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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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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置的介于取保候审制度和逮捕制度之间的一种强制措施制度,是我国较早确立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创新设置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制度,为重大贿赂案件等的侦查提供了制度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新《刑事诉讼法》设置的监视居住制度,特别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仍存在一些缺憾。这就要求我们深入分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以利于促进和保障该制度的实施。  相似文献   

2.
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对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条件、场所、方式等方面作了全面的修正,首次明确规定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监视居住的特别规定,丰富检察机关办案中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从指定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概念入手,对指定监视居住适用范围和条件提出一些浅显的意见,希望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能尽快完善,从而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办案,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腐败、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   

3.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引起了社会广泛的热议。文章分析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核心要素,指定监视居住监管的现状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规范建议,使司法机关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措施,达到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相统一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2012年刑诉法修订,立法机关保留了监视居住,并对其功能重新定位,衍生出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具体适用中必须把握好保障人权、严格程序与审慎适用三个原则。准确理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异于一般监视居住的立法精神以及其分化出的程序性侦查功能,将有助于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正确比较适用强制措施。在具体操作中应着力构筑审批、执行、变更三个环节规范运行、全程监督的刚性程序。同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制度创新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需要更多的理论反思和实践尝试。  相似文献   

5.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程序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指定居所的设置,二是监视方法的选择。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为刻意从形式上遵守法律关于指定居所选择的禁止性规定,导致指定居所的设置不规范;执行机关执意追求监视效果,忽视人权保障,导致监视方法的选择违反程序法定原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极易沦为变相羁押。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实现指定居所设置的集中化,监视方式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根据适用对象的社会危险性不同而灵活选择。  相似文献   

6.
司法实践中,自侦案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主要存在执行程序不完善、执行监督程序不规范,以及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因此,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进一步规制,以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是当前自侦案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必须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成为大家议论的焦点,本文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性质、告知义务、执行等方面指出了该制度仍然存在的问题,条文中一个小的漏洞在实践中就可能被无限放大,甚至成为制度的缺陷。通过这些问题,检察院可以设置类似于逮捕批准程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批准程序、相对应检察院依职权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机关依申请人申请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合法性审查、添加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阶段的审查批准手续、检察机关应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执行机关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监督决定等来完善对制度的监督。  相似文献   

8.
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成为大家议论的焦点,本文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性质、告知义务、执行等方面指出了该制度仍然存在的问题,条文中一个小的漏洞在实践中就可能被无限放大,甚至成为制度的缺陷.通过这些问题,检察院可以设置类似于逮捕批准程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批准程序、相对应检察院依职权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机关依申请人申请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合法性审查、添加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阶段的审查批准手续、检察机关应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执行机关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监督决定等来完善对制度的监督.  相似文献   

9.
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进行了全面的修改,特别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指定居所范围和法律监督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法律规范,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但是在实践操作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性质界定、适用条件、三类犯罪的界定、执行主体单一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方面逐渐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应就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及完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进行了全面的修改,特别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指定居所范围和法律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法律规范,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但是在实践操作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性质界定、适用条件、三类犯罪的界定、执行主体单一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方面逐渐暴露出一系列问题,本文将就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及对完善相关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1.
新《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定位是体现司法人性化的羁押替代措施,不是"双规"入法。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或与犯罪有牵连的犯罪嫌疑人家属、领导、同事串供、串证的,应重点考虑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应达到逮捕的证据标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不能二十四小时看押,执行场所应当满足犯罪嫌疑人必要的精神需求。检察机关可以建造或租用固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办理传唤的法律手续。  相似文献   

12.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案件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刑事强制方式,对突破案件起着重要的作用。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适用条件、适用情形以及法律规制上都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其法律性质、适用情况进行探讨,更进一步明确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以达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3.
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创制,统一认识是保证其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特别是对一些基础性的理论问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基础,不仅兼顾了目的与手段的合法性,而且具有不同于逮捕措施的独立价值。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诉讼法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定位于羁押替代措施,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设立之初就被质疑存在制度缺陷,面临法律适用的困境。在具体适用该项措施时应坚持限制适用与适度原则,细化适用范围,完善有碍侦查和指定居所的有关规定,明确"看管人员不参与审讯,讯问不得在居所进行,讯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从审批、监督、救济、追责等方面建立健全四位一体的法律监督机制。只有坚持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的理念,才能发挥该项措施的独特作用。  相似文献   

15.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程序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指定居所的设置,二是监视方法的选择。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为刻意从形式上遵守法律关于指定居所选择的禁止性规定,导致指定居所的设置不规范;执行机关执意追求监视效果,忽视人权保障,导致监视方法的选择违反程序法定原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极易沦为变相羁押。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实现指定居所设置的集中化,监视方式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根据适用对象的社会危险性不同而灵活选择。  相似文献   

16.
刑事诉讼法经2012年修正后,监视居住从过去与取保候审混同的状态中分离出来,具有了自己的适用条件和对象,真正成为了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经过几年的实践,现行监视居住制度呈现出了监视方法较为懈软、执行主体过于单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略微狭窄和因缺乏专门监视方法规定致使监视方式较为混乱等问题,对监视居住措施的实际运用和效果造成了实质影响。立足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任务要求和强制措施的设计意图,正视问题与不足,发展和完善监视居住制度是其内在要求和必然方向。  相似文献   

17.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三类特殊案件中可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但内容比较原则.在适用范围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从案件范围和“有碍侦查”的认定两个方面严格把握;在通知家属上,既要明确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也要明确通知家属的具体内容;在指定居住上,既不能与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相混淆,也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在折抵刑期上,既要考虑折抵刑期的公平性和折抵刑期比率的合理性,也要增加双倍折抵刑期的救济手段.此外,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和指定居所内的侦查讯问方面完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8.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了对特定犯罪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目的是为了减少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但相关程序规定因过于原则和概括且缺乏有效的司法审查及救济机制,不仅容易导致公权力滥用和公民权利受损,也使得该制度的正当性遭受普遍质疑。为提升该制度的正当性,避免其在实践中被滥用或弃用,必须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控制及救济程序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修改后的刑诉法和刑诉规则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职责,并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内容、检察监督的困境及检察监督的完善进行浅表性论述。以期对该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监视居住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原因在于监视居住缺乏权力的目的正当性;不同的拥有决定实施权的权利主体造成监视居住期限无法律意义地延长;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者的个体化信息的掌控缺乏适应性。异化不可成为废除该制度的理由,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完善及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平等。摒除异化的规范化措施在于明确适用对象、缩小适用范围、扩张固定住处和指定居所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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