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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7,(7)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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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2)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高校:为了确保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和《重庆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临床用血和献血工作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下达2004年全市公民无偿献血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切实加强对《献血法》、《条例》的宣传和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无偿献血计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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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24)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确保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和《重庆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临床用血总量、各行政区常住人口、就业人口等献血工作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下达2005年全市公民无偿献血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献血法》、《条例》的宣传和对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无偿献血计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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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3,(3)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高校:为进一步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确保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和《重庆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临床用血和献血工作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下达2003年全市公民无偿献血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献血法》、《条例》的宣传和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无偿献血计划。同时,应积极与辖区内有关部门协调,大力支持及配合各采供血机构开展街头无偿献血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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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2)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确保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和《重庆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临床用血和献血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特下达2002年全市公民无偿献血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献血法》、《条例》的宣传和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无偿献血计划。二、根据《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开展无偿献血工作的具体情况,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政府和北部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附件1),制定本地区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献血任务,其采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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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2)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和《重庆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了确保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结合2005年我市医疗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下达2006年全市公民无偿献血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献血法》和《条例》的宣传,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采供血机构执业活动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保证市政府下达的无偿献血计划落到实处,确保本地区医疗用血需要及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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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2)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沪府办发[2006]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2007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关于2007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做好2007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确保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根据卫生部提出的“‘十一五’期间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自愿无偿献血达到95%”的目标和本市有关血液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血液供需情况和献血模式发展趋势,现就2007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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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11)
<正>2019年5月8日沪府办发[201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满足本市临床用血需求,保障血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依据《上海市献血条例》,现就做好2019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2019年,本市无偿献血总量为44.5万人份(每人份200毫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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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是一项利人利己的公益事业.广泛开展无偿献血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以鲜明的文化,促进献血事业的发展.是新时期开展无偿献血工作的时代要求。近年来,大同血站精心打造出具有鲜明特色的血站文化,有力地促进了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我市无偿献血已连续多年突破万人大关,临床用血百分之百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并且由前几年的政府指令性计划献血转变为个人自愿无偿献血,由一次献血200毫升向400毫升转变,由初次献血向常年坚持献血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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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2)
渝办发〔200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和《重庆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了确保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结合2006年我市医疗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工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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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16)
甬政发[2007]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近年来,通过我市各级的不懈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无偿献血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自2001年起连续六年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达到100%,并于2004年相继实现了成份血捐献和临床用血全部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成功实施了卫生部"三个转移、一个延伸"的献血工作目标。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无私奉献的道德风尚,表彰他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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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一直被视为活力与健康之源,输血更是现代医学治病救人的重要手段。外伤性失血、产后大出血、严重烧伤、各种血液病和施行大型手术都离不开输血治疗。在科学不能制造出人造血液的今天,临床用血,只能来自健康的人体。献血是以利他主义为基础,由健康人献出少量血液,去挽救他人生命的一种高尚行为,也是人与人之间爱心交流、相互扶助的文明体现。近10年来,各种国际组织频频呼吁各国政府和红十字会组织对公民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杜绝血液的商品买卖行为,目前,国际上已经广泛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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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
<正>(2014年12月15日)沪府办发[2014]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无偿献血是保证生命救治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公益性卫生事业。为确保临床用血需求和安全,结合本市血液供需情况和增量趋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5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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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4):26-28
(2016年1月28日)沪府办发〔201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无偿献血是保证生命救治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公益性卫生事业。为确保临床用血需求和安全,结合本市血液供需情况和增量趋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6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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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在过去几年不断出现所谓的"血荒"引发了媒体、公众和政府的关注。这一问题的出现并非意味着中国公民自愿献血的积极性不够。自从1997年中国颁布《献血法》以来,自愿无偿捐献的血液总量一直在上升,但却不能满足同时大幅度增长的临床用血需求。驱动这种需求不断增长的最重要原因是手术用血和非手术用血在快速增长,其中不合理用血的比例占40%之多。临床用血的不合理使用,不但加大了输血者的健康风险,同时还剥夺了其他病人的合理需求。更为重要的是,公民自愿无偿提供的血液属于公共物品范畴,而对这一公共物品的不合理使用,破坏了与自愿献血密切相关的志愿精神和公益精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