任,必须坚持依法治警的方针,严格用法律规范警务活动.  相似文献   

15.
公安行政执法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目前警察行政执法存在越权执法、以特权思想执法、随意性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等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有相关法律不完善、执法观念落后、财政保障格局不合理、评价机制缺乏科学性、警察素质不高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应严格限制非警务活动、完善行政立法、强化民警法治意识、深化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大执法培训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提高公安行政执法水平。  相似文献   

16.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以特殊主体为重要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对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认定 ,历来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根据我国《刑法》对受贿犯罪主体的规定自 1979年以来有几次变化 :一是要严格限制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二是应当依法确定受贿罪犯罪的区别及受贿与贪污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公民对民警行政执法中不作为问题的投诉呈逐年增加之势,在行政诉讼中,诉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案件也明显增多。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坏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公安机关必须切实防止和解决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问题。  相似文献   

18.
交通肇事罪是行政犯罪,必须以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承担行政责任为前提。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外,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执法部门在适用刑法第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选”规定时,必须注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逃逸”与刑法意义的“逃逸”是两种本质不同的行为,同时不能违反“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相似文献   

19.
内幕信息是指对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具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的特征和认定标准应当是两个,即未公开性和重要性。未公开性的认定应当采取形式公开为主、实质公开为辅的标准,根据"两高"最新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内幕信息形成之时"和"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公开时间和公开方式。重要性的认定应当由完全的"客观标准"向"主观标准"为主、"客观标准"为辅的主客观结合认定模式转变。"相关性"和"确定性"不是内幕信息的特征和判断标准,它们内在地被消解、融汇在重要性判断中。依循权力分工、制衡的法治精神,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分决定了在行政犯(罪)领域,行政监管机关对内幕信息内容和性质认定的行政性判断应当从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性判断,司法机关的司法性判断应当具有独立性和终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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