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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法官地位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是实现司法独立的前提条件,世界上相当多的国家予以规定。我国实行法院独立,而不是法官独立。为此,必须改革现行的司法领导体制;严格法官任职资格,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物质保障制,特权保障制,以实现我国法官地位独立。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基层法院与地方政府、基层法官与法院组织之间的关系人手,用案例和模型剖析了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所引发的制度失灵等问题.由于当事人的运作,使得公检法系统、律师、相关领导都成为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人物,法官反而可有可无,扮演着傀儡角色;尽管如此,法官并没有选择一味妥协和顺从,一直都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抗争,试图对案件接近正义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3.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只有独立的法官,才能够根据自由心证、理智、良知、道德来审判。法官独立的价值,主要体现为司法独立在司法方面的价值。没有法官独立,就不能实现司法程序的自治性、合理性、参与性。法官是否具备高水平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是法官能否独立的前提。我国应当改革现行的法官任选制度,建立科学的法官遴选、培训、见习制度,从源头上确保新入者的高素质,应当淘汰现行法官队伍中的低素质者,对在职法官进行分流。  相似文献   

4.
《求知》2015,(10)
<正>法官:审好案子负好责——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推动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建立逐级遴选制度——完善办案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  相似文献   

5.
司法独立本质上是法官独立。《行政诉讼法》在确立“法官独立”原则的同时,应该制定相应的程序来保障这一原则的实现。限制审委会的权限在具体的范围内,给合议庭留出独立行使权力的空间;使合议庭组成固定化,案件分配制度化;以投票方式表决,保障合议庭成员平等的审判权等,都是保证法官独立的必要程序条件。  相似文献   

6.
香港特区回归20年来,"一国两制"的实践取得巨大成功。一方面,在中央与特区的关系上,明确人大释法的权力与效力,积累了释法的经验;另一方面,在特区内部法治发展中,坚持司法独立,有效监督公权力的行使,充分保障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然而,香港特区司法权的行使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建议明确特区法院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鼓励法官遴选本地化,强化行政长官在法官遴选中的作用;完善法官培训制度,加强国情教育;加强与内地的司法交流与合作,在适宜的限度内参照域外判例;完善对律政司起诉裁量权的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7.
《学理论》2017,(6)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法官员额制作为改革的主要举措之一,是我国法院推行法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对于民族地区的双语法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笔者通过调查分析内蒙古自治区双语法官现状,发现在此过程中主要存在缺乏对双语法官现状的调研、双语法官职责定位不清、双语法官队伍建设不到位等问题。并由此提出三条主要路径:一是继续深化对民族地区双语法官现状的调研。二是明确双语法官的职业属性,解决"混岗"问题。三是加强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实现法官人才队伍向精益化方向迈进。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初期,希望本文能做一些尝试性的开拓工作。  相似文献   

8.
彭志忠  黄卫华 《学理论》2009,(9):120-122
法官释明权是法官的职权,被称为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修正器。为准确而公正地适用法官释明权,本文认为释明权适用应遵循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坚持法官中立、坚持公开透明、坚持适度的原则;应在诉讼请求、当事人举证、法官法律观点三个方面进行释明;释明的方式应分为口头和书面二种,口头方式以发问、晓谕两种为宜;法官行使释明的时间应是在当事人举证期限过后、法庭辩论结束之前进行。  相似文献   

9.
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审判机关的前沿,是司法体系的基础,担负着全国法院80%以上的一审案件的审理任务,在和谐社会构建上起着重要的减震器作用。立案程序则是社会纠纷进入基层人民法院的必经门槛,大量的社会纠纷通过人民法院的立案程序进入人民法院的审理视野,所以解决法院立案难问题的关键在基层法院。在当前司法地方化,缺乏公信力的背景下,基层法院立案难问题更加突出,其中既有司法考核、司法腐败等人为的因素,更有立案制度、监督制度、纠纷机制等制度因素。本文通过一个法律样本的解读,分析具体的司法场景下法院的选择,立案如何成为基层人民法院的一个难题,又应当如何解决。从而推进相关机制改革,完善立案制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权。  相似文献   

10.
王群 《理论导刊》2006,1(11):102-105
国际公认的司法独立包括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其中,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是其核心内涵。我国宪法对司法独立的规定与国际社会有着一定的差距,其中滞后的观念是导致我国司法不能完全独立的首要原因。其实,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与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是一致的。因此,在我国要实现司法独立,应首先修改宪法,确立与国际社会一致的司法独立观念。  相似文献   

11.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六大重要特征之一。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司法的不独立必然会导致司法的腐败和低效率,进而影响到司法的生命线———公平与正义,最终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培养廉洁高尚的的法官和建设理性高效的法院是实现司法权独立的核心所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出发点和着力点。  相似文献   

12.
余海燕 《学理论》2010,(14):115-117
错案追究制度是司法改革中为消除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而推行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错案追究制度在运行中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本文从分析这种错案开始,研究错案追究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张错案责任追究应与法官司法责任制度相结合,确立法官司法责任的主客观标准和程序标准,从法理学的角度对错案追究制度进行理论反思,提出我国司法改革步伐仍然应当保持理性。  相似文献   

13.
听证主持人是整个听证程序的灵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章规定了听证主持人制度,该制度为规范听证程序、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针对目前《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听证主持人制度的现状和缺陷,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完善:明确听证主持人的资格;明确听证主持人的选任机制;明确听证主持人的职权;增加听证主持人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4.
徐蓉 《学理论》2015,(1):127-12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实施者,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改革完善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法官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提高法官职业化程度,从而形成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对于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6月1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赋予了法官四种角色,即非法证据绝对排除的执行者、相对排除的裁量者以及证据合法性的调查者和救济程序的主持者。有关规定既对法官实现其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角色提供了保障,也存在一些不足,应在接下来的立法工作中改进这些不足,确保法官实现其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角色担当。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有程序公正、程序安定和程序效率的价值诉求。现行举证时限制度存在妨害其价值诉求的局限性。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最大化需借助于支持系统,支持系统包括: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法官释明权制度、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调查令制度、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答辩失权制度和证据交换制度等。完善举证时限制度支持系统需遵循系统化、价值最大化和精简高效三原则,支持系统内各项制度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保持、完善或者增设。  相似文献   

17.
《团结》2007,(3):28-29
2005年11月上旬,民革中央组成调研组赴贵州和广西两省、区,就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问题进行了调研。通过实地考察,我们了解到,在贵州、广西这样的西部地区,法院工作和法官队伍建设还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有的已经严重制约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和发展,主要表现为:  相似文献   

18.
《求知》2014,(5):52-54
法官职业能力是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人民法院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深化改革开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要加强司法公信建设。要实现这一目标,加快推进法官职业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法官职业能力尤为重要。在当前社会形势下.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多、难度不断加大.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裁判不公案件带来的恶劣影响,都对法院工作和法官职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完成服务经济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艰巨任务,必须切实提高法官的职业能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素质过硬的法官队伍。为此。我们就提高法官职业能力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相似文献   

19.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要明确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及其职责;要培育独立董事市场,完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制度;建立独立董事的工作绩效考评制度;建立管理、规范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独立董事的风险规避机制;建立科学、完善的独立董事法律法规体系。  相似文献   

20.
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民庭法官金立安“制造”了江苏省第1份带有“法官后语”的判决书,各大媒体纷纷报道、转载。其买这已不是新鲜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从1996年6月开始,在1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的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上,首次附设“法官后语”,然后有选择地在二审、再审民、刑案件裁判文书中试行。而建邺区法院附设“法官后语”的判决书则是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案情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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