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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孟传香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4):41-43
在实然层面,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累犯,在应然层面,我国刑法应当规定单位累犯。单位犯罪中,单位成员承担刑事责任应跳出单位犯罪是一个犯罪这一大前提的思维,单位与单位成员是并列、独立的两个犯罪主体,其各自的刑事责任应相互分离,单位成立累犯和单位成员成立累犯应相互分离,单位初次犯罪后再次犯罪可以构成单位累犯的主体,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成立自然人累犯的主体。 相似文献
2.
刘鹏 《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2(4):6-7
单位犯罪的域外管辖权如何确立,对单位犯罪如何确定追诉时效,单位累犯如何处罚,这些问题均是刑法立法的盲点,应通过补充立法予以解决:1,中国单位在境外犯罪应接受中国刑法的管辖。2.对单位累犯应当设立累犯制度。3,确定单位犯罪的追诉制度。 相似文献
3.
刘鹏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0,(4)
单位犯罪的域外管辖权如何确立,对单位犯罪如何确定追诉时效,单位累犯如何处罚,这些问题均是刑法立法的盲点,应通过补充立法予以解决:1.中国单位在境外犯罪应接受中国刑法的管辖。2.对单位累犯应当设立累犯制度。3.确定单位犯罪的追诉制度。 相似文献
4.
王立君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1):22-27
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犯罪主体,而在单位犯罪的场合,直接责任人只是刑罚主体,而非犯罪主体。因此,即使犯罪单位可以构成累犯,直接责任人也缺乏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其次,在单位犯罪的场合,直接责任人是代替犯罪单位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处罚。这并非因为其自身负有刑事责任,而是刑事立法基于其在罪过与行为两方面参与了单位犯罪而强制其完全承担或部分承担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所以,直接责任人不能因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而构成累犯,也不能因单位构成累犯而构成累犯。 相似文献
5.
单位累犯之否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佺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1):58-61
新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那么单位是否可以成立累犯呢?学界对此讨论颇多,多数意见都认为应该设立单位累犯,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但是,实然的法律规定和应然的理论分析表明,设立单位累犯并不可取。 相似文献
6.
祝圣武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57(1):43-47
建立单位累犯制度,不仅是打击和遏制单位重复犯罪的现实需要,也是完善现行刑法,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基于单位累犯单主体理论,将单位累犯的犯罪主体和受刑主体限定为单位,将累犯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刑法第65条论处,是构建单位累犯制度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7.
陈小彪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3):28-33
在现行刑法全面确立单位犯罪的前提下,对于刑法中是否规定了单位累犯,理论和实务界存有一定的争议,虽然目前立法并未作出相应规定,但是应该承认单位累犯,所以有必要完善累犯的立法规定。单位累犯的立法模式存在“自然人累犯与单位累犯分立模式”和“自然人累犯与单位累犯并立模式”两种可能模式,其中分立模式中又存在完全分立和部分分立两种,建议我国刑法采取自然人累犯与单位累犯并立模式。 相似文献
8.
孟庆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5):177-183
反对扩大特别累犯适用范围的观点不可取,《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六条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两种特别累犯。刑法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与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累犯具有相同的累犯性质,即两法条与刑法第六十五条普通累犯规定相比都带有“特别性”的本质属性,其区别仅仅是在立法表现形式上一个规定在刑法总则而另一个规定在刑法分则而已。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特别累犯条款应当重构,具体方案包括特别累犯条款规定中的不同种罪名宜可构成特别累犯,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特别累犯”两条款应予合并,以及增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犯罪、走私类犯罪、侵犯财产罪、淫秽物品犯罪等类罪的特别累犯。 相似文献
9.
王鹏祥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2):58-62
《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规定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扩大了特殊累犯的成立范围,对判处死缓的累犯限制减刑,这一修改集中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与国际社会刑事立法的接轨,刑法立法应适度限定特殊累犯的成立范围,排除老年人构成累犯,将毒品犯罪纳入特别累犯的范围,增设单位累犯制度。 相似文献
10.
李晶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2(1):36-38
新刑法虽然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其处罚的一般原则 ,但并没有设置单位累犯制度 ,文章认为有必要创设单位累犯制度 ,并就单位累犯的三个构成条件及单位累犯制度的一些特殊之处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1.
新刑法中单位累犯之认定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杨凯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14(3):107-111
单位累犯特别是其认定是刑法理论上与刑事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鉴于新刑法公布施行后,刑法界对于单位累犯特别是其认定认识不一,本文依据我国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论述了单位累犯认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邱玉梅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17(5):15-19
累犯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刑法制度 ,已经为世界各国所广泛认同我国刑法对自然人累犯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并无单位累犯的明确立法。在刑法中专门规定单位累犯制度具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 ,应该对此作出立法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3.
杨凯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7(2):90-92
单位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是单位犯罪、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三者的结合点,其存在的法律根据包含我国宪法与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其刑法适用包括认定与处罚原则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4.
石艳芳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2(1):53-54
现行的累犯制度并没有明确单位犯罪是否可以适用累犯制度。但无论是从刑法制定的目的上看,还是从常识、常情、常理理解,单位成为累犯的主体不仅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且也符合我国刑法的罪刑相一致原则。 相似文献
15.
董文辉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6):39-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不成立一般累犯的规定,并扩大了特别累犯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应对本次修正中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内容作正确理解和适用,使累犯制度的作用得以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16.
单位累犯问题是近年来理论探讨的热点与难点,我国刑法并未设置单位累犯制度,国内学者多认为应在我国刑法中建构单位累犯制度,但在单位累犯的架构上理论研究仍过于浅陋。借鉴我国刑法中有关自然累犯的设置条件,单位累犯的成立条件应当包含罪过条件、刑罚条件及时距条件。 相似文献
17.
董文辉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6):75-79
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制度的修正包括增加对死缓累犯可以限制减刑、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累犯的规定和扩大特别累犯的范围。这三项修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对某些死缓累犯限制减刑过于严苛,应区分情况给予其诸如假释等出路;未成年人一概不成立一般累犯过于宽松,应区分情况允许少数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一般累犯的成立;特殊累犯的范围仍可进一步扩大,如将毒品犯罪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18.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之司法适用分析——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闻志强 《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61-64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但在理解和适用中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即行为人犯后罪的时间节点不明确。比较各争议观点之优劣,未成年人累犯排除规定中的“不满18周岁”,应理解为只要实施前罪时不满18周岁即不构成累犯为妥。 相似文献
19.
纪演娟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101-105
《刑法修正案(八)》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在扩大特殊累犯成立范围的同时.将未满18周岁的人排除于一般累犯的适用范围,但是基于法律语言的不周延性,理论界对此新规定的理解不尽相同。以年龄为分界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不按普通累犯处理的“一刀切”做法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构成特殊累犯,却明显与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价值目标相冲突.建议对犯后罪时虽已成年但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应适用一般累犯规定从重处罚。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视角出发,寻求“法”与“理”的平衡。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特殊累犯。 相似文献
20.
澳门与大陆刑法累犯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立法的角度对澳门刑法和大陆刑法关于累犯制度的立法方式、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以及对累犯的处罚原则等加以探讨分析,逐一比较对照,以资取长补短,互相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