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抵销是民法上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形式之一,该制度适用于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其意义有别,故比较法上就此采取了不同的处理.确认破产抵销权实际上使得享有该项权利的债权人获得了相对优先的保护.但其优先保护应当存有限度,如果债权诉讼时效已届满,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则不得行使破产抵销权.鉴于抵销可以区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情形,虽然权利人均不得行使抵销权,但理论依据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2.
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有条件地向债权的受让人主张抵销,不受抵销债权的相互性的制约,甚至不受主动债权必须届期的限制。在不得抵销的情形方面,中国民法典原则上尊重当事人关于禁止抵销的约定,变中国合同法“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为“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更为适当。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但反诉/反请求才符合其本质要求。从抵销乃抵销权行使、致使双方的债权在数额相同的范围内消灭这个层面观察,裁判者不得依职权适用抵销的规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应有例外。应区分抵销的生效与债权消灭两个概念,抵销自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抵销消灭债权的效果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而非抵销通知到达之时。在两项债务非产生于同一合同关系或虽产生于同一合同关系但并非立于对价关系的情况下,加上裁判者坚持履行抗辩权构成的通说,宜主张抵销。第三人向被执行人主张抵销的债权非属强制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交易结果时,抵销可以对抗强制执行。如于受质权设立的通知之前,第三人已经取得了对于出质人的债权,其抵销权不应因出质人为其债权人设立质权而受妨碍。  相似文献   

3.
论执行程序中的抵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执行程序中的抵销并不违背判决的既判力。被执行人行使抵销权可使双方当事人在同等数额内互负的债务消灭,但却不能当然地产生对执行依据执行力的阻却作用。执行程序中的抵销争议应通过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来处理,在我国立法未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时,可通过执行异议对执行中的抵销争议提供救济。  相似文献   

4.
在企业破产中,抵销权是与破产债权相关的一项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第33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这一原则性规定为抵销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拟从破产抵销权制度的实务及理论角度入手,对该制度予以探讨,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银行与银行建立帐户的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主要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因此,当客户同时又是银行的借款人时,如果符合合同法上抵销的条件,银行可以单方面行使抵销权,这对保护商业银行的贷款债权尤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抵销权是《合同法》规定的新权利,它是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权利,具有不可剥夺性。抵销权在诉讼内行使的方式是反诉。反诉制度应当以贯彻实体法的抵销制度为使命。我国现有的反诉制度不足以容纳抵销制度。立法应对反诉条件加以放宽。  相似文献   

7.
关于破产抵销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禁止制破产抵销,一种是允许破产抵销。我国采第二种立法例,在民法抵销制度的基础上,规定了破产抵销制度。通过对我国破产抵销制度的特点及其禁止性规定的分析,得出我国破产抵销有别于民法中抵销制度的担保、保障公平的功能、公平的价值取向,以及价值判断原则———企业生存利益优先原则、诚信原则。  相似文献   

8.
破产法赋予破产债权人破产抵销权这一特殊权利既与破产法基本理论相抵牾,又违背了"物权优于债权"等民法原理,学术界普遍肯定其价值的理由也颇值质疑。新破产法应严格贯彻破产法原则,废除扩张适用民法抵销权,以保护个别债权人利益的破产抵销权制度,实现破产法公平清偿债权这一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9.
论破产程序中连带债务的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民法中,专为债权人利益而设计的连带债务制度,如何在破产法中妥善加以运用,是我国在制定新的《破产法》时须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在破产程序中,连带债务同样具有双重法律效力,即各债务人的整体对外效力以及多数债务人内部各债务人之间的对内效力。在对外效力上,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当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被裁定开始破产程序时,连带债务人之间如何承担连带债务,即债权人应以何种债权额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何人行使其债权。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并未加以规定,瑞士立法例无疑是很好的借鉴。在对内效力上,主要解决连带债务人的内部求偿权问题。在《破产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理论以及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仍然需要我们作为思考的基石。  相似文献   

