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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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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生、变更的过程中,实质性地形成了相应的虚拟财产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应当得到保护,应当进行规范调整。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关系,应当是指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由网络游戏虚拟客体-虚拟财产所联结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关系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网络游戏开发运营代理商的权利义务体系、网络游戏代练者的权利义务体系以及游戏玩家的权利义务体系等。  相似文献   

2.
网络虚拟财产基于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服务合同产生,具有债权属性;而它在特定范围内的对世性和直接支配性,又使之兼具物权属性。发生在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日益增多。虽然我国对此类纠纷的法律规制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涉及,但在立法上至今仍是空白。因此,应当加强民事、刑事领域的相关立法,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  相似文献   

3.
网络游戏之虚拟财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以可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是债权。虚拟性、价值性、合法性、现实性是法律意义上虚拟财产的必备条件,可通过民法保护和刑法保护两种途径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4.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定性及民法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系指网络游戏存续期间,玩家以支付货币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具有现实交易价值的,以虚拟物品形式显示的数据记录以及使用或处理这些数据记录的权利。虚拟财产在性质上是一种类似于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虚拟债权凭证,具有证权一体性和无因性。现实中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因而对玩家与运营商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界定,进而设计一套简便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5.
网络虚拟财产自身具有的虚拟性、技术限制性、交易性、价值性以及期限性的特征决定了其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种财产权利。网络虚拟财产是不同于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的一种新型财产权利。对网络虚拟财产,应通过制定网络游戏基本法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6.
互联网技术在全球迅猛发展,网络游戏领域的财产问题越益引起人们的关注,由网络虚拟财产所引起的各种纠纷已经成为亟待讨论解决的问题。自2003年成都19名律师联名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寄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到2007年3月2日,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14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出台,网络虚拟财产的管理正式被提上制度规范的层面。我国学术理论界对虚拟财产的不断深入研究,许多模糊不清的理论问题也日趋明朗。在此,笔者从虚拟财产的性质出发,对当前的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几种较为理论界所接受的学说进行比较研究,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提出框架性构想。  相似文献   

7.
在网络游戏产业不断为我们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网络游戏玩家虚拟物品产权及相关问题亦成为社会公众日益关注的热点问题。尽管多数网民对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持肯定态度并期望得到法律上的保护,但目前理论上对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产权归属、法律保护等问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司法实践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做法也不尽统一。其主要分歧在于:"虚拟财产"是不是财产和虚拟财产是否应受刑法保护。笔者以为,虚拟物品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网络游戏中的存在物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以及是否因而应受刑法保护不能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8.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非财产”之否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的问题,目前理论界存在否定论和肯定论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否定论用静止的眼光审视财产,没有看到财产权利的客体正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而日益丰富.事实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个人劳动、真实财物付出、市场交易等手段创造和获得的,它具有效用,能够交换,具有财产的基本属性.承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有利于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性质浅议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不是玩家通过劳动创造的,也不是玩家通过劳动获得的,它没有价值,不是财产。承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财产,不利于树立正确的游戏观念,不利于发展健康的游戏文化,只会诱导更多的人不务正业,阻碍网络游戏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QQ号码等虚拟财产的归属及流转已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实践中很多网络运营商通过协议规定QQ号码等虚拟财产所有权归网络运营商,用户仅拥有使用权,并禁止用户转让。本文认为,QQ号码等虚拟财产是物权化的债权凭证,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协议是典型的电子格式合同,其中有关QQ号码等虚拟财产权利归属并禁止流转的内容限制了用户的"主要权利",应为无效。用户对QQ号码等虚拟财产价值的产生付出了劳动,QQ号码等虚拟财产应归属用户;而且禁止QQ号码等虚拟财产转让,也有违债权凭证"外观主义"交易规则。同时建议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对电子格式合同进行规制,平衡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整个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虚拟财产”交织了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双重因素,只有当它与现实世界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才能进入现实世界法律调整的范畴,因而只有玩家与运营商的娱乐服务合同由现实法律调整。由此可知,“虚拟财产”实乃玩家享有的债权的内容之一,它不能脱离该合同而单独存在。运营商若丢失或删除它则承担违约责任;玩家之间移转它实质上是债权的部分让与;玩家之间偷盗它则构成第三人侵犯债权。  相似文献   

12.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纠纷及其法律性质的确认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健全的权利理论需要一个完善的市场规则来体现,物权法中的动态的占有理论可以对虚拟财产权进行调整。玩家对于虚拟财产的间接占有可以完全符合网络游戏中的市场需要,从而可以在现有法律体系中找到虚拟财产保护的依据。  相似文献   

13.
网络虚拟财产,也称网络虚拟物品,一般认为是指必须利用网络服务器的虚拟空间才能为网络使用者所支配、使用的电磁记录,即以数字化的方式而存在的财产.其外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游戏装备、QQ号码、电子邮箱帐号等.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问题在法律界有争议.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和犯罪构成等几个方面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14.
玩家们基本上都认为虚拟财产应定位为合法的、允许玩家之间进行现金性交易的"物品";但游戏商们部分持完全不支持态度、部分持中立态度,但没有游戏商公开支持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定位.原因何在?笔者欲在本文中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作一个探讨.我们不可否认虚拟财产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属性.但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根本点不应在于虚拟财产体现为一定的FLASH表现形式时的性质.在对虚拟财产的性质作出法律界定时,一方面可以肯定作为游戏商与玩家服务合同中涉及的虚拟财产具有债权的性质,另一方面应注意到玩家与玩家之间交易的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对于这一特殊性,笔者认为,应将其作为一项区别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特殊财产形式以示区分.将玩家与玩家之间交易的虚拟财产定位于合法财产也完全有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5.
网络游戏产业的2012年市场收入规模已经达到601.2亿元,网络虚拟财产交易随之蓬勃发展。对网络运营商资产的评估、对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的监管以及对盗窃虚拟财产的定罪量刑要求使得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显得尤为迫切。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可采用官方价格、离线交易价格、成本价格三种标准,考虑依附性和封闭性两种辅助标准,还应依据标准,依托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构。  相似文献   

16.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和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性质,应当包括在刑法保护对象内.盗窃虚拟财产应当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罚.应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件的常见形式和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相似文献   

17.
随着网络游戏用户规模的增加,网络游戏市场欣欣向荣的同时,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在刑法该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这一问题上,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倾向于将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但这一刑法保护路径存在诸多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是债权,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不是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即便窃取财产性利益可以构成盗窃罪,网络虚拟财产也不属于盗窃罪中的财产性利益。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无体物,盗窃罪说同样存在无法解决的缺陷。  相似文献   

18.
数字化时代盗窃对象的演变及刑法规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3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和可支配的动产属性,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网络游戏中盗窃虚拟财产行为虽具有智力性、虚拟性的特点,但与现实生活中盗窃一般财产行为的本质相同;盗窃虚拟财产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盗窃行为定性,应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予以现实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9.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涉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日渐增多。目前,尽管大多数学者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已持肯定态度,认可其具有财产属性,但在其权利属性问题上仍存在较大分歧。我国无相关立法对其性质作出明确规定,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约束,很多虚拟财产权利被侵害后,往往投诉无门。加强立法工作,保护网络游戏玩家这一庞大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20.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迅猛发展,网络空间也引发了在法律上属于空白的新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就是其中之一。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上财产的一般属性,同时也具有存续上的非永续性和使用上的非消耗性的独特属性,国外立法对网络虚拟财产都有法律上的保护,我国也应该从立法上肯定这种财产的存在,并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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