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 毫秒
1.
香港居民赵周芳于1994年1月8日在Y市病故,留有巨额遗产。1994年3月,Y市居民周某、赵某相继向公证机关提出继承赵周芳遗产公证申请。申请人周某称自己是赵周芳的内侄,是赵周芳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其举证材料主要有:赵周芳的香港身份证明及其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5000美元外汇定期存单;1984年3月1日,赵周芳亲笔书写的含有将遗产留给周某内容的信件。申请人赵某称自己系赵周芳的侄儿,是赵周芳遗产的遗赠受领人。其举证材料主要有:1991年4月29日与死者签订的,并经Y市郊区公证处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书;死者在香港某银行有限公司53万港币…  相似文献   

2.
去台已故独身老兵遗产继承是指:40年代末由大陆随国民党当局去台人员,没有结婚成家已故独身老兵的遗产,由其在大陆的亲属继承的法律问题。鉴于两岸隔绝多年,大陆公民与在台亲属早已隔断联系,双方断绝书信往来,互不了解的状态,一巳台湾亲属故去,大陆~方难以知道这一消息,办理继承手续。因此,使有一批已故独身老兵遗产该由大陆亲属继承的没有得到继承。我所早在1991年就与台湾律师接触,谋求解决大陆人民继承去台已故独身老兵遗产问题的业务.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各种复杂因素,未能办妥。如今海峡两岸虽然存在两个不同政治实体和社会…  相似文献   

3.
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被继承人的财产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但实际上,在被继承人死亡至遗产分割这段时间内,遗产的权属处于“真空”状态,遗产债权人、遗产取得权人以及继承人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科学合理的遗产管理制度是继承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通过构建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继承中作为独立的主体,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有利于实现遗产债权人、遗产取得权人与继承人的地位并重。  相似文献   

4.
《法治与社会》2006,(11):47-47
问:我与丈夫于某结婚不到半年.他便在出差途中遇车祸当场死亡.于某没有什么遗产。现欧桌持于某写的一张婚前1年的欠条向我索债3万元。我认为丈夫生前欠钱没有告沂我,而且是婚前所欠,我没有还债的责任,现欧某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丈夫婚前债务妻子应否承担。  相似文献   

5.
《法庭内外》2007,(5):60-60
法官: 13年前,我被张某收为养子,如今我已结婚。在照顾好养父的同时,我还经常关心生父母的生活。养父去世后,我继承了他的所有财产。最近,我的亲生母亲又因病去世,在分割其遗产时。我提出要继承生母的部分遗产,但我的同胞哥哥却不同意。他说我已继承了养父母的遗产,所以就不能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请问,被收养人继承了养父母的遗产后,还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相似文献   

6.
金波  韩治斌  林霞  吴松 《法医学杂志》2010,26(3):230-231
1 案例 1.1 简要案情 周某,46岁.某晚18:00许,在一个体按摩院内进行颈部按摩,当按摩师将周某头部急速左旋时,周某突然大叫一声,随即面色苍白,大汗淋漓,呼吸急促,心率减慢,数十秒后出现意识丧失,心搏、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据其亲属反映,死者生前患颈3~7椎间盘脱出症,硬脊膜囊轻度受压.  相似文献   

7.
《法庭内外》2006,(12):58-58
法官: 我和周某5年前结婚,婚后—直居住在周某父母为其购买的—套住房内。今年以来,由于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我准备离婚,但心中又有一些担心,因为,一旦离婚,周某肯定不同意我继续居住现有住房,那时我将无处安身。请问:离婚后,对前夫住房还享有居住权吗?  相似文献   

8.
被继承人李青早年丧妻。其独生子李志强有妻刘梅、子李玉林和女儿李玉兰。1985年,李青病故,留遗产房屋六间。遗产尚未分割,其予李志强因车祸死亡。在六间房屋如何继承问题上,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六间房屋应由刘梅继承四间,李玉林和李玉兰各继承一间。理由如下:第一、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即归由继承人承受,二者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继承人是否实际地、直接地占有遗产,并不影响其对遗产的所有权。结合本案,李志强是李青唯一的财产继承人,因此,李青死后,…  相似文献   

9.
《法治与社会》2008,(8):55-55
问:3年前,我弟与人争吵后失手将对方打伤致死,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他死刑。现我们亲属找到目击证人作证,他认为我弟不是故意伤害,而是过失致对方死亡。我们认为过失致人死亡不该判死刑。请问:我们亲属还能为我弟弟向法院申诉要求改判吗?  相似文献   

