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得以与依靠政府投入的公办教育形成有效互补并相互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稳定发展有赖于法律上的保障,而关于民办学校法律地位的问题成为长期以来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随着新一轮教育立法改革的开展,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陆续修订和出台,并以《民法总则》对法人分类体系的重构为标志,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问题在形式上得以尘埃落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切现实问题皆可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2.
佘宏明 《民主》2011,(1):26-27
2010年7月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分别作了重要讲话。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强调大力发展民办教育,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的平等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3.
《民主》2016,(5)
正2015年全国两会上,笔者提交了《关于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提案》,引发广泛关注。在提案中笔者建议,构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框架,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界定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厘清政府监管权力与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权利边界。教育部对提案给予了答复,表示正在加快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差异化扶持政策体系。目前,在社会各界的推动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内的三法修订提上了议程。  相似文献   

4.
社会组织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满足社会需要或部分社会成员需要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种组织形式。其称谓原来并不统一,有“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以后,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法通则》将经济联合进一步冠之以“联营”的名称,这时,“联营”并不是“联合经营”的略语,而是经济联合组织的法律名称,依据在民事活动中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方式不同,联营被划分为一般协作式、合伙式和法人式王个层次,理所当然,这三者的法律地位是各不相同的。由于一般协作式联营只是经济协作关系的长期化、稳定化,也并没有一个新的组织体成立,本质上与经济合同关系并无二致,放在此不加赘述。本文着重讨论联营法律地位并对法人和合伙联营的财产责任相悻的“保底”问题进行分析。一、法人式联营的财产独立性问题法人式联…  相似文献   

6.
于松岭 《团结》2007,(5):41-42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该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上升为法律,这给民办学校在招生中奠定了和公办学校公平竞争的基础。  相似文献   

7.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现代企业制度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企业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地位,企业不是由出资人,而是由一个法人治理  相似文献   

8.
《民主》2021,(9)
正"十四五"时期,我国教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势在必行。教师是教育质量提高的根本所在。教育部统计显示,2019年民办学校教师总数为859.57万人,占全国比重的22%。大部分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注重不断提升教师质量。然而,受制于既有民办学校办学属性、社会观念等诸多因素影响,主要依靠学校自身力量开展教师队伍建设,力度有限,进展缓慢。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总体素质、能力水平和人才结构等,难以适应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当前,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实际不平等,  相似文献   

9.
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简称“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1999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中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为“民间组织”。《通知》中提出了业务主管单位对民间组织加强管理的九项任务,“党的建设”被…  相似文献   

10.
论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敏  罗亚萍 《学理论》2010,(3):42-44
股东派生诉讼,是中小股东对抗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一项救济措施。我国《公司法》于2005年修订时也引进了该项制度。但是,综观法条,却发现法律对该项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粗化,其中对于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应当处于什么法律地位的问题也没有明确,这导致了审判机关在实务中无法可依。本文试图从构建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需考虑的几个参数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来认定其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1.
一、概念的重新界定人们谈到企业负债经营,一般认为,“负债即为借款”,把企业负债定义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借取资金来进行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是对企业负债经营的一般认识,它建立在现行财务制度所执行的会计方程式“资产一负债一所有者权益”的理论基础上,把企业的负债局限于欠债权人的债务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和“公司以其全部注册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经济实体,企业的资产…  相似文献   

12.
杜宇 《行政与法制》2002,(2):24-24,26
随着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确立企业法人所有权制度,成为进一步深化、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和关键。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因素,对于应否承认企业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问题,理论界和经济界历来众说纷纭,观点不一、笔者认为,从法律关系上确认“企业法人所有权”,有其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试就此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13.
于松岭 《团结》2009,(5):40-41
我国教育结构的改革和调整是事关长远的重大问题。教育结构的改革和调整必然涉及到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投资环境、优惠政策以及教育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等问题。  相似文献   

14.
对于什么是企业法人财产权,学术界有不同看法,如何正确认识企业法人财产权,对于完善企业法人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尤其是对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完善我国企业法人制度的要求我国的企业法人制度建立的较晚,直到1986年《民法通则》才确立了我国的企业法人制度。确立企业法人制度,对于将企业从行政机关附属物地位中摆脱出来,构造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地位能起到重要作用。我国虽然在法律上确立了企业法人制度,但却忽视了企业法人财产制度的构造,因此在实践中产生了混乱。…  相似文献   

15.
孟建辉  肖祥敏  年婕 《学理论》2010,(19):123-124
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民办教育事业也得到了蓬勃发展。针对民办学校师德的现状问题及问题归因进行探讨,从四个方面系统地提出加强师德建设的策略与措施。  相似文献   

16.
肖元金 《民主》2004,(7):17-19
从《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到《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时期民办教育迎来了一个又一个春天。同时介于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亦公亦民、半公半民或不公不民的“混血儿”——“校中校”,也借“改革”的名义迅速崛起,他们一方面可享受国家对基础教育的投入,而且是超过  相似文献   

17.
胡海军 《党政论坛》2013,(13):42-42
现象之一:“信访不信法”,法律很无奈 作为法治社会,就应该依法办事,解决问题也应该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但是,目前许多矛盾,或者说本身就属涉法涉诉的案件,最终都走上了信访的渠道。为什么会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呢?  相似文献   

18.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政府为应对快速增长的社会公共服务需求而借助民间资本进行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产物。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之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了产权问题、组织性质选择难题、不正当营利问题,其制度设计阻滞了大量欲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民间资本。而社会企业作为通过商业化运作实现组织公益性目标的新兴组织形式,拥有与生俱来的制度设计上的优势,更容易吸引到社会资本,同时其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价值追求上具有共融性,随着制度设计的不断更变,也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转制成为社会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9.
孙铁民 《理论探讨》2003,(6):113-115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党建工作,是新形势下党的建设重要内容和全新的领域。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经济较发达地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取得了初步经验,同时也存在着若干待解难题。要按照"一个提高、四个创新"的应对思路去破解。即: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提高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创新建党思路,明确定位,分类指导;创新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与制度;创新方式方法,探索党建工作新平台;创新政策环境,形成有利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的政治氛围。  相似文献   

20.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在学术界有否定性意见,问题的产生与源自苏联并影响中国的两种理论解读相关。一个是帕舒卡尼斯囿于“商品交换法学”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法的消亡原理,而否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法律虚无主义;一个是维辛斯基强调法的阶级性而偏于意志论的法律工具主义。前者使社会主义国家趋于人治和以政代法,后者导致对法的过度意识形态化。其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根本之点在于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强调法律源于人类生产活动,并以其对生产力发展的正负面影响而使社会进步或倒退。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改革开放的中国一直在场,有必要从意义域角度总结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得失。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