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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可以说已经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也成为学者们提出或支持所谓债权物权化的主要依据.本文从对债权和物权的分析及对买卖和租赁的比较入手,通过还租赁以其本来面目来否定债权物权化这一命题,驳斥传统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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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起源于英国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发展,它以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在我国现行法并无明确条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加以规定。本文认为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意味着债权人依据债权就可以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追索,这无疑会大大破坏民法中债的相对性原则,动摇物权和债权分类的基本标准,甚至影响到整个民法的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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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BillofLoading),是海上运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特有的重要运输单证,具有一般物权凭证和运输单证的特点,也有其特殊属性和发展规律.学术界在讨论提单的法律性质时普遍使用的物权凭证这一概念,其实仅仅表彰其项下货物的占有权.而且只通过转让提单就导致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做法也不符合大陆法系民法中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规则.事实上海上运输只是履行合同完成交付的手段.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并不是它应该关注得问题,也是它所无法决定的.只是由于海运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时间较为漫长,且货物在很长的时间内都不在所有权人的控制之下,也就产生了用提单代表其项下货物的需要.提单所代表仅为货物的占有权而非所有权,转让提单是否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主要取决于所有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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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属于绝对权"与"物权具有绝对性"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民法学界,人们往往将绝对性与绝对权,相对性与相对权相等同,将"物权属于绝对权"与"物权具有绝对性"相混淆,导致了逻辑上的混乱,造成了理论上的错误.实际上,"物权属于绝对权"与"物权具有绝对性"是不同的两个命题,不能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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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日益发达的今天,虚拟财产具有越来越大的实际价值,法律对此的保护不应该空白。那么虚拟财产应当放入法律体系中的哪一部分去保护,依然成为一个争议长久的问题,本文仅从"支配性"的角度来为虚拟财产的物权性辩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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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会议综述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物权法的制定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对国家昌盛、民族兴旺以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草案)》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体现了宪法的精神,突出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确立了对不同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原则,反映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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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2):6-13
民法典有其内在与外在体系,“意思自治”属于民法典的内在体系之一。我国民法典编
纂的使命之一应该是按照体系化的方法,将现有的单行民事立法进行整理,去除逻辑上的矛盾,消除
规范之间的冲突,修改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规范。但从现在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看,
逻辑体系上的问题仍然存在,表现在:(1)“合同”的规则没有作为“公因式”规定在民法典的“总则编”
以适用于所有的协议,而是保持了现行合同法的局部完整性,架空了“总则”,使其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2)承认并区分“物权”与“债权”,但却模糊“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有时“债权合意”仅仅产生债
权效果,但有的时候却直接产生“物权效果”,但这些“物权”又不能对抗第三人,使中国物权法上产生
了许多“二物权”。如果说,单行民事立法有某些“凑合”的因素,那么,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就应
该消除这些不协调因素,让法典成为规范统一、逻辑一致的杰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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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新型权利能否质押,依据物权法定原则,首先要看法律允许或禁止,其次考虑拟出质的权利的性质、内容是否符合权利质押的特征;再考虑出质人有没有处分该权利的权利,如果该出质人具备相应的处分权,最后考虑操作性问题,即如果到期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是否能够通过行使该质权使债务得到清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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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论至今不休,根本原因就在于物权行为理论本身仍然是不完善的,其独立性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都有值得检讨之余地.如果物权行为理论是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那么它就应当能够轻松地回答这些追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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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变动的理性基础及其实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物之支配的本质 ,是人的外在化意志对物的支配。但以法律事实为实证 ,以物之行为支配为公示的物权 ,其外在化意志对物的支配却发生断裂。为此 ,限制物上意志对峙中既存意志的排斥力 ,成为物权变动理性判断的必然选择。意思主义和折衷主义均以蕴涵双重理性意义的合意为基础 ,而形式主义则以独立的物权合意作为物权变动的理性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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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在创立物权行为理论时 ,并未明确物权行为的概念 ,故人们对物权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存在着很大的争论。在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 ,就物权行为的标的、物权行为的当事人、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以及物权行为的形式要件做一些理论探讨 ,以供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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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权利可以登记,哪些财产权利不可以或者客观上不能够登记,属于登记能力问题.一方面,有些本来就没有登记能力并按照法律规定其通过占有或者交付就可以完成公示并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目的 的动产物权,我国民法典不恰当地赋予了登记能力,且赋予其登记对抗效力,如动产抵押权;另一方面,对于很多原本具有登记能力的不动产物权,我国民法典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就可以产生,登记也仅仅具有对抗效力,如地役权.如此一来,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将变得困难,民法典的效力体系也将受到冲击.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已经体现出这一安排的不妥当性,应当在民法典的实施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如司法解释的补充、概念的限缩解释或者扩大解释,来加以克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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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7,(2)
编纂中国民法典,仍应设置物权编,而非财产法编。在物权种类上,应当缓和物权法定主义,保持物权种类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增设居住权、典权和农地经营权,区分地表、地上和地下三种不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认法定地役权制度。在物权效力上,应当明确物权的追及效力,取消抵押物转让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协调海域使用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妥善设计房地权属的基本内容及其例外规则。在物权变动上,明确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都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指示交付无须以"依法占有"为前提,基于法律行为的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增加添附、先占等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在物权客体上,创设共用物制度,慎重对待"动产用益物权",明确矿藏、水流等特殊客体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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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竞合,变称职物的提担保竞合,是指在同一标准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然而对于这一问题,在《担保法》及其他法律中均没有作出规定.与此同时反观我国民法学界,对担保物权竞争合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司法实务中的法律缺席以及理论研究上的止步,于是以此为契机,我想通过本文写作以及对担保物权竞争合存在现象的研究,希冀能在理论上建构出一条最终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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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定主义的传统解释导致了物权法的僵硬性 ,不符合社会经济的现实需要。不同物权类型的性质不同 ,在法律体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相同。可以把物权分为基础性物权与功能性物权。前者主要包括所有权、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典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 ;后者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让与担保和留置权等。当事人设定功能性物权的根本目的是利用物的基础性权利 (如所有权 )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在法律上 ,对于基础性物权应当坚持物权法定主义 ,而功能性物权则可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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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排他效力与物权优先效力是各自独立的两种物权效力。物权排他效力是同一标的物上已成立的物权排斥同一内容的物权再行成立的效力 ,物权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