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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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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峰  李雪华 《学理论》2012,(29):138-139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使得醉驾成为其行为模式之一,由此引发的刑法理论界对醉驾的研究也可谓是如火如荼。从刑法视野下醉驾的定义入手,分析我国刑法对醉驾处刑的社会和理论根基,并从"人本主义"刑法观和刑法善治的观念出发将醉驾行为模式下的危险驾驶罪定性为准抽象危险犯,提出在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具有任何危险的醉驾行为应否给予刑事处罚这一理论和实践难题的方案。  相似文献   

2.
张静  翟辰璐 《学理论》2014,(7):131-132
在危险驾驶罪中,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其罪过形式的界定备受争议。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醉酒驾驶的行为定性及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方面对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表明醉驾的主观方面不可能表现为过失,只能表现为间接故意或直接故意。  相似文献   

3.
"道路"是危险驾驶罪发生的空间范围,合理界定"道路"范围对于正确认定危险驾驶罪具有重要意义。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侵犯的客体为道路交通安全,对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理解应重点把握道路上发生的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对交通安全造成一定的危险状态。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和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有一定的差异性。从严密刑事法网和节约立法资源的角度,应当考虑将危险驾驶的空间范围扩展至铁路、航空和水路,以应对此类社会危害行为。  相似文献   

4.
于溯 《民主》2013,(8):30-32
2008年12月,四川成都街头一起惨烈的车祸,引起了一场情与法的碰撞,也引起了一位律师的深刻反思。此后,“醉驾入刑”成为他多年奔走呼号的目标。2011年,当危险驾驶罪正式写入刑法后,施杰的名字与这条法规一样,让众多百姓耳熟能详。  相似文献   

5.
张淑芳  李镇炎 《学理论》2013,(16):142-143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罪,犯罪嫌疑人构成此罪的前提是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除了给予刑事处罚外,一般还要对其行政处罚,基于福建省首例律师醉酒驾驶案,根据现行行政法律规范,梳理了危险驾驶犯罪需要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指出危险驾驶罪与行政法规责任条款衔接的若干问题,并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  相似文献   

6.
危险驾驶罪实施以来,路面交通状况大有改观,唤醒了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虽如此,仍有其他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地威胁着人们的出行安全。文章就吸毒驾驶危险行为展开论证。提出应将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为行文方便简称"毒驾")纳入刑法调整范畴,以便更好保护公民人身与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7.
刘洪磊 《学理论》2011,(30):77-78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该修正案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危险驾驶罪案件激增,甚至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严重损害后果,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维护作为地区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标志,危险驾驶罪案件的频发,暴露出部分地区在区域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与治理预防工作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因此,以边疆S区2019—2023年度办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为调研样本,采取实地调研与统计分析相结合方式,分析地区区域内危险驾驶罪案件发生的犯罪成因,并为地区整治危险驾驶罪提供治理对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妥善处理危险驾驶类疑难案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长期以来都是司法实务界关注的问题.孙伟铭醉驾案显示出了当前在处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时所面临的坚守罪刑法定与满足民众法感情的困境,以及这一困境的突出体现,即判决结果引起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激烈冲突.  相似文献   

10.
"危险驾驶行为"的基本特征是驾驶者基于某种影响因素而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域外立法对交通犯罪的惩治也大都限定于驾驶者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以下3类行为应当增列为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吸毒后驾驶的"、"疲劳驾驶的"、"驾驶报废机动车辆的"。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没有必要进行"犯罪化",只应以行政违法行为处理。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一定程度上严密了刑事法网,对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提升人们交通安全意识意义重大。但是,该罪也存在入罪价值取向不明、构成要件设计粗疏、刑罚配置不合理等诸多不足。只有厘清针对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价值取向,将与危险驾驶罪相关的过失危险犯、危险犯、实害犯都列入刑法的视野,从而划清该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刑罚配置的问题才能得到合理解决。  相似文献   

12.
张漪 《学理论》2012,(3):75-76
近几年,以危险方法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与日俱增,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自其入罪之后仍旧备受争议。通过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来浅谈其存在的争议。通过在实践中的发现,剖析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将其完善的意见。  相似文献   

13.
李红钊 《学理论》2012,(22):98-99
与交通肇事有关的犯罪因其内容不同,对行为主体的定罪也不尽相同。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对危害不特定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主观心态为过失,并且所承担责任与危害结果均达到规定的起刑标准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或间接故意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意味着“醉酒驾驶”将首次作为一个罪名列入我国刑法,笔者结合我旨刑法研究及德国、日本的立法例,分析“醉酒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与适用,并对我国的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5.
谢望原 《求知》2009,(11):43-44
英国道路交通法关于犯罪的严格规定 英国关于道路交通犯罪的立法,可谓在西方国家中最为完备者之一。1988年英国颁布道路交通法之后,又在1991年和1996年两次进行了修订。该法规定: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以危险的方式驾驶机动交通工具造成他人死亡的,构成“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罪”;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  相似文献   

16.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生产、销售民间偏方"、"生产、销售保健品"、"销售假冒中药材"等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定性,应结合具体案情选择适用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在犯罪形态上,生产假药罪以制成成品得以出厂销售为既遂,销售假药罪以进入交易环节为既遂。在刑罚裁量上,应贯彻从严刑事政策精神,加大刑法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17.
为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了重大修改。结合修改内容,研究对该罪构成要件中的食品含义、行为方式、明知的认定,量刑情节中“其他严重情节”、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毒品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类罪的区分,有利于促进修订后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18.
“醉驾”行为的刑法评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醉酒驾驶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其定罪量刑问题目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对此类行为应定性为交通肇事还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应允许行为人或家属主动掏钱赔偿等问题的争议折射出了当前司法界对醉驾行为罪刑评价的一致。针对这种争议,有必要通过对有关法律的修正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19.
孙燕 《民主》2011,(3):51-51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恶意欠薪”、飙车、醉驾列入犯罪,对食品安全犯罪加重惩处力度。像这样的对民柔、对罪硬的法律规定,用不着等将来的效果验证,现在就可以让人叫好,因为它紧扣了社会发展的大势,进行了实事求是的、科学的措施配套,也是对过去这方面不足和滞后的一种纠偏。  相似文献   

20.
魏文彪 《民主》2011,(6):8-8
在5月1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要求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他指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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