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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初,北京某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业主代表通过报社找到笔者,十分焦急地询问:一房地产开发商在小区西侧建设商品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违规侵占小区的用地,项目的塔楼违法向小区东移约六米。小区业主和居民代表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上访一年半,未果,怎么办?项目开发商现在变本加厉,又准备占用小区的天然气预留管道。小区代表说:“开发商的总经理与当地政府某位领导有关系,当地政府曾以十来个部门联合执法名义,支持开发商占用小区的天然气管道。如果此举成功,小区今后通天然气很有可能得另行投资、另接管道。小区内居住的是某濒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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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66条、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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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对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上述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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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诉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当中,存在着程序基本法有统一规定,专门的行政法规、规章仍然规定诉权且规定不明确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细则(农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下简称《细则(林业部分)》)就属于此类专门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具体情形之一,并且《条例》第43条等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诉权的规定存在内容不明确的情况。由于《条例》第43条规定的诉权不明确,笔者日前代理的有关植物新品种权属的一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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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对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作了多达110处修改。关于执行程序一编的规定,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旧法)原有条文17个(自第208条——224条),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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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同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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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7条第2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第11条第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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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4月9日颁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以《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为背景,明确规定了我国国际商事(包括海事,下同)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执行方式(第259条),人民法院裁定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的补救措施(第261条)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的执行方式(第269条)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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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8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补偿决定。这一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争议。《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者也有意对人民法院非诉执行方式不作明确规定,给以后的执行改革留下探索空间。那么,《条例》第28条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何种模式运行、法院采用什么标准审查,以及强制执行后可能出现的国家赔偿等问题,就有进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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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人可以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与此相应,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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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予以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之一。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公司形式,早在1979年7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第4条和1983年9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19条中都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由此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