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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3 毫秒
1.
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之际,再论商标先用权具有重要意义.商标先用权的概念和性质需要重新界定,先用权的构成要件中强调在先使用人的在先连续使用一定期限,商标需要是有一定的影响力和驰名商标,但是不需要考察使用人是否善意,在行使方式上强调有义务附加必要的标注与注册商标相区别,不能转让和许可.  相似文献   

2.
田源 《法制与经济》2013,(10):97-99,101
在商标许可合同中,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被许可的商标商誉严重受损,导致许可人原来希望通过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扩大商标影响合同目的落空。被许可人希望借助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良好声誉更快地开拓市场的合同目的落空时,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当商标许可合同中的主要债务,一方提前表示不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对于其它情形,判断能否解除时,应该根据是否使原商誉落空进行判断。当商标许可合同解除后,商标商誉随着商标的转移而转移。包装、装潢的归属则需要根据包装、装潢在使用的过程中是否获得独立商誉进行判断。在商标许可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可以向被违约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3.
根据《商标法》第31条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商标异议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但商标审查机关和法院在裁定审理类似案件的过程中,往往过度重视在先权利的保护而忽略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先著作权的载体已经被注册成为商标的场合,如何平衡在先著作权人、在先商标权人和在后商标申请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往往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竞合、利害关系人申请权判定、在先作品著作权认定,以及申请商标是否抄袭或复制在先作品等重要实体与程序问题。文章从一起代表性案例出发,对这些实体与程序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对商标审查和法院裁决形成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4.
未注册商标针对注册商标而言,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可分为驰名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及普通未注册商标。对于驰名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标法明文规定予以保护。而对于普通未注册商标而言,在先使用的普通未注册商标由于商标在先使用的事实,使用人已经过通过使用对未注册商标形成了利益,是否对此种利益进行保护或者说是否对在先使用的普通未注册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理解不一,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5.
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所有人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企业行为。商标使用许可主要发生在名特优新产品产地与非名特优新产品产地间以及大、小城市企业间。 最近我们对盐城市范围内商标使用许可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调查,发现全市共有134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被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其中:全民24户,集体102户,个体8户。共有12户企业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具体有下面几个类型:  相似文献   

6.
商标、商号是特许经营体系中许可使用的主要对象,但因我国相关规定不完善,对于商号的许可使用有待进一步理顺关系.无论何种特许经营,特许人都可将已有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作为许可使用对象,但服务商标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是否可为许可对象我国实践中认识模糊.对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许可的效力应分别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7.
商标权是企业对注册商标享有的财产权,但要使注册商标成为一项工业产权,为企业创造现实或可得的利益,则必须通过使用.商标的使用首先是指商标直接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而行销于市.此外,在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同样构成使用.商标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标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许可使用.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所有权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运用得当,可使企业获益多多.对此,企业应予重视.  相似文献   

8.
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标样、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商标注册人或持有人等方面的关联性,可被认定为在在先商标的基础上获得的延伸注册。虽然被异议商标标识与异议人商标标识相似,但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拥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相似,且异议人不能证明其对该商标标识享有著作权或其他在先权利的,应当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相似文献   

9.
《现代法学》2019,(4):77-89
网络没有改变商标共存的制度基础,商标可以在网络中合法共存。对约定的商标共存和非约定的商标共存应区别适用禁止混淆原则。在非约定的商标共存中,市场的隔离应该是双向的。宜将界定在先使用的时间点从注册商标申请日推迟到初步审定公告日。仅注册域名不构成在先使用。网络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市场疆域不覆盖整个互联网,其"原使用范围"可借助网络平台和产品来限定。网络中的商标在先使用范围不延及线下市场,在先使用人在线下的商标使用应限于为完成线上交易。  相似文献   

10.
将"海宝"造型用作立体商品形状,既是对平面美术作品的复制,也是对平面商标的立体化使用。该行为一方面要受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规制,一方面需判断是否落入商标权保护的范围。对此需考察使用平面商标的该商品形状是否具有非功能性和显著性的特征,符合上述要件,方可认为该立体化使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应受商标权人控制。但这种使用并非对相同商标的使用,故"假冒海宝"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相似文献   

