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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是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先决问题之一。公益诉讼应采用当事人适格理论,可以构建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为主,其他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为辅的公益诉讼原告多元化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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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确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确认的标准,有利于推动建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其宪法基础在于行政公益诉权.同域外的相关制度相比,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确认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确认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利益标准,赋予包括检察机关、公民和社会团体在内的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和享有人以原告资格,建构多元化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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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详细规定使得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在多元化的原告资格探讨范围内,公民因环境利益分散性以及专业水平较低等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暂不适宜担任原告。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6条的规定可视为对环保行政机关原告资格的间接否定。环保社会组织作为新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新环保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告主体,对其探讨应转向诉讼程序设计轨道。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天然优势,所以应对其原告资格予以立法呼吁,并对其与环保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序位安排进行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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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共利益在现代社会日趋重要,但目前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争论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原告资格的确定。确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多元化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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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7,(3)
公共利益的司法维护机制是公共利益维护机制的重要一环,公益诉讼制度是公共利益司法维护机制的具体体现。目前,学者们对相关问题有不少的看法和争议。厘清对公益诉讼的界定、公益诉讼的司法审判模式、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公益诉讼费用的承担与诉权滥用、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等问题的认识,有助于完善我国公共利益的司法维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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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许多国家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范围越来越呈扩大趋势,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将原告资格限定为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者,然而,当行政机关违法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时,普通公民能否通过司法手段监督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益呢?本文探讨了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紧迫性及可行性,并对如何构建该制度作了粗略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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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共利益的代表机制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在肯定国家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同时,赋予社会组织、公民两大主体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使三者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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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采取一元起诉主体模式,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是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适格原告。在此模式下,检察机关兼具双重身份,诉讼过程出现司法地方化、案件收集渠道过窄、诉前建议缺乏刚性等问题,制约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长效运行。鉴于此,有必要考虑将社团组织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发挥特有优势,以弥补检察机关作为唯一起诉主体的不足。更好地践行两山理论,维护公共环境利益,规范公权力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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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中并未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我国目前涉及环境问题的诉讼.据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大致呈现这种态势,印国家机关为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以原告身份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多为胜诉,其他主体如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为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以原告身份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多以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等理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试从民事诉讼法的视角,提出有关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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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对公共利益的救济成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公共利益是公益诉讼的利益源头,以利益出发,对公共利益进行法权凝练,进而建构社会公益权这种新型的权利,并以此为权利契机,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进行分析,赋予社会中间层组织以原告资格,是对现有权利体系与诉讼制度的完善与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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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将公益诉讼提上了议程,这说明我国在公益诉讼制度上已经走出了第一步,对比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不够完善,因此亟需改进,要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需要解决许多问题,其中,如何确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是最为重要的问题,它对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其他内容具有决定性影响。我们可以借鉴美国与德国的相关规定,将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公益性团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确立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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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既要充分保护公共利益,又要防止浪费司法资源,既要充分赋予公民和非政府组织诉权,又要防止滥诉,在制度设计上首先要赋予公民、非政府组织和检察机关诉权,又要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权设计一个检察机关前置审查的程序,同时要明确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法律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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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导致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存在着原告的利己本能与利他行为相冲突,原告与实际利害关系人信息隔离,原被告力量对比失衡等困难。为防止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提高公益保护的效率,应当借鉴诉讼担当说及诉讼管理说,并引入法院职权主义。其适用的度量因素包括原告的内部资质、外部环境,以及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类型等,且法院职权的适度强化贯穿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各个阶段,具体体现在职权干预主义、职权探知主义及职权进行主义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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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诉制度是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在公共利益因行政主体做出的不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而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它是我国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然而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并未明确确立行政公诉制度,使得这种公权力之间相互监督的制度设计未能更好地发挥应有功能,本文结合我国的刑事公诉制度以及以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成功实践为基础,论证我国已经具备构建行政公诉制度的条件,并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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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环境群体诉讼之考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现代社会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为适应保护环境公益的迫切需要,西方主要国家普遍重视群体诉讼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推广与运用,日益放宽对处于同一利益立场的公民和代表某一范围或阶层社会利益的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限制。美国的集团诉讼,德、法等国的团体诉讼,以及日本的制度,是比较成熟和典型的做法。本拟通过对这些国家相关理论和实践进行考察,为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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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洪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9(6):40-43
行政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如何解决这一新型诉争是每一个法治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而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效司法途径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青睐,我国虽未建立完善的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但却早已有了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活动和立法基础,因而尽快构建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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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我国现有的行政权力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不能有效解决此问题。因此需要有一个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代表社会公众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在我国,公诉权是法律监督权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诉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应尽义务。笔者拟通过分析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角色争议,探讨其作为行政公诉人的可行性,对构建中国特色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了一些粗略的想法,以期推动对这一制度的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