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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2,(2)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被告虽同属行政机关,但它们彼此仍有差别.对后一种情况中的复议机关的法律地位如何理解,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我们主张,经复议机关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以复议机关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理由如下: 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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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章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其中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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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笔者拟对行政机关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浅作探讨,与行政机关及其同仁共同研究。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所具备的条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义务性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依法强制执行外,可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强制相对人履行,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行政权力得以实现。对生效的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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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在行政机关没有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于应当以哪个行政机关为被告的问题,我们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批准机关和实施机关为共同被告。请问哪种意见正确?杜景信同志: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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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应为共同被告刘德生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仅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笔者认为不妥.应予修改.其理由是:第一,仅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与原告的诉讼目的相悖.公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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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之发生行政争议,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作被告,而且只能由行政机关作被告,这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突出特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那么,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执行公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我国,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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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不自觉履行,一般来讲,行政机关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因此,非诉行政审查作为行政执行的组成部分,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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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时,把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是有必要和合理的.但作出这一规定后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常见的有原告在起诉时如何提诉讼请求以及是否可以只起诉其中的一个被告、共同被告如何举证、人民法院如何管辖和判决、复议机关不作为以及作出其他复议决定时能否当共同被告.在复议法修改和作出新的行诉法司法解释时应该对这些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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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第2款因没有区别复议决定不同的具体处理情况而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存在违反行政法理论和在实践中无法适用的可能。该款可以考虑修改为:“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但复议决定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在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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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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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首先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究竟指什么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是基层行政执法机关,然而它们绝大多数无法律赋予的主体资格,这与行政诉讼法依法行政的要求是相悖的。据此,从法律上确认其主体资格已成为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迫切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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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3)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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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6)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没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已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要求,考虑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属、使用与维护等问题的,应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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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5)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首要条件,必须是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对非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面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十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但常常被错误地当成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主体所作的鉴定结论行为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者委托其他机关、组织对某一事物、某一行为、某一物质等进行检查,检验、化验、分析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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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