11.
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在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实践中.对于如何判定是否构成对在先著作权的损害还存在不少争论.拟结合<商标审理标准>,对审理商标评审案件时,如何准确把握相关标准问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12.
“王老吉”商标纷争的是是非非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加多宝集团是“王老吉”商标的被许可人,经过其十多年的精心培育与巨额营销,“王老吉”商标从价值寥寥飙升至干亿之巨,此时,广药集团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所有人,是否可以无条件收回商标许可?商标在许可期间因被许可人的宣传推广所产生的增值价值,应当在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割,否则有违市场之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13.
正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因商品质量出现问题影响注册商标声誉,许可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被许可人的违约责任。2000年9月7日,B公司注册北冰洋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等。2001年3月18日,B公司与S公司合资设立L公司,冷食公司的经营案情介绍  相似文献   

14.
李扬 《法学》2009,(10)
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是指商标发挥识别机能的使用,该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含义不同于商标侵权认定中商标使用的含义。商标使用对象的商品不以对价性和相互交换性为前提。下列情形不构成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的使用;在指定的部分商品上的使用;单纯的广告宣传;单纯在商品包装上的使用;在零部件上的使用;单纯的许可和转让;无权使用者的使用。而功能相同但表现形态不同的商品上的商标使用,以及改变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使用是否构成该制度中的商标使用,应当区别对待。违反行政法的商标使用应当视为该制度中的商标使用。我国应借鉴日本相关立法经验,规定法律拟制的商标不使用制度。在注册商标进行了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连续3年不使用的时间应该连续计算,应当废除责令限期改正制度。  相似文献   

15.
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注册商标使用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未注册商标包括一般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驰名的未注册商标。它们分别依法享有优先注册权,在先使用权及专有使用权。这些权利基于商标功能和实际需要而产生。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虽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但还存在概念不明确,驰名商标认定程序不当等问题。  相似文献   

16.
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侵害了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的权益。从商标价值形成之特点看,商标普通被许可人既为适格的当事人又具有诉的利益,同时也是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之必需。建议赋予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独立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7.
《北方法学》2020,(6):66-76
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保护,应允许专有许可使用权具有对世排他效力。其中,因权利人的处分行为而发生的排他权转移效果在实体法上是专有许可被许可人得以独立向侵权人行使诉权的基础。权利人在同一许可条件下多次发放专有许可的,在后专有许可构成无权处分。在排他权意义上,在后专有许可被许可人不享有任何权益;在使用权意义上,在后专有许可被许可人是否可以对抗在先专有许可被许可人取决于在先专有许可是否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手段与对抗效力的关系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间存在不同考量。非专有许可的被许可人不享有独立的诉权,但可对抗在后受让人与破产管理人而继续使用。  相似文献   

18.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设计者为同一主体或者取得了商标设计者的授权,就不会产生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的问题;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或者作为商标加以使用,就会造成与他人著作权的冲突.以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进行主张的,需要证明诉争商标与其所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还要证明诉争商标注册人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到所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中,在判断是否接触或可能接触时,需要结合作品的独创性、日常经验等因素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9.
崔国斌 《知识产权》2012,(12):10-17
商标许可终止后的商誉分配是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重要问题。被许可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获得显著性之后,如果消费者认为该包装、装潢与被许可商标标示相同来源,则该商誉应属于商标许可人而不是被许可人。商标许可终止后,被许可人负有不得继续利用许可人商誉的附随义务,因此被许可人不得宣传其新商标和旧的被许可商标之间的替代关系,以实现商誉的转移。商标法要求被许可人履行这一附随义务,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经营者的表达自由。  相似文献   

20.
论商标的争议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钟立国 《知识产权》2000,10(1):21-23
商标所有人在对商标注册后,即取得了商标专有权,商标所有人即可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商标专有权的取得,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各国商标法都规定了注册商标争议制度,作为对不当注册和不当使用的补救措施,以保证注册商标的合法性。本文通过对注册商标争议制度的比较分析,探讨发生注册商标争议的原因、商标争议的程序,为完善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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