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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立法公开是我国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我国立法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形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人大立法将更加注重科学化、民主化的新形势下,加强立法公开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结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在加强立法公开方面的实践,就人大立法公开的理念、制度、内容、形式等,进行初步思考和研究,以期引起更多关注,共同推动人大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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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九届人大的五年,在地方人大制度建设的显著成效中,“广东现象”尤为引人注目。人大工作中的“广东现象”,是指广东各级人大工作领风气之先,爆出了一连串的新鲜事:从出台《广东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到人大对政府“花钱”由形式性、粗放性审查转变为实质性的监督;从人大代表接二连三地尖锐有力地质询政府工作,到举行立法听证会、设立人大会议旁听席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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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的警务立法规制在整个警务监督体系中具有基础性意义.目前,我国人大的警务立法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规范体系.但是,在我国的警务立法中还有不少问题.充分认识这些不足,对于完善今后我国警务立法的人大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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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立法是民族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立法尚存在立法自治权行使不足、与同级人大的立法权限混淆不清、地方立法主体扩张后立法能力不足、立法质量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此,必须从以下方面完善民族和自治地方政府立法工作:充分行使统一前提下的自治立法权,明确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立法与政府立法的关系,加强民族地区设区的市政府的立法,提升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立法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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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宁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21,(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内涵以及立法的政治属性等,要求人大立法以人民的意志为中心,以民主立法获得智慧和力量,最终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立法的根本要求。以人民为中心开展立法活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人大主导、民主立法,以人大立法的人民属性为理念和方法,检视和改进立法制度与立法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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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民主发展的实证分析--以深圳市人大立法听证规则及其运行过程为分析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娟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4):27-30
立法听证是我国公民有序参与公共决策的一项新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实践在最近五年来地方人大的立法活动中普遍展开。决定地方人大立法听证质量的关键因素是立法听证规则及其操作过程。相较之下 ,深圳的听证实践走在全国的前列 ,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模式 ,并具有一定的经验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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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贪污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发的意志。”加强人大的监督工作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重要环节。为使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本文拟对人大监督工作的目标管理作初步分析,供实践中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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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立法公开是我国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我国立法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形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人大立法将更加注重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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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在实践中探索出不少立法与监督工作的新方法、新经验。广东人大常委会质询地方政府部门、沈阳市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个别司法案件进行监督的做法等,都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近年来,安徽省各级人大在立法、监督以及发挥代表作用等方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十分引人注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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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辩论和立法讨论作为法案审议的两种机制,有必要结合理论和实践对二者进行界分。受传统观念、苏联模式和对代议制认识不足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人大立法审议采用的是讨论机制,这种机制不利于立法质量的提高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新。完善我国人大立法审议机制的途径之一在于实现由讨论到辩论的转换,推动立法辩论的法制化、常态化、充分化和有序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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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国家立法活动中最具根本性的原则,加强与完善党领导立法工作制度,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相关程序中的各项组织要求和程序规范。党领导立法工作制度可具体分解为党的立法主张形成程序、党的组织与立法机关互动程序和国家法律形成程序三个部分。党的立法主张形成程序,宜重点落实党的立法主张形成过程中党内法规的相关组织程序规定,提高立法主张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党的组织与立法机关互动程序,要重点理顺党领导立法与人大主导立法之间的关系,明晰党的组织与国家立法机构的职权界限;国家法律形成程序,应重点理清党员人大代表的双重身份,坚持党员代表的义务优先性原则,并确保其有效行使代表权利和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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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辉明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5,(2):163-167
现行行政立法审查制度的双轨制存在弊端。政府审查有自我审查的嫌疑,而人大常委会审查的运行状况很不理想,原因主要在于行政立法审查的繁琐性使得人大常委会显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我国宪法把检察权定位为独立于行政权和审判权的法律监督权,显然就是为了解决人大之困;可是现实中,检察权囿于行使公诉职能和刑事审判监督而怠于行政立法监督,是导致法制不统一的重要原因。因此,授予检察权对行政立法的初审权,同时终审权保留在人大手里,既符合我国的政体设计,又合理配置两个国家机关的职能,从而完善行政立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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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教育法律。本文阐述了用法律手段保证普及教育的重大意义,并探讨了教育立法后应做的几项主要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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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猛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3,(5):110-120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内法规体系已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组成部分的新形势下,需要在理解百年来党领导立法工作的组织化进程的基础上,明确党领导立法与人大主导立法的关系定位与形成过程,并力求推进党领导立法工作现有制度格局的细化和优化。目前,党领导立法的工作重点应在职权配置上实现由“法制部门立法”向“领域立法”倾斜配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配置,并在程序上建立健全党内程序与立法程序的双向闭环系统。这不但有助于党领导立法工作更加缜密,规范呈现其组织化过程,也为理解党与立法的关系提供新的解释可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