10.
《继承法》遗产继承与遗产债务清偿乃各自独立的两条路径,缺失遗产分割前的遗产处理规则,二者仅以该法第33条规定的限定继承相勾连。在继承人已取得遗产所有权的前提下,遗产处理规则尤其是遗产管理制度的缺失,遗产与继承人财产高度混同,限定继承徒具其表,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权利严重受损。《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次审议稿)遗产分割前遗产处理规则的制度安排,法技术上,应在尊重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基础上重视法律移植中法规范体系化的有益经验;法规范上,应当健全遗产管理制度,落实以限定继承为原则、概括继承为例外的遗产债务清偿规则;法价值上,应当平等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利害关系人,形成财富平等保护和财富代际流转的社会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1.
[案情] 2002年10月,赵某向周某借款3万元做生意,由于没有看准市场行情,亏损严重,在设法归还了周某2万元借款后,余款再也无力偿还。2003年5月,赵父病故,留下遗产8万元。赵某放弃继承权,将其父遗产全部归其母所有。周某得知此事后,找到赵某要求其从遗产中拿出1万元还债,余款再归其母所有。赵某坚决不同意。据此,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赵某放弃继承权行为无效,并依法判令其归还欠款。被告赵某则辩称:要不要遗产是自已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相似文献   

12.
《政府法制》2013,(33):64-64
据《新版遗产税草案》,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赠与财产应征遗产税;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依法归国家所有;80万元起征;500万元的遗产应纳税84万元。小伙伴们,有什么办法避开这重税吗?  相似文献   

13.
1998年第4期《法学杂志》上丁满臣同志发表了《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遗产分割》的文章(下称“丁文”),该文认为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本文试就此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4.
一、清偿债务与继承遗产及执行遗赠的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清偿债务应优先于继承遗产。继承人应首先清偿债务,然后再分割遗产。我们认为,这是不正确的。根据概括继承原理,债务包括于死者遗产之中,随继承的开始而转移给继承人。因此,继承债务与继承遗产是同时发生的,更确切地说,继承遗产包括了对债务的继承,无论是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一旦继承人接受了继承,他从继承开始起便成为新的债务人。可见,清偿债务不仅不能优先于继承遗产,而且只能进行于继承遗产之后。但遗赠则不同,由于受赠人不承受遗赠人生前债务,遗赠执行人只有清偿死者生前债务后,遗产有剩余时,  相似文献   

15.
长期以来,人们对继承人自何时起取得遗产所有权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自遗产分割时起;另一种认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笔者就此问题,略陈管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自遗产分割时起,继承人才取得遗产所有权,其理由是:1.并非自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就当然地取得遗产所有权.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对遗产继承权转变为遗产所有权的条件,只有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意见表示,并且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条件,继承  相似文献   

16.
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个人死后,在财产关系方面有两个问题必须妥善处理:一个是哪些亲属可以继承遗产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如何分配遗产;一个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如何处理。我国继承法在后一个问题的处理上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既缺乏可操作性,又使债权人缺乏保护自己利益的法律手段,致侵害债权人债权的问题时有发生。在私有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这个问题已经现实地摆在司法实际工作者和法学研究工作者的面前。作者认为,我国应当改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为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继承人违反有限责任“继承的条件,即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此外还应赋于债权人遗产分立请求权(或叫官方清算请求权),使债权人能够主动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许倩 《检察风云》2023,(9):54-56
<正>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宏观作用施克强:首先,我想问一个问题,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出台,响应了什么社会需求?在宏观上将会有什么作用?张琴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一个难题,就是遗产债权的处理问题。这也是遗产管理人制度出台之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碰到的一个特别困惑的问题。即债权人起诉继承人,要求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归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相似文献   

18.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相似文献   

19.
《人民调解》2007,(7):43-43
问:我去年11月向法院起诉与周某离婚。法院于今年1月底判决准予离婚,儿子随周某生活,我每周可带儿子回来团聚一天。由于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可周某在我带儿子回来一次后.就以种种借口阻止我探望儿子,令我十分痛苦。请问,我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周某履行协助探望义务?  相似文献   

20.
《法庭内外》2007,(10):57-57
法官: 2年前,我与周某协议离婚。抚养协议约定,7岁的女儿由周某抚养,周某自愿承担一切抚养费用。周某是—名公务员,收入稳定。我没有工作,靠低保维持生活。最近,周某突然以女儿的名义将我告上法庭,以其购置了住房,又生育了一个小孩子,家庭负担加重为由,诉请法院判令我每月支付给女儿扶养费200元,离婚才2年,难道扶养协议就失去效力了吗?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