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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作为区域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第一任务就是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大批的应用型人才.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建设和发展.从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的服务面向定位、人才培养模式、“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内部管理四个方面,对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的人才培养路径进行了深入系统地论述.  相似文献   

2.
应用型人才培养是高等院校,特别是地方本科院校的重要职责,通识教育关系到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通识教育有助于应用型人才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和智能结构,对我国当代应用型人才培养具有着重要意义。基于分析研究,提出批判性思维、课程与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以及校园文化建设等应用型人才培养中通识教育的实施对策。  相似文献   

3.
工程应用型本科教育内涵及其人才培养模式建构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发展应用型本科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的必然选择.工程应用型人才主要依靠所学专业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将科学原理及学科体系知识转化为设计方案或设计图纸.一般本科院校工程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在知识方面,既要有一定的知识广度,又要有一定的知识深度;在能力方面,既要有较强的技术应用能力,又要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素质方面,既要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又要有一定的非专业素养.可构建的培养模式:以能力培养为主线,构建课程体系;面向生产实际,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以产学合作为平台,使人才培养过程与社会需要相对接;以学生成才需要为导向,建立灵活、多样的教学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4.
公安本科教育作为公安高等教育的基础和核心,始终坚持把本科层次应用型警务人才的培养质量作为教育教学改革的奋斗目标和主攻方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以来,公安本科教育办学思路不断清晰,改革举措不断出台,人才培养红利不断释放。重新认识本科层次应用型警务人才培养工作的价值和应协调好的关系,有助于公安本科教育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思考和选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战略进路。  相似文献   

5.
地方公安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以公安基层机关人才需求为导向,因此在课程体系的整体设计理念上,应以培养学生能力为主要目的,这也是警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核心所在。福建警察学院2016版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过程中,着重以课程平台、课程模块、课程集群等方式进行改革,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地方公安本科院校警务实战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设计的原则,根本上解决了地方公安本科院校"育人"和基层公安机关"用人"的矛盾。  相似文献   

6.
地方公安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以公安基层机关人才需求为导向,因此在课程体系的整体设计理念上,应以培养学生能力为主要目的,这也是警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核心所在。福建警察学院2016版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过程中,着重以课程平台、课程模块、课程集群等方式进行改革,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地方公安本科院校警务实战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设计的原则,根本上解决了地方公安本科院校"育人"和基层公安机关"用人"的矛盾。  相似文献   

7.
我国地方本科院校课程考核存在不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的诸多问题,其课程改革应定位于地方性、应用型,通过借鉴德国应用技术大学课程考核方式,以课程考核改革为突破口,逐步推进相关课程改革,实现过程评价与最终评价相结合、以评价促学习,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相似文献   

8.
应用型文科人才是介于学术研究型人才和技能适用型人才之间,具有良好人文社会科学素养、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文科专业人才。应用型本科院校要找准文科人才培养的基本定位,通过培养目标定位、能力定位、服务面向定位等创新应用型文科人才的培养模式,构建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合作教育于一体的应用型文科人才培养路径。  相似文献   

9.
人们在讨论地方本科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问题时,总是将多样化和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分开.本文认为高校应有自己明确的定位,找准具有自身特色的切入点,把多样化和应用型结合起来,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创新实验区,探索地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模式.  相似文献   

10.
法学本科教育与实践教学模式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本科教育应定位为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关键在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法律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根本途径。构建新的实践教学模式,应增加实践教学环节,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  相似文献   

11.
现代欧洲暨法国美学情趣在音乐、诗、绘画、戏剧、小说、电影等方面的流变,即所谓唯美主义倾向,是启蒙时代微妙精神的延伸.现代欧洲艺术放弃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关于艺术形式与内容关系的传统理论一方面放弃了作为理念的形式,而把艺术活动必需的物质材料本身当作形式和艺术欣赏的对象;另一方面,也放弃了西方艺术传统根深蒂固的偏见,即所谓艺术的不同物质手段只是为了表达或表现感情、观念、外部世界的模特.现代西方不同艺术门类不约而同地放弃了古典艺术中的形而上学追求,从而把艺术活动中的所谓"内容"只作为一种"形式"化的活动,甚至取消了内容与形式的界限.  相似文献   

12.
证人证言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证人错误记忆的发生却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文章回顾了证人错误记忆研究的历史,主要探讨了证人错误记忆的研究范式和理论基础,并讨论了该领域的最新研究与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3.
Religious experienc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existence philosophy of Kierkegaard. And it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ultimate nature of the survival of the dialectics. Needless to say, the existence philosophy of Kierkegaard is theoretically aimed to create a prerequisite for personal communication with God created. Therefore, the question of how to define the natur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should be answered in the aspect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human and God. As the highest form of the philosophy of life, it is directly reflected in the dialectical movement between human and God.  相似文献   

14.
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关于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研究观点可谓众说纷纭。研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改革的内容、改革的经验、改革中的问题以及深化改革的发展方向等方面。对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研究情况进行梳理,可为人事制度改革的学术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5.
构建和解制度是缓解诉讼正义与效率紧张关系,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方面.比较我国和国外和解制度,可以发现,我国关于和解制度的规定流于简单,在操作中较随意,以致对和解行为的监督和补救带来不便.为此,从法律的内生性资源中寻找解决民事诉讼中正义与效率的紧张关系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途径.  相似文献   

16.
西方将哲学称作“形而上学(metaphysics)”,“meta”和“physics”缺一不可。“形而上学”不能“形式化”,“时间”与“自由”进入“形而上学”,也不能“形式化”。“时间”不可分割,但“时间”与“自由”皆有“度”。“自由”有“你我他”,“时间”有“过去现在未来”。同时这也是“存在”的状态———“人自由者”的一种特殊“存在状态(Dasein)”。“人”作为“Da sein”是“有死者会死者”,以“死”来划分“时间”的“维度”。“生死”这一过程,就是“自我”的“现时在世”。然而,“死”仍提示着“他者”。在“Dasein”的“过去现在未来”的“度”中,“未来”居于核心的地位。“人”作为“自由者”,是“创造者”。“自由”的“创造”,使“非存在”成为“存在”。“自由”之“创造”,使“未来”成为“希望”。“希望”又使传统哲学范畴的地位发生变化,“可能性现实性”如同“自由必然”一样在理解上有所推进。  相似文献   

17.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罪状中的“帮助”应予去掉;变造证据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隐匿证据属于毁灭证据行为;教唆、指使他人帮助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18.
计算机网络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方便远程通信。作者在文中就小型局域网的几种常见的组网方案做了简要的介绍,比较各自的优缺点,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采用应对的方案。  相似文献   

19.
侦查运动中的"己"与"彼"比较研究侦查与犯罪是一种联动行为,侦查是与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是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与犯罪和犯罪分子的一种较量,其斗争的双方是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己",和犯罪、犯罪分子--"彼"."已"与"彼"是互为对立的双方,从侦查角度来讲,对"己"与"彼"双方情况把握程度是决定侦查工作成败的首要因素和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20.
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再认识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由于刑法第312条所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在许多问题的界定上不甚明了,引发了理论界以及实务部门较多争议。通过对构成要件诸方面的重新解析,对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对象以及罪数形态等存在较多疑惑之处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以期对司法适用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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