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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11)
<正>鲁价综发[2014]24号各市物价局,省物价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省物价局制定了《山东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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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21)
<正>鲁价格二发[2015]42号各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精神,省物价局对此前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公布废止部分药品价格文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自文件公布之日起,附件《山东省物价局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中所列文件一律废止。该目录之外的药品价格文件,凡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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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11)
<正>鲁文执发[2013]3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省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42号)要求,结合我省文物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山东省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基准制定、公布本市的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指导县(市、区)做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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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3)
<正>鲁体字[2013]25号各市体育局,局机关各处室:根据省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42号),省体育局制定了《山东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基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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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7)
<正>鲁价格二发[2014]9号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予以公布,请遵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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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22)
<正>鲁价格一发[2014]87号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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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6)
<正>鲁价格二发[2015]3号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时修订了部分可另收费的一次性耗材目录,现予以公布,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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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22)
正皖发改办[2019]59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确保价格认定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价格认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的通知》(皖价证[2006]128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修订涉案机动车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的通知》(皖价证[2013]71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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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5)
<正>SDPR-2013-0140010鲁人社发[2013]4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第15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经制定并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应当自本通知施行后,按照通知要求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尚未制定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可以对本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裁量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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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22)
<正>鲁卫发[2017]28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省计生协机关各部室,委属(管)各单位,大企业卫生处: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委对2015年公布实施的《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7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29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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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2)
<正>鲁质监法发[2013]154号各市局、省局稽查局、省纤检局:现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文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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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22)
<正>鲁价检发[2014]85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省价格主管部门查办的下列价格违法行为,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一)拟对单个被举报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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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15)
渝规发[2011]84号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1]53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规划、测绘行政处罚工作,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测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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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25)
<正>SDPR-2017-0190001鲁农政法字[2017]14号各市农业局(农委)、厅属各单位: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别是新的《农药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践,对《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