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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利民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8(2):70-72
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和不得为第三人利益伤害夫妻权利的义务。我国新婚姻法确立夫妻忠实义务是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的客观要求,是我我国社会现实的要求,是爱情婚姻本身的要求。它的设定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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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分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23(6):92-96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法律规定,将其从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上的义务,从而使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成为侵权行为,并对该行为的民事责任及民事制裁作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是我国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不够具体,并且在对违反该义务的行为的制裁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应在以后的法律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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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世星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
本文分析了配偶权与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关系 ,论证了我国婚姻法规定这两项义务的理由 ,并提出了具体设立这两项义务的设想 ,以期对我国的立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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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忠实义务不是从来就有 ,而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不断提高过程中产生 ,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关系中 (特别是夫妻关系 )中概括性的体现。忠实义务既是一个道德问题 ,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因为基于婚姻关系既是伦理的共同体 ,又是法律上的共同体这一双重属性所致。但是必须提出 ,忠实义务既不是“从一而终” ,也不是双方的“卖身契”。忠实义务是夫妻双方平等所负的义务、责任 ,违反忠实义务 ,就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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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婚姻法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梦潇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
新婚姻法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合符法理及现实 ,但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法律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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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玲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28-30
本文就配偶权中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的立法规定及争议的不同观点进行了剖析 ,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 ,论证了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新规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提出对配偶权侵害的法律认定和处理的设想。 相似文献
11.
韦立平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6):82-85,114
现实婚姻生活中的侵权行为,严重地侵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着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和稳定。婚姻中的夫妻往往被人们视为一个共同体,而忽视对夫或妻个体人格的关注,但在这个共同体中,既有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又有夫妻各自独立的权益。作为婚姻权利的救济措施。夫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对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应当在婚姻家庭法中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2.
李成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4(4):41-45
对在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时发生的性暴力行为,当其情节恶劣、损害后果严重时,应当认定为强奸罪,被告人应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夫妻关系处于正常状态,妻子基于正当理由拒绝丈夫的性要求,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行为的性暴力,给妻子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时,应当定性为民事侵权行为,无论当事人是否提起离婚诉讼,过错方配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3.
张民安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86(5):13-21
[摘要] 夫妻配偶在当代社会都获得了商事能力,可以共同或者单独从事商事活动;夫妻商事能力的获得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商法领域的反映,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夫妻在从事商事活动时除了要享有相应的权利之外还应承担众多的义务和责任;为了保护与配偶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第三人的利益,配偶商人应当承担公示夫妻财产制的义务。 相似文献
14.
喻磊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5):70-73
忠诚协议效力问题在理论上争议颇多,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难以一概而论,必须分情况讨论,笔者通过对忠诚协议的概念内涵、性质问题进行理论分析,结合各种学说及对一些立法例的评价,得出结论:当协议具有财产性和身份性时,其效力判断可以依据《合同法》进行,当协议纯粹为身份契约时,根据契约的本质来判断其效力.这样在立法和司法中才能尽量做到面面俱到,才不至于在碰到具体情况时束手无策或者不假思索就得出武断的结论. 相似文献
15.
张加文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21(3):129-132
在妇女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限制男方离婚诉权不利于对女方、男方、子女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 ,也违背了婚姻法自身体系的一致性 ,其实施效果也极差。它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漠视诉权、固守传统婚恋观念、厌讼观念的产物。婚姻法第 34条应废除。 相似文献
16.
王东春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2):15-16,42
衡量一对夫妻婚姻稳固的法理标准主要基于两点 :一是夫妻感情需求和满足的相互一致性 ,一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统一性。我国《婚姻法》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诉讼离婚的唯一实质要件是不够的 ,还应当从婚姻法律关系的内容上考察夫妻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 ,从而认定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 ,这样才真正符合马克思关于离婚问题的本意。 相似文献
17.
姜雯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3):91-94
宪法和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权利平等,意味着性权利平等,妻子享有性自由权。警从刑法典自身、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来看,刑法236条没有排除妻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否认婚内有奸,不符合犯罪的认定标准、不符合立法的逻辑、不利于降低社会成本和代价、不利于保护少年的身心健康。“婚内有奸”并非是惩罚丈夫的工具,而是妻子合法权益的证明。 相似文献
18.
男女离婚诉权平等是平等的要求.在妇女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限制男方离婚诉权不利于对女方、男方、子女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也违背了婚姻法自身体系的一致性,其实施效果也极差;它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漠视诉权、固守传统婚恋观念、固守厌讼观念的产物.<婚姻法>第34条应废除. 相似文献
19.
重新审视我国的事实婚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种合法婚姻。《婚姻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都是当事人根据自己不同的要求作出的选择 ,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 ,法律应当尊重男女双方的意思自治 ,自由选择结婚方式。 相似文献
20.
明清时期,宗法宗族制度对妇女婚姻生活的消极作用比较大,主要在婚前剥夺女子受教育权利;婚约的缔结主要从宗族利益考虑;婚后生活受到夫权、族权的严格控制;强迫妇女守节等方面有所表现.积极作用主要表现为提倡男婚女嫁轻钱财,重人品;反对索取重聘厚奁,嫌贫易富,操办奢靡,讲求排场等陋俗;严禁溺杀女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