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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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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方当事人各自提出有利于己的诉讼资料便是攻击防御方法。双方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构造决定了诉讼q-~张证明的基本结构。换言之,请求原因、抗辩、再抗辩是当事人攻击防御的基本体系,也是诉讼中主张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2.
随着庭审功能的强化,特别是在强调当事人举证,实行按期直接开庭的情况下,庭审中出现许多新情况,对法官驾驭庭审活动能力的要求也更高了,庭审中的法官行为也自然成为亟需剖析的课题。1.庭审中的法官行为的性质。庭审中的法官行为本质上属于法院在庭审阶段的诉讼行为的范畴。根据主体的不同,民事诉讼行为可分为法院诉讼行为、当事人诉讼行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三大类。民事诉讼过程实际上是三类诉讼行为汇集、连续的过程。虽然诉讼程序的开始与终结同当事人诉讼行为有密切关系,但在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始终是居于主导地位,代…  相似文献   

3.
从法院调解到诉讼和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现行法院调解的性质界定法院调解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的争议,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终结司法程序的活动产法院调解包含两层意思。首先,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进行的诉讼活动。调解是相对判决而言的,它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调解过程中,不论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这种活动本身就是诉讼中的调解。其次,法院调解也是终结案件的一种方式。法院审判人员通过对当事人讲解政策法律和进行思想疏导,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终结…  相似文献   

4.
刑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的行为,认定构成受贿罪。事实上,收受回扣性质的认定颇具复杂性,不仅可能定受贿,而且可能定贪污。两种性质的区分,要看行为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还是私有财物,行为的特点是贿赂性还是侵害性,以及双方在事前是否就回扣有过约定或者策划。  相似文献   

5.
因偷食喷洒过农药后的果实、蔬菜等农产品而中毒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上,各地法院对于当事人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对加害人行为性质的认定都过于笼统。事实上来讲,农药按照国家相关的分类,有剧毒、高毒、中毒、低毒之分,还有禁止使用、限制使用和准用之分,这直接影响到了加害人行为性质以及过错程度的确认。而对于偷食者,也即受害人来说,其过错程度也和其是否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关。文章通过时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着重在侵权责任方面,为以后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上提供一个可以直接参照使用的模型。  相似文献   

6.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诉讼和解作为诉讼契约的一种方式已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青睐,它以当事人的合意来解决纠纷,体现了市场经济主体的"意思自治",能及时、彻底地解决纠纷,减少大量讼累.而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对于诉讼和解的规定仅以一条文示之,还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体;实践中,由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影响,造成当事人自行和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严重萎缩的局面,法院调解本身又受职权主义的影响,性质定位不妥,根本无法良性运行,并且带来了许多负面效应,因此改革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7.
诉讼契约是指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程序形成效果)为直接目的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审判局限性的存在以及强化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理念,要求构建诉讼契约理论,拓展其类型。但民事诉讼目的的多元性、纠纷类型的多样性、民事诉讼法的公法性质都决定了诉讼契约应以诚实信用原则、契约双方诉讼能力相当以及不危及公益为限,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制,方能确保此项制度更具理性和生命力。  相似文献   

8.
我国司法实践形成了实习律师以“共同代理人”名义出庭的方式。实习律师并不具有独立的代理人身份,其依附于执业律师,但大部分法院将其计入诉讼代理人的人数。一方面,行业协会对实习律师的庭审发言做出了限制规定,而另一方面,实习律师却计入了诉讼代理人的人数,这相当于限制了当事人可以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保障规定》本是出于解决这种问题的目的,设立了律师助理制度,但常常受到曲解。至于发言资格问题,在事后审查程序中,实习律师的发言行为不影响裁判的有效性;在事中审查程序中,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发言,需要根据对方是否提出异议以及双方异议、抗辩的依据做出决定。  相似文献   

9.
论缺席审判     
“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民事纠纷本身有自主解决和对诉讼标的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是否进行答辩,是否参加庭审。他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而自己退居幕后,他甚至可以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自始至终不出现(法律规定必须到庭的案件如离婚案件除外)。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出现的又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形,我们称之为当事人的缺席。这种情形极大的阻碍民事诉讼的程序的顺利进行,非常不利于法院的公正审判。因此,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都对缺席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买卖型担保"的法律性质,系规则适用与权利实现之基础。买卖合同及原合同实现,并无责任财产增加及优先受偿权,不应认定为担保契约。代物清偿因其要物性传统而与"买卖型担保"性质相悖,要物性之改造亦无必要。处分行为说对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与之后的"买卖合同"性质认定并不一致,其法律关系亦未较契约说更优。此种情形下,买卖合同本身应为当事人意欲之目标。当事人得依自治原则,就包含买卖合同在内的债法制度悉心安排,达致与担保契约相同的功效。"当事人利益平衡"之理由,忽视了债法领域中约定应优于法定的基本规则,债权人亦不因此而享有选择权。"履行买卖合同"约定应类似于违约金等约定条款,较法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优先适用。原合同既为买卖合同原因与条件,二契约之结合,构成单向合同联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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