10.
破产撤销权利人可以直接向相对人主张行使撤销权,追回财产,但如果相对人不予认可,撤销权利人便可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之,此种方式可谓撤销权诉讼。我国《破产法》规定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从诉的形态来认识,破产撤销权诉讼为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的结合。从诉讼的构造来看,管理人基于其独立的地位和权利行使主体的身份应为诉讼的原告;相对人或受益人为行为的实质对象,所以应为诉讼中的被告;债务人与可撤销行为存在利益牵连关系,应为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时破产撤销权行使后,产生可撤销行为自始无效,财产返还、回归债务人财产和相对人或受益人原权利义务恢复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1.
依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有破产能力,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破产能力。而依有关司法解释,于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如果没有破产申请的提出,则只能采取强制执行的优先主义;而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主体无力清偿债务时,则只能采取强制执行上的平等主义。本文通过对强制执行优先主义和平等主义的对比分析,主张及早修改现行破产法,及早赋予公民和非法人组织以破产能力,进而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并且两种个别执行体例均可能无益于债权人利益平等保护的情况下,给债权人和债务人一种在个别强制执行以及破产这一概括强制执行两种模式之间的选择权,通过破产程序的选择运用,倡导其追求债权平等的终极理念。这样做,相对于现行单纯的优先主义或平等主义的个别执行,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制度上无疑会更为充分和完备。  相似文献   

12.
破产程序与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及解决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优先与执行程序的冲突问题,是当前有关破产问题中的突出问题。本文就该问题提出了正确界定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间,准确界定执行程序的终结时间,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提起或继续进行担保物之执行程序,不应受到破产程序的限制等解决意见。关于破产优先对债务人涉诉案件的处理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问题,本文提出了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诉讼与争议案件的处理,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诉讼案件,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仍应继续进行的意见。  相似文献   

13.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存在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视角缺失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传统理论在对待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难以做到"自圆其说".《民法典》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具有原则性的统领作用.为解决我国个人破产条例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缺失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引入民法典基本理念,于总则部分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均衡保护体现利益平衡,依据债权人自身经济条件对债务人分类设定考察期体现公平原则,并优先适用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体现自愿原则.保持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与《民法典》内在的逻辑关系与有效衔接推动,打造一脉相承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4.
有担保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如何行使,不仅事关企业复兴目标的实现,而且影响到担保物权社会功能的发挥.从各国的情况来看,重整制度既要防止对有担保债权的行使保护过度,又要避免对其限制太多,关键是要在二者之间建立平衡,具体来说,应该适时限制有担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时机,谨慎限制有担保债权人的受偿范围.我国<企业破产法>在上述两方...  相似文献   

15.
债权人之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之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无疑,债权人之代位权制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与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然而,其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大的探索余地。  相似文献   

16.
一、和解的申请 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始于和解申请。因此,各国破产法都对和解申请作了明确规定。我国的破产法也不例外。 1、和解申请人。就整个破产程序的发生而言,它既可以由债权人申请而发生,也可以由债务人提出。而和解只能由债务人申请。因此,在国外破产法或和解法都明确规定,和解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如联邦德国1935年和解法,就规定债权人没有申请和解的权利;日  相似文献   

17.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首次对代位权制度作了规定,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  相似文献   

18.
英国是世界上较早实行破产制度的国家。早在1542年,英格兰就制定了破产方面的法律。英国现行的破产法律,主要是1914年的破产法、1976年的《无力清偿债务法》和《破产方案法》。这些法律中规定了英国破产案件的一般诉讼程序。它在英美法等国家影响很大,具有典型意义。一、破产诉讼的开始在英国,破产程序发端于债务人实施破产行为。但这里所指的债务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债务人现住在英格兰;(二)经常居住在英格兰或在英格兰有住所;(三)正在英格兰等地经商;(四)是正在英格兰经商的商号或合伙企业的成员。  相似文献   

19.
破产重整制度诞生于美国,其以拯救与再建债务人作为自己的立法目标.但破产重整制度亦有自己的局限,它在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上并不完善,所耗费的制度成本和经济代价亦较为巨大,对于恢复债务人重建的宗旨可能适得其反.预先重整制度是结合庭外协商与正式重整的最佳特质所做的制度安排,克服了传统破产重整制度的弊端,更适合企业再建的需要.我国应于破产法中积极探索预先重整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20.
论债权人撤销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同债权是一种给付请求权 ,其顺利实现需要债务人的积极配合。而债务人有自己的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 ,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 ,他人对这种处分一般不得干预 ,否则有侵权之嫌。但是 ,从另一角度考虑 ,债权人的债权满足程度毕竟取决于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多少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使其责任财产减少 ,损及债权人的利益时 ,如果听之任之 ,不给债权人以法律救济 ,那么 ,债权人的债权就会落空 ,就不能实现债权人的合理预期 ,进而影响合同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有鉴于此 ,各国一般在法律上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 ,通过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 ,从…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