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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是医院永恒的话题,医疗纠纷是医疗过程中的“副产品”。医疗纠纷的存在有多种因素,既有医院的因素、社会的因素,又有患者的因素。[1]对于纠纷不能正视,将会产生无穷的后果。作者将自己参与处理的一起精神科纠纷“私了”案例报道如下,以供同行汲取教训。案情介绍患者,男性,24岁。1995年8月24日因患“精神分裂症”,在其父和本院一位熟人(精神科医师)的陪同下到某精神病医院住院(病房在3楼)。次日,患者父亲来院探望,称儿子的病情较轻,询问能否出院?主管医师解释“不能出院”,患者父亲又去寻找那位熟人商量,未果,再未来找医师说出院的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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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医疗纠纷是医院管理中的老问题,也是一个使管理者棘手的问题,成功的处理好医疗纠纷,对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医疗质量及医疗管理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现就当前医疗纠纷处理中涉及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一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认识问题在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在总体上目标应该是一致的,由于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心理素质、经济条件等多种因素,双方在部分领域也存在不完全一致的方面,加之医疗上不完善因素的存在,医疗纠纷在所难免。纠纷的发生和剧烈程度又以患方对医疗单位的信任程度及后者对事情的处理水平有密切关系。因此,建立信任感是使医疗纠纷得以正常处理的基础,这是首先要解决的一个认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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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医疗行业高风险性的存在,医疗纠纷的发生呈不断增加趋势,医患关系日趋紧张。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为例足以见之,1999年该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9件,2000年受理案件13件,2001年共受理22件,2002年受理55件。中华医院管理学会2002年对全国326所医院进行调查显示医疗纠纷发生率高达98.4%,索赔金额总计约6000万元左右。如此之多的医患纠纷,作为政府“管”医院的代理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具体承担哪些职责?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如何使医疗纠纷得到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处理?将是摆在卫生行政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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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规定》中规定了医院的举证责任
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第(八)项明文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里明确了医院在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该规定对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处理有一定的进步性,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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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中的产品质量纠纷在医疗纠纷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此类纠纷因医疗服务而产生,但却受到产品质量法的规范和调整。本文结合一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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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损害责任纳入《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医患纠纷分为医疗纠纷和非医疗纠纷两大类,医疗纠纷和非医疗纠纷各有四种具体情况。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探讨了各种医患纠纷类型赔偿的法律依据;强调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是过错责任;医疗损害赔偿应根据